留学生及博士后站落户“社区公共户”相关证明材料

上海落户社区公共户需要满足哪些条件?小编带来了上海落户社区公共户的条件和材料清单,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要了解上海落户社区公共户需要满足哪些条件,请跟随小编一起来看看。一、博士后站落户“社区公共户”支持材料说明一。落户“社区公共户”人员入沪申请表由派出所户籍窗口提供。2.实际居住证明①出租房屋,由房屋管理部门出

留学生及博士后站落户“社区公共户”相关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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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落户社区公共户需要满足哪些条件?小编带来了上海落户社区公共户的条件和材料清单,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要了解上海落户社区公共户需要满足哪些条件,请跟随小编一起来看看。

  

一、博士后站落户“社区公共户”

  

支持材料说明

  

一。落户“社区公共户”人员入沪申请表由派出所户籍窗口提供。

  

2.实际居住证明

  

①出租房屋,由房屋管理部门出具《上海市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要求。

  

②单位宿舍,由单位发给宿舍证。

  

③住在亲友家的,由居委会、村委会发给住宿证。

  

三。调动人员登记表

  

四。申请人及其配偶、子女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户口簿不能提供居民户口户口簿的,还应当提供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

  

5个。申请人的配偶随行的,应当提供婚姻状况证明。

  

①申请人与妻子的结婚证

  

(二)申请人有离婚史,子女随迁的,还应当提供离婚证明、离婚协议书或者离婚判决书(调解书)。

  

6.申请人的子女随迁的,应当提供出生证明。

  

①父母双方的结婚证书

  

②独生子女证明或复制批准证明(第二胎及以上,提供批准复制证明或者户口所在地县级以上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身份证明,是否符合当地计划生育规定。材料中应注明儿童的姓名和公民身份号码,并附上规定副本)

  

③随迁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在外省市出生的,还需提供母亲产前检查、分娩记录、出院总结等原始资料或亲子鉴定。

  

7号。申请人的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

  

8个。在本市工作的相关证明

  

①对外出、在本市工作的人员,提供本市博士后办公室出具的博士后科研人员派遣书。

  

②外省市来本市工作的,还应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或试点省市人事厅(局)的落户介绍信和工作介绍信。

  

①申请人应当提供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原件在受理时经核对无误后交回申请人;无法提供原件的,可以提供加盖证明单位公章的复印件。复印件超过一页的,加盖骑缝章;

  

②有关证明材料经政府职能部门批准给用人单位的,申请人可以复印给用人单位;

  

③为方便申请人,可查询部分相关政府职能部门的信息数据库,申请人无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但,政府职能部门的信息资料与申请人反映的信息不一致的,公安机关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补充证明材料。

  

④申请人应根据送达通知书提供材料。经审查,公安机关认为提供的材料不一致或者不能反映真实情况,需要出具其他证明的,申请人应当按照要求提供。

  

二。留学回国人员落户“社区公共户”证明材料说明

  

一。落户“社区公共户”人员入沪申请表由派出所户籍窗口提供。

  

2.实际居住证明

  

①房屋租赁的,由房屋管理部门出具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

  

③住在亲友家的,由居委会、村委会发给住宿证。

  

三。转学人员登记表:如户口在留学期间被注销,须提供原住所地公安部门在有效期内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以及非双国籍、非在中国注册的书面承诺。

  

四。申请人及其配偶、子女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①无法提供户口居民户口簿的,应当提供申请人注册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户口证明。

  

②申请人及其随行人员办理注销户口的,应当提供注销户口证明。

  

5个。申请人的配偶随行的,应当提供婚姻状况证明。

  

①申请人与妻子的结婚证

  

②申请人有离婚史的,还应当提供离婚证明、离婚协议书或者离婚判决书(调解书)。

  

6.如果申请人的子女随迁,他们必须提供生育证明。

  

①父母双方的结婚证书

  

②独生子女证明或复制批准证明(第二胎及以上,提供批准复制证明或者户口所在地县级以上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身份证明,是否符合当地计划生育规定。材料中应注明儿童的姓名和公民身份号码,并附上规定副本)

  

③在中国出生的儿童,应当提供出生医学证明。对外省市出生的儿童,应提供产前检查、分娩记录、出院总结等原材料或亲子鉴定。在外国出生的儿童,应当提供外国出生证明、推荐翻译机构的翻译件和中国护照。

  

7号。如《海归证明》未提供《海归证明》,应提供教育部海归服务中心的《外国学位证书》(日历)和《外国学位证书》(日历)。

  

8个。落户关于留学人员来沪工作定居的复函

  

9号。用人单位在本市的劳动(就业)合同及本市的相关就业证明;用人单位通过人才派遣方式就业的,应提供与派遣单位签订的劳动(就业)合同及实际用人单位的相关证明备注:

  

①申请人应当提供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原件在受理时经核对无误后交回申请人;无法提供原件的,可以提供加盖证明单位公章的复印件。复印件超过一页的,加盖骑缝章;

  

②有关证明材料经政府职能部门批准给用人单位的,申请人可以复印给用人单位;

  

③为方便申请人,可查询部分相关政府职能部门的信息数据库,申请人无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但,政府职能部门的信息资料与申请人反映的信息不一致的,公安机关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补充证明材料。

  

④申请人应根据送达通知书提供材料。经审查,公安机关认为提供的材料不一致或者不能反映真实情况,需要出具其他证明的,申请人应当按照要求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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