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用人单位须提交的材料
1、单位介绍信;
2、经办人员有效身份证件;
3、用人单位报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请示公函
(须加盖公章,函件标题为黑体三号字,函件内容为仿宋体四号字);
4、法人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书)和组织机构代码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依许可经营的,另外须提供相关主管部门批准的许可证书;外商投资企业、台港澳桥投资企业另须提供批准证书);申请单位为非法人分支机构的,提供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同时提供上级法人的上述相关证件(须加盖上级法人公章)和上级法人的授权书(以上证件须加盖单位公章;证件剩余有效期6个月以上);
5、《留学回国人员申办上海常住户口申请表》附一张2寸证件照;
6、申请单位与留学回国人员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
二、来本市创办企业的留学回国人员,应与其创办的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并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验资证明;
2、企业最近连续6个月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或企业所得税税单(零税单无效);
3、企业最近连续6个月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凭证。
三、留学回国人员须提交的材料
1、教育部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2、国(境)外毕业证书、成绩单;属于进修人员的提供国(境)外进修证明(须附具有资质的翻译机构的翻译件)、《留学回国人员证明》和国内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学位证书或副高级及以上职称证书;
3、出国(境)留学前国内获得的相应的最高学历学位证书;出国(境)前系在职人员的,提供原工作单位同意调出或已离职证明;在国(境)外有工作经历的,提供工作单位劳动合同、税单或机构负责人签字的工作证明(须附具有资质的翻译机构的翻译件)
4、护照、签证及所有出入境记录、居民户口簿和身份证(出国前为农业户口的须在原籍办理“农转非”后申请;留学期间户籍已注销的须附90天内有效的户籍注销证明);
5、在沪落户地址证明:落户地址为个人购买的产权房的,提供房产证;落户地址为配偶或直系亲属家庭地址的,提供配偶或直系亲属的房产证、居民户口簿和产权人共同签署的同意落户的书面证明;落户地址为集体户口的,提供相应的集体户口簿复印件或户籍证明以及单位同意落户的书面证明;落社区公共户的请示中注明即可;
6、婚姻状况证明:已婚的,提供结婚证书;离异的,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法院调解书、判决书。持国外结(离)婚证明的,另须提供具有资质的翻译机构的翻译件;
7、子女出生证明及合法生育的证明(在国外出生的,另须提供具有资质的翻译机构的翻译件);
8、在沪档案接收单位出具的同意接收证明(如档案已在沪,提供档案保管单位出具的保管证明);
9、在本市正常缴纳社会保险和个人所得税的证明;
社保缴费基数和期限由社保系统提供;未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而补缴的、缴费单位与签订劳动合同单位不一致的、社保缴费基数与个人所得税缴纳情况不能合理对应的不予认可;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新录用人员暂无法提供上述证明的,须提供正式录用或编制内聘用相关证明;回国后未就业时间超过半年的须附劳动用工手册或档案保管单位出具的未就业证明
10、其它必要的证明材料。
四、家属随迁须提交的材料
1、一张2寸证件照;
2、配偶和子女户口簿、身份证、在沪落户地址证明、配偶国内最高学历学位证书;
配偶为留学回国人员的,提供《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护照、签证及所有出入境记录;子女中国护照(或旅行证)及签证、出入境记录;16周岁以上、在普通高中就读的子女需随迁的,提供学籍证明;
3、配偶在本市有工作单位的,提供劳动(聘用)合同、单位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须加盖单位公章);原来在外省市有工作单位的,提供原单位同意调出或已离职证明;在沪档案接收单位出具的同意接收证明;
4、放弃随迁的,提供居民户口簿和身份证及书面放弃随迁承诺书;
5、其它必要的证明材料
五、注意事项:
1、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提交的材料均为A4、单面复印件(除本须知规定提交原件的材料),并须验原件;
2、在递交材料至户口迁入上海请不要更改任何个人及用人单位信息,如有信息变更请申请单位及时撤销原申请并与6个月后再递交申请;
3、受理时间周一至周四(9:00-11:30,13:30-17:00);周五(9:00-11:30,13:30-15:00)受理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梅园路77号1楼上海市人才服务中心(上海市回国留学人员服务中心),邮编:;
4、材料受理后,用人单位可在查询办理进度。审批结束后请档案管理单位及时到上海市人才服务中心(上海市回国留学人员服务中心)领取批复;
5、翻译件须由经审核备案网上公示的翻译机构翻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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