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入户条件
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涉外管理办公室接收的留学生及随同批准迁入的随迁人员,提交入户材料真实有效。
二、需提交的证明材料
(一)未注销常住户口的:
1.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涉外就业管理办公室签发的《留学人员入户行政介绍信》(原件、复印件各1份);
2.市入户人员信息卡和《入户告知书》,属农业户籍居民的同时提交深圳市“农转非”人员入户信息卡;
3.申请人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核验原件);
4.已婚、再婚、离异申请人现婚姻文书(复印件1份,核验原件);
5.携带随迁配偶、子女的,提交配偶和子女的户口簿、身份证,户口簿不能直接反映随迁子女与父母双方亲子关系的还需提交该子女《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各1份,核验原件);
6.入户地选择顺序:A配偶家庭户;B本人或亲友的房产立户,挂靠亲友家庭户;C本人单位集体户、配偶单位集体户;D代理机构集体户。
所需材料:
①配偶家庭户:配偶户口簿、身份证。配偶属挂靠人员的,另外提交《户主关于新增户内成员的声明》。
②房产立户:房产证明材料。在亲友合法房产立户的,另提交《同意在本人房产立户的声明》。
③挂靠家庭户:户主户口簿、户主房产证明材料、《户主关于新增户内成员的声明》。
④接收单位集体户:加盖用人单位公章的集体户口簿扉页复印件或户内任一成员身份证号码、夫妻双方房屋产权信息查询单。
⑤配偶单位集体户:夫妻双方房屋产权信息查询单、用人单位未开立集体户的书面说明、配偶单位在集体户口薄扉页复印件上加具的同意入户声明。⑥代理机构集体户:夫妻双方房屋产权信息查询单、人事代理协议复印件(单位申报的加盖代理机构公章;个人申报的交验原件)、入户人员信息卡未体现用人单位的,需提交代理机构单或加盖用人单位公章的人事名册及用人单位未开立集体户的书面声明(工商部门出具的用人单位迁出市外或被注销证明)。
以上材料属本人持有证件证明的提交复印件交验原件,属专为本次申报出具的证明材料的提交原件。
(二)已注销常住户口的:
1.《办理户口通知》(先到市局出入境管理处进行居留证明认定,对未取得外国国籍、未取得国外居留权的,由该部门出具《办理户口通知》);
2.申请人最后一次回国时持用的中国护照(复印件1份,核验原件);
3.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涉外就业管理办公室签发的《留学人员入户行政介绍信》;
4.深圳市入户人员信息卡和《入户告知书》;
5.原注销户口底册或户口注销证明;
6.已婚、再婚、离异申请人现婚姻左边法律右边文书(复印件1份,核验原件);
7.携带随迁配偶、子女的,提供配偶和子女的户口簿、身份证及随迁子女《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各1份,核验原件)。随迁子女属境外出生无国内户籍的,按照出生登记办理;
8.入户地选择依据材料(同上)。
三、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持以上材料到拟迁入地公安分局户籍窗口提交申请,核验无误后当场签发准迁证,申请人签收入户档案材料(不得私自拆封);
(二)原户口已注销的不签发准迁证,分局人口科在入户介绍信原件上签署意见;
(三)领取准迁证的申请人持准迁证第二联回原籍迁出户口,领取户口迁移证;
(四)申请人持准迁证第三联、户口迁移证、袋封入户档案材料和办理第二代身份证相片回执、一张一寸免冠彩照,到迁入地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16周岁以上人员必须同时申领二代身份证)。其中,提交《户主关于新增户内成员的声明》、《同意在本人房产立户的声明》(可在市公安局互联网门户网站下载)的,须户主(业主)同时到场确认。
四、温馨提示
材料复印要求
家庭户口簿须同时复印户口簿扉页及当事人页;集体户口簿只需提交盖户口专用章的当事人页或《常住人口登记表》或户籍证明;登记项目发生变更的,须在同一纸上复印“登记事项变更和更正记载”页;身份证应在同一张A4纸上复印正反两面;结(离)婚证须复印婚姻登记员签章页、盖有登记机关专用钢印章的当事人信息页和印刷号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