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方|2021上海留学落户政策补充细则,18个关键问题可搜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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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2021上海留学落户政策补充细则,18个关键问题可搜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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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学落户政策=政策全文+实施细则

  

政策原文配套的实施细则(配合政策全文看才是完整的,原政策《官方|2021上海留学落户政策原文,可搜索!#118》),贴在下面供大家参考,文章比较长,可以用“业内搜索”按钮哈。

  

  

根据《留学回国人员申办上海常住户口实施细则》,为进一步做好留学回国人员申办上海常住户口工作,有关政策问答如下:

  

一、对申请单位要求“注册资金在1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如注册资金为外币的,怎么计算?

  

答:如注册资金为外币的,则按注册当日外汇牌价换算成人民币,应达到100万元及以上。

  

二、国内全日制硕士研究生阶段交换生能否申请?

  

答:国内全日制硕士研究生阶段交换生在国(境)外高校、科研机构学习满1年的,参照第三条第(一)款第4项进修人员执行。

  

三、关于在外学习时间一般不少于半年、1年、2年如何界定?

  

答:是指留学人员在国(境)外实际学习停留时间一般累计不少于180天、360天、720天,以留学期间的出入境记录、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上载明的时间等综合界定。

  

四、在国内全日制学历教育期间退学或肄业、赴国(境)外留学的人员能否申请?

  

答:在国内全日制学历教育期间退学或肄业、赴国(境)外留学并将部分学分转往国(境)外的,需提供学信网相关学籍材料。

  

五、关于回国时间如何界定?

  

答:如获得国(境)外学位证书后回国的,以留学毕业(一般为获得证书时间)后首次入境时间为准;如回国后获得国(境)外学位证书的,以留学毕业(一般为获得证书时间)前末次入境时间为准;如留学毕业后在国(境)外工作的,以结束国(境)外工作后首次入境时间为准。

  

六、关于留学人员应在回国后2年内来本市工作,与本市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或聘用合同、按规定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个人所得税如何理解?

  

答:原则上留学人员与本市用人单位签订劳动或聘用合同、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个人所得税应在回国后24个月内,并持续在本市有关用人单位工作。补缴社会保险费和个人所得税等不予认可。

  

七、关于在国(境)外高水平大学、国际知名科研机构等担任相当于副教授、副研究员及以上职务如何认定?

  

答:一般应在世界排名前500名高校或知名科研机构担任相关职务,并提供相关单位出具的任职材料。

  

八、关于在世界500强知名企业、跨国公司等担任高级管理、技术、科研职务如何认定?

  

答:世界500强知名企业以申办系统内名单为准,担任高级管理、技术、科研职务的,应提供相关单位出具的任职材料(包含职位、岗位描述、薪酬等信息),并提供公司组织架构图。

  

九、关于“上海科技创新职业清单”“重点产业、重点区域和基础研究领域”用人单位如何认定?

  

答:以本市相关主管部门认定的名单为准。

  

十、关于科学、技术、工程和数学等紧缺急需专业如何认定?

  

答:科学、技术、工程和数学等专业以申请人国(境)外学位证书及教育部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上载明的专业为准,并与申办系统内的专业名称进行对照,原则上应一致。

  

十一、关于留学人员企业负责人、团队核心成员如何认定?

  

答:留学人员企业负责人一般应为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拥有专利、科研成果、专有技术等并实际负责企业运营的留学人员。团队核心成员参照公司章程、相关决议及公司实际情况进行认定,一般累计不超过3人。

  

十二、关于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人民币(实缴)如何理解?

  

答:留学人员企业实缴注册资金在申请时应已实际到账,不少于50万元人民币,其中企业负责人实缴部分不低于30%。

  

十三、企业最近连续6个月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或企业所得税怎么认定?

  

答:以实缴到位后认定。

  

十四、如无法提供国(境)外成绩单怎么办?

  

答:可提供国(境)外院校出具的相关凭证替代。

  

十五、外国企业在沪代表处等单位应如何申请?

  

答:外国企业在沪代表处、各国驻沪领事馆等通过具有资质的外事服务单位进行申办。高校、医院等事业单位编制外人员,由行业主管部门向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后,参照企业落户人员标准由签订合同的单位进行申办,实际工作单位提供相应材料。

  

十六、申请落户过程中如单位或个人信息发生变更,或审核通过后未及时办理后续手续导致无法办理应怎么办?

  

答:在提出申请至审核结束前单位或个人信息及有关情况如有发生变更的,应及时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中止办理手续,根据需要修改或补充有关信息、材料后再进入审核流程。如由于信息错误或审核结束后因个人等原因未及时办理迁沪落户手续导致无法办理的,需由单位提出撤销申请并于3个月后按规定重新申办。

  

十七、申请落户过程中如有子女出生的,应怎么办?

  

答:如子女在提出申请至审核结束前出生的,申请人应及时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中止办理手续,待子女出生并在原户籍地办理出生登记落户后再一并申请子女随迁。

  

十八、在国(境)外通过非全日制形式获得硕士及以上学位人员能申请吗?

  

答:满足文件规定的学习时间及相关要求的人员可以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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