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体育学院本科留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上海体育学院本科留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一章入学与注册第一条凡被我校正式录取的新生,应持《上海体育学院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在规定时间内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时报到者,须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未准,逾期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第二条新入学的留学生必须进行体检。留学生应向上海市卫生检疫局提交《外国人体格

上海体育学院本科留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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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体育学院本科留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凡被我校正式录取的新生,应持《上海体育学院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在规定时间内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时报到者,须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未准,逾期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条新入学的留学生必须进行体检。留学生应向上海市卫生检疫局提交《外国人体格检查记录》或进行身体检查,如不符合入学健康标准规定,则作退学或休学处理。

  

第三条在读留学生,每学期开学初须持本人学生卡和护照按时到国际教育学院留学生办公室缴纳学费后,方可办理注册手续取得学籍资格。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请假并获得批准。未请假或请假未准,逾期两周不到校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四条触犯国家左边法律右边或违反学校纪律受到勒令退学处分的留学生不予注册。

  

第五条入学后,学生按规定需缴纳各种费用,缴纳时间最迟不超过开学后两周,凭缴纳单据前往留学生办公室注册登记。逾期未缴纳者将参照我校《国际教育学院留学生收费管理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章请假与考勤

  

第六条留学生应自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按时上课,不迟到、不早退、不旷课。因病、因事不能参加各种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者,要事先办理请假手续。因特殊原因不能事先请假者须在三天内办理补假手续。凡未经请假或超过假期而未续假者,一律按旷课论。

  

第七条请病假须出示医院证明,请事假要有充足的理由。一天内,向辅导员请假,一天以上应向教务处请假。连续请假4周以上,作休学或降级处理。

  

第八条迟到、早退3次算旷课1次。迟到或早退一次超过15分钟,作旷课1课时处理。

  

第九条1-16周,一门课旷课超过该课程总课时三分之一者,取消该课程的期末考试资格,必须重修,重修费200元/学分。

  

第十条1-16周,旷课超过50学时,或有三门必修课被取消考试资格者,予以退学。学校将注销其拘留许可(学习)。

  

第十一条任课教师按正式下达的教学班学生名单每次课后进行考勤登记,教务处定期对学生考勤进行统计。考勤结果占总评成绩的20%。

  

第三章考核与成绩

  

第十二条本科留学生应按照所在专业教学计划的要求修读课程,并取得相应的学分。修读要求如下:

  

(一)不修读军事理论及参加军训,免修思想政治理论类课程、大学外语、大学语文、美育课程和综合交叉课程;

  

(二)增设留学生汉语类课程;

  

第十三条留学生需达到教学计划中所有的必修课学分和任意选修课学分,限制选修课需达到教学计划的50%。

  

第十四条必修课总评成绩不及格者,允许补考一次,补考费100元/学分。但期末无故旷考和被取消考试资格者,不予补考,必须重修。补考缺席或不及格者,必须重修。重修费200元/学分。选修课总评成绩不及格者,不予补考。

  

第十五条特殊情况不能正常参加考试者,可以申请缓考。缓考与补考同时进行。

  

第四章转学与转专业

  

第十六条留学生入学后一般不得变更专业或中途转学。如情况特殊确实需要改变专业或转学者,须由留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中国政府奖学金生由其派遣国驻华使馆或有关派遣单位出具同意转学或转专业的正式函件,并报中国国家留学基金委员会批准;自费留学生经相关学院和国际文化交流学院同意,方可变更专业或转学。

  

第十七条本科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留学生不得变更专业。

  

第十八条凡申请变更专业或转学的留学生,未经批准之前须参加原专业学习,否则按旷课处理。因变更专业所缺课程,需重修。

  

第五章休学与复学

  

第十九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因疾病须停课治疗、修养4周以上者;

  

(二)因特殊原因,本人申请经学校批准者;

  

(三)因其他原因,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二十条学生休学累计不得超过两年(即四个学期)。学期结束前开始休学者,该学期按休学计算。

  

第二十一条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但注销学校办理的居留许可(学习)。休学时间计入在校年限,但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学生休学期间发生任何事故,学校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二条休学者应当在新学期开始前一周提出复学申请,不得中途插班学习。因病休学者,还需提供医院出示的康复证明。

  

第二十三条休学期满,不按时复学者,做自动退学处理。

  

第六章退学

  

第二十四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以退学:

  

(一)累计休学超过两年的,予以退学。

  

(二)经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予以退学。

  

(三)未请假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予以退学。

  

(四)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予以退学。

  

退学者须在15天内离校,以后不得再入学。

  

第七章延长学习期

  

第二十五条四年级及以后各学期末,未取得规定的全部学分者,必须申请延长学习期。申请延长学习期的学生在下一学期开学时,按规定办理报到注册手续,缴纳管理费保留学籍,并按照200元/学分缴纳学费。未按规定办理报到注册手续者,作退学处理。

  

第八章插班

  

第二十六条申请插班者必须参加开学前的入学考试,根据考试结果插入相应的班级。

  

第二十七条插班者如能提供插班前在中国同等水平高校本科学习的证明和成绩单(学时学分要与我校基本一致),可免修相应的课程并获得学分。

  

第九章处分

  

第二十八条学生必须严格遵守考场纪律,不得以任何形式作弊。如发现有作弊现象,立即取消考试资格,该课程作零分处理,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九条对无视学校纪律、经常旷课、考试作弊、破坏公共财产、酗酒、斗殴或有其它不良行为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留校察看,勒令退学直至开除学籍的处分。

  

第十章毕业、结业与学位

  

第三十条满足下列条件者准予毕业并授予学位:

  

(一)具有学籍的学生,在规定学习年限内,取得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准予毕业,颁发毕业证书。

  

(二)平均学分绩点大于1.7。

  

(三)获得HSK5级或以上证书。

  

(四)符合以上条件,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三十一条

  

(一)具有学籍的学生,在规定学习年限内,修读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但未取得教

  

学计划规定的全部学分,准予结业,颁发结业证书。

  

(二)结业者在入学算起的最长学习年限内,重修取得课程学分者,可换发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学士学位。毕业证书、学位证书中的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三十二条具有学籍的学生,学满一学年以上但未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者,按其已取得学分的数量,颁发相应年限的肄业证书。肄业生不能回校重修,不能换发毕业证书。

  

第三十三条毕业、结业、肄业和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不予补发。经本人申请,学院核实,可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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