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欢迎所有留学人员回国工作。
二、对要求将因公普通护照换为因私普通护照的,可给予办理(注:1993年底前出国持因公护照的留学人员也可按此原则办理);已取得外国国籍的人员应提出退出中国国籍,按外籍华人对待。
三、申请办理护照延期、换发新护照,以及退出中国国籍手续时,应予办理。如与原派出部门或单位有经济及其他未了事宜,应与这些部门或单位协商解决,不影响上述手续的办理。
四、短期回国后,只要持有我国有效护照和外国再入境签证,无须再履行审批手续,即可随时再出境。
五、回国后,按“双向选择”的原则,可回原单位工作或自行联系工作,也可以进入“三资”企业工作或自行开办企业等。要鼓励促进国际交流和合作,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以在国外兼职。
六、家属申请出国探望留学人员,应当允许,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审批。
七、各地区、各有关部门按照本通知精神落实具体措施,方便在外留学人员回国,简化入出境手续,妥善解决留学回国人员工作、生活上的具体问题。
八、在留学回国人员较集中的地方,可由当地政府、有关部门或社会团体根据需要建立留学服务机构。
九、我国驻外使(领)馆代表国家管理留学事务,应保护我留学人员的合法权益,对他们的学习研究工作和日常生活给予帮助,为他们排忧解难,并及时向他们介绍我国内情况。
《关于鼓励海外留学人员以多种形式为国服务的若干意见》2001年5月,人事部、教育部、科技部、公安部、财政部联合发布,主要内容如下:
一、为国服务形式
1、在国内受聘兼任专业技术职务、顾问或名誉职务。
2、利用先进科学技术、设备和资金等条件,与国内进行合作研究。研究工作可以在国外,也可长期或短期回国内进行。
3、接受国内委托的科研项目,在国外开展研究、开发活动;也可委托国内有关研究单位、团体,开展接受国外科研项目的研究开发工作。
4、以专利、专有技术、科研成果等在国内进行转化、入股,创办企业;或以专有知识、技能、信息开办专业性咨询公司;可以自有资金或引进资金在国内投资。
5、依托海外的科研、教育、培训机构等条件,与国内合作或接受委托,帮助培养人才。
6、到西部地区从事技术引进、科技考察、咨询服务,开展各种学术技术交流活动,国家按有关规定予以资金支持。
7、为国内引进外资、技术、项目、学术技术交流等提供中介服务。
除上述方式外,鼓励留学人员在服务实践中创造更多的方式为国服务。
二、政策保障
l、国家在各学科和技术领域为留学人员为国服务提供方便。对在某些学科和专业处于世界领先水平,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合作研究开发项目,可按国家现行规定渠道获得经费支持。
2、按照国际惯例,海外留学人员为国服务的合作单位要给付合理报酬。
3、各地区、各部门和用人单位根据人才需要和财力可能,适当拨出专款给予一定的经费支持。
4、保护海外留学人员的知识产权。
5、到国内各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留学人员创业园进行科技开发和科研成果转化,享受优惠政策。在国内创办企业的,各有关部门给予必要支持,简化手续,减少环节。
6、对在华任职的外籍高科技、高层次管理人才可以提供入出境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