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我国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的《留学回国人员证明》(回国前办理);
2.国外学位(历)证书和成绩单;
3.国家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国外学位(历)认证书;
4.接受单位出具的同意接受该留学人员到该单位工作的公函;
5.留学回国人员安置交流登记表原件一份(用人单位意见栏内盖章)(样张见海外人才网)
6.本人护照内所有签证及出入境纪录复印件(属在香港地区学习的留学人员须附香港居民身份证);
7.属在国外进修一年以上的留学人员:国外进修证明(附指定机构的翻译件)、国内本科以上学历证书或中级以上职称资格证书;
8.出国留学前国内最后学历(位)证书;属肄业的须提交肄业或退学证明;申请前与单位未解除劳动合同的需附相关辞职证明;
9.系家庭户口须提交户口本和身份证;系集体户口须提交户籍证明和身份证;留学期间已注销户籍的须附90天内有效的户籍注销证明;
10.户口若报入上海市直系亲属家,须附户主的户口本、户主的房屋产权证原件、户主同意入户承诺书原件{注:关于“同意入户承诺书”并无严格要求的固定格式,只要在承诺书中写清楚留学生、户主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个人信息),要求入户的留学生与该户主的法定关系,及该户主同意报入其户口的意见等有关内容即可}。此外,户口也可报入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所属的集体户口;户口若报入本人购买的产权房内的,附房屋产权证;
11.有婚史者须提交结(离)婚证;持国外结(离)婚证另需附指定翻译机构的翻译件。
特别附注:
①以上材料在出具原件时,须同时提供复印件。
②办事程序:
a.以上材料经审核无误者,填写“申报常住户口登记表”;
b.上海市回国留学人员服务中心向接受单位发出同意录用批复;
c.留学人员填写的“申报常住户口登记表”经单位盖章后,由中心发出落户证明;
d.凭落户证明及中心的批复件等材料赴落户地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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