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在德中国留学人员(以下简称留学人员)申办以及为其开具《留学回国人员证明》(以下简称《回国证明》),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回国证明》使用范围
根据相关规定,留学人员回国后对所获学位学历文凭进行认证、谋职及创业、派遣落户、购买免税物品、申请科研启动经费等手续时,需出示《回国证明》。
第二条开具《回国证明》的负责部门及其领区
驻德国使馆教育处负责柏林、勃兰登堡、萨克森-安哈尔特、萨克森、图林根、石-荷、梅-前、下萨克森、汉堡和不来梅十个州;驻法兰克福总领事馆教育组负责北威、黑森、莱法、巴符和萨尔五个州;驻慕尼黑总领事馆教育组负责巴伐利亚州。
第三条《回国证明》申办人范围
凡在德国科研机构和中国教育部涉外监管信息网公布名单中的德国高校学习、进修或从事科研工作6个月以上(含)的中国籍留学人员,均可申办《回国证明》。
第四条申办《回国证明》所需材料
1.《留学人员报到登记表》(在教育处网络报到登记系统申办人本人用户下生成、打印。若申办人来德时没有在线登记,可补充登记);
2.在申办人本人用户下在线填写、提交《回国证明申请表》,自行打印后由申办人签字确认,详见附件有关说明。
3.护照首页复印件;
4.在德国高校任一学期的学籍注册证明原件(Immatrikulationsbescheinigung)和学籍注销证明(Exmatrikulationsbescheinigung)复印件;未注册的访问学者、博士后等,须提供德方指导教授、研究机构负责人签署的研修证明(须注明起止时间及身份);
5.经德国高校考试管理部门(Prüfungsamt)盖章确认或经德国公证部门公证属实的学位证书(Urkunde)和成绩单(Zeugnis)复印件(上述复印件在申办《证明》时均需再次经德国高校考试管理部门或德国公证部门盖章确认。);
6.一个清楚写明收件人姓名、地址和贴足邮资的标准回邮信封(规格11cmx22cm)。
第五条《回国证明》申办时间及程序
1.原则上,申办人结束学业回国前2个月左右,将第四条所列申办材料邮寄至驻德使(领)馆教育处(组)。邮寄地址请参看附件1。
2.对申办材料符合要求的,在15个工作日内开具、寄出《回国证明》。
3.申办人可在教育处网络报到登记系统申办人本人用户下查询办理状态。
第六条《回国证明》只能开具一次,回国后改变原出国身份,再次来德的不受此限。短期回国休假、探亲等,无需申办《回国证明》。
第七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以往关于申办和开具《回国证明》之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