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华侨回国定居落户
项目类型
行政确认
实施部门
各县(市)、区公安(分)局社区警务科
实施层级
县级
受理机构
派出所
决定机构
派出所
法定时限
无
承诺时限
即办
服务对象
自然人
设定依据
【左边法律右边】《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三条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
二、从国外回来的华侨和留学生,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者入境证件。
申请条件
拟办理华侨回国定居落户的
申报材料
1.侨务部门出具的华侨回国定居证。
2.原户口注销证明。
3.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4.婚姻状况证明。
是否收费
无
收费标准及依据
办理流程
受理-确认
是否支持邮递办理
是
受理形式
派出所受理
办理地点
各属地派出所(地址信息可在系统首页“服务窗口公开电话”一栏中查询)
工作时间
振兴区、元宝区、振安区、合作区
上午09:00—11:30
下午13:00—17:00
东港、凤城、宽甸
夏季上午08:30—11:30
下午13:30—17:30
冬季上午08:30—11:30
下午13:00—17:00
网址
联系电话
东港:0415-凤城:0415-宽甸:0415-
振兴:0415-元宝:0415-振安:0415-
合作区:0415-
*涉及派出所业务请返回本系统首页查询各派出所公开电话
投诉电话
东港市局:0415-凤城市局:0415-
宽甸县局:0415-振兴分局:0415-
元宝分局:0415-振安分局:0415-
合作区分局:04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