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对象
因出国被注销国内常住户口的原闽籍公民及其在国外所生子女。
二、受理申请机关
申请人向拟定居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三、提交的申请材料
(一)原户籍地在我省并持有外国有效居留证明的申请人提交:
1、完整填写《居住国外的中国公民回国定居申请表》一式二份,并贴近期免冠二寸彩色照片。
2、末次入境持有的能够证明本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出入境证件原件和复印件。
3、有效的居住国居留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以及本人自愿放弃居住国居留权的声明。
4、本人或直系亲属在拟定居地拥有合法有效固定住所的证明。
5、拟定居地公安机关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原户籍地在我省但未持外国有效居留证明的申请人提交:
1、完整填写《未持居住国有效居留证明的中国公民回国定居申请表》一式二份,并贴近期免冠二寸彩色照片。
2、末次入境持有的能够证明本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出入境证件原件和复印件。
3、本人或直系亲属在拟定居地拥有合法有效固定住所的证明。
4、拟定居地公安机关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此外,原先以定居事由申办护照出国的,需在国内连续居住满1年以上方可申请。
(三)原户籍地不再我省的,申请人除了根据本人是否持有外国有效居留证明提交上述(一)或(二)规定的材料外,还需根据不同的申请事由,提交如下材料:
1、因夫妻团聚申请在我省定居的,夫妻一方需具有省内常住户口,并提供结婚证、被投靠方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
2、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因投靠父母申请在我省定居的,父母一方或双方需具有省内常住户口,并提供申请人出生证明以及父母一方或双方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
3、因投靠子女申请在我省定居的,子女需具有省内常住户口,并提供子女合法有效的固定住所证明、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父母与子女关系证明。
以上(一)、(二)、(三)规定提交的申请材料如有涉及外文,需提供有经营资质的翻译公司出具的、盖有骑缝章的中文翻译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