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安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规范留学回国人员落户工作有关政策的通知》(公通字〔2010〕19号)
2、关于印发《留学回国人员申办上海常住户口实施细则》的通知(沪人社外发〔2015〕49号)
3、关于进一步明确留学回国人员申办上海常住户口有关事项的通知
一、用人单位基本条件
申请单位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具有用人自主权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制事务所以及符合本市产业发展方向、注册资金在1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信誉良好,并在本市依法纳税、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各类企业(非企业法人分支机构其上级法人注册资金应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
二、留学回国人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来沪工作的留学回国人员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国(境)外获得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
2、在国内“211”高校(详见《211大学名单》)获得本科学历、学士学位或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中央直属及中科院各研究生培养单位硕士毕业生参照“211”高校毕业生执行),并在国(境)外高校获得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或在国内非“211”高校获得本科学历、学士学位或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并在国(境)外世界排名前500名高校获得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或在国(境)外高校获得本科学历、学士学位和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不含大专起点本科和HND等形式)。
3、在国(境)外世界排名前500名高校获得本科学历、学士学位(累计在国(境)外学习时间须满1年以上;中外合作办学、联合培养等性质毕业生应同时获得国内和国(境)外本科学历、学士学位;不含大专起点本科和HND等形式)。
4、在国内获得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学位或取得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赴国(境)外进修、做访问学者满1年以上。
同时,符合上述四项条件的人员最近连续6个月在同一单位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不应低于上一年度本市职工社会平均工资,个税缴纳情况应与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合理对应。
5、其他不符合第2、3项条件,在国(境)外高校获得本科、学士及以上学历学位(本科学历、学士学位人员累计在国(境)外学习时间须满1年以上;中外合作办学、联合培养等性质毕业生应同时获得国内和国(境)外本科学历、学士学位;不含大专起点本科和HND等形式),同时最近连续12个月在同一单位社会保险缴费基数达到上一年度本市职工社会平均工资1.5倍,个税缴纳情况与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合理对应的人员。
(二)来沪创业的留学回国人员应符合下列条件:在国(境)外高校获得本科、学士及以上学历学位(本科学历、学士学位人员要求同上)或符合第4项条件,来本市创办企业的留学回国人员(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人民币(实缴),本人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且为第一大股东(不含股份转让、后期资金注入),个人股份一般不低于30%),同时最近连续6个月在同一单位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不低于上一年度本市职工社会平均工资,个税缴纳情况与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合理对应。
世界排名前500名高校由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外国专家局)参考英国泰晤士报高等教育副刊、美国新闻与世界报道、QS世界大学排名、上海交通大学2015年发布的学校名单确认后予以公布(详见《留学回国人员国(境)外毕业院校参考名单》)。上述名单待每年新的世界排名公布后对新增的院校名单予以追加,12月31日前在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外国专家局)网站和予以公布。同时,留学人员在国(境)外院校获得的学历学位应属于教育部认可的范围。
留学人员回国后应直接来上海工作,累计待业时间不超过2年;与申请单位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有效期在1年(含)以上,且自申请之日起有效期在6个月(含)以上(如合同约定有试用期的,需完成试用期后方可申报);留学回国人员年龄须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
派遣人员不属于留学回国人员申办上海常住户口范围。
(除特殊说明外,所有申报材料均须上传原件,网上受理通过后,由经办人员持身份证原件至现场提交书面材料,核对原件)
一、主申请人
1、《留学回国人员申办上海常住户口申请表》(表格系统生成,用人单位报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申请报告需加盖单位公章)。
2、学历证明包括:
(1)教育部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2)国(境)外毕业证书、成绩单;属于进修人员的提供国(境)外进修证明(须附具有资质的翻译机构的翻译件)、《留学回国人员证明》和国内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学位证书或副高级及以上职称证书。
(3)出国(境)留学前国内获得的相应的最高学历学位证书。
3、护照、签证及所有出入境记录。
4、身份证正反面、户口簿地址页及本人信息页(或户籍证明)(出国前为农业户口的须在原籍办理“农转非”后申请;留学期限间户籍已注销的须附90天内有效的户籍注销证明)。
5、提供本市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2019年1月之前的纳税证明免于提供】
6、如具有人事档案管理资质权的单位需提供人事档案核实情况表及相关复印材料等。
7、申请单位与留学回国人员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回国后在沪其他单位工作证明。【无需上传,现场提交】
8、婚姻状况证明包括:
(1)已婚:结婚证盖章页及信息页。
(2)离异:离婚证盖章页及信息页、离婚协议书(或法院调解书、判决书)。持国外结(离)婚证明的,另须提供具有资质的翻译机构的翻译件。
9、子女出生证明及合法生育的证明(在国外出生的,另须提供具有资质的翻译机构的翻译件)。
10、在沪落户地址证明包括:
(1)自有产权房:申请人或其配偶在沪自有产权的房产证或者配偶的租用居住公房凭证(首页、信息页)、居民户口簿(首页、本人页)、所有产权人共同签署的同意落户的书面证明(注明与需落户人的关系)
(2)直系亲属产权房:直系亲属在沪的房产证或者租用居住公房凭证(首页、信息页)、直系亲属的居民户口簿(首页、本人页)、所有产权人共同签署的同意落户的书面证明(注明与需落户人的关系)。
(3)单位集体户口,提供相应的集体户口簿复印件或户籍证明以及单位同意落户的书面证明。
11、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除以上证明材料外需进一步补充说明的材料】
二、家属随迁
1、《留学回国人员配偶申办上海常住户口申请表》。
2、配偶工作单位与申请人单位不一致的,提供单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3、如具有人事档案管理资质权的单位需提供人事档案核实情况表及相关复印材料。
4、配偶承诺与授权。
5、配偶在本市有工作单位的,提供劳动(聘用)合同。
6、配偶国内最高学历学位证书。
7、配偶为留学回国人员的,提供《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护照、签证及所有出入境记录。
8、配偶及子女的身份证正反面、户口簿地址页及本人信息页(或户籍证明)。
9、子女出生证明(子女国外出生的,提供国外出生证明和具有资质的翻译机构的翻译件、中国护照(或旅行证)及签证、出入境记录);满16周岁及以上在全日制普通高中就读的提供学籍证明。)
10、配偶和子女的在沪落户地址证明。
11、放弃随迁的,提供身份证正反面、户口簿地址页及本人信息页(或户籍证明)及书面放弃随迁承诺书。
12、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除以上证明材料外需进一步补充说明的材料】
三、来本市创办企业的留学回国人员提供:
1、企业验资证明。
2、企业最近连续6个月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或企业所得税税单(零税单无效)。
3、企业最近连续6个月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凭证。
户口迁移流程
1、调动人员在取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批件后,持批件和本人身份证到拟落户地所属派出所办理《准予迁入证明》;
2、持《准予迁入证明》到外省市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证》;
3、持《准予迁入证明》、《户口迁移证》及其他相关材料到落户地的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落户“社区公共户”的,按公安部门相关规定办理
▲迁沪人员及其家属为农业户口的,按国家和本市现行有关政策办理户口迁移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