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记对象:因出国留学被注销户口,现已回国的人员。
申报材料:回原户口所在地恢复户口的凭归国留学人员的护照;需在原户口所在市、县内其他户口登记机关登记户口的,还需提供原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须注明原户口登记的主要事项);需跨市、县登记户口的,还需提供国家统一分配证明或接收地市、县以上人事部门的证明。
办理流程:
(1)受理:由落户地户口登记机关受理登记。
(2)审批:由县或县级以上公安人口管理部门审批。在审批通过后,在申报材料上签署审批通过意见,供申报人带至落户地户口登记机关办理落户。
(3)录入信息:落户地户口登记机关凭审批机关审批意见审核申请人的护照,详录即时辅项信息、对申请人提交的近期标准证件照片进行图像信息扫描。
(4)打印表簿:为申请人建立常住人口登记表和发给居民户口簿(内页)。
(5)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结。
15、其他回国恢复户口及入境定居人员户口登记
登记对象:因除留学以外的其他原因出国(境)被注销户口,现已回国的;港、澳、台同胞迁入内地定居的;华侨回国定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在我国境内定居并被批准加入或者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员。
申报材料:回国恢复户口的,凭当事人的护照;入境定居的凭当事人护照和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批准定居通知书》。
办理流程:
(1)受理:由落户地户口登记机关受理登记。
(2)审批:由县或县级以上公安人口管理部门审批。在审批通过后,在申报材料上签署审批通过意见,供申报人带至落户地户口登记机关办理落户。
(3)录入信息:落户地户口登记机关凭审批机关审批意见审核申请人的护照,详录即时辅项信息、对申请人提交的近期标准证件照片进行图像信息扫描。
(4)打印表簿:为申请人建立常住人口登记表和发给居民户口簿(内页)。
(5)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