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北京籍留学回国人员如果要办理在京就业落户,应具备的申请条件如下:
1、在国(境)外获得硕士(含)以上学位;出国前已获得国内博士学位,出国进行博士后等访问研究;
2、出国留学一年以上;
3、学成回国两年内通过在京用人单位提交申请材料;
4、年龄45周岁(含)以下;
5、出国前已与原工作单位解除劳动关系;
6、与在京单位建立正式劳动关系并按要求缴纳北京市社会保险;
7、留学人员的个人信息须与留学期间一致;
8、赴中国香港、中国澳门学习的人员,参照留学人员条件办理。
上海:
留学回国人员申办上海常住户口应符合下列条件:
1、学历学位应符合下列学历要求之一:
①、在国(境)外高校学习获得博士学位,累计在外学习时间一般不少于1年;如为中外合作办学、联
合培养等性质毕业生,累计在外学习时间一般不少于半年;
②、在国内“双一流”建设高校获得全日制本科、学士及以上学历学位,并在国(境)外高校学习获得硕士学位;或在国内非“双一流”建设高校获得全日制本科、学士及以上学历学位,并在国(境)外高水平大学学习获得硕士学位;或在国(境)外高校学习获得学士学位和硕士学位;
③、在国(境)外高水平大学学习获得学士学位;
④、在国内获得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学位或取得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后,赴国(境)外高校或科研机构进修、做访问学者等满1年;
⑤、其他不符合第②、③项条件,但在国(境)外高校学习获得学士学位或硕士学位。
2、留学人员应在回国后2年内来本市并持续在本市工作,与本市相关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或聘用合同、按规定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个人所得税(特殊情况除外);
3、满足上海市关于留学人员社保缴费的规定;
4、留学回国人员应为单位紧缺急需并发挥重要作用、需长期使用的人才,与单位依法签订劳动或聘用合同,合同有效期在2年及以上,且自网上受理之日起有效期在3个月及以上(如合同约定有试用期的,需完成试用期后方可申报);派遣人员原则上不属于申办范围;
5、年龄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
6、符合国家及本市现行计划生育政策;
7、无刑事犯罪记录等不宜申办上海常住户口的情形。
广州:
留学回国人员如果要办理在广州落户,应满足的申请条件如下:
1、在国(境)外院校获得学士学位的留学人员,年龄在40周岁以下(含40周岁);在国(境)外院校获得硕士学位或具有海外硕士研究生学历的留学人员年龄在45周岁以下(含45周岁);在国(境)外院校获得博士学位或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的留学人员年龄在50周岁以下(含50周岁);
2、在广州市各区内市属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工作;在省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的民营企业工作(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清单内的非公经济单位除外);在广州创办企业或开办个体工商户;
3、满足广州市关于留学人员社保缴费的规定。
深圳:
留学回国人员如果要办理在深圳落户,应满足的申请条件如下:
1、年龄在45周岁以下;
2、在境外获得学士以上学位(需通过教育部的学历认证)或在国外高校、科研机构工作或学习一年并取得一定成果的访问学者或博士后;
3、取得深圳市《出国留学人员资格证明》;
4、未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及活动,无刑事犯罪记录。
杭州:
留学回国人员如果要办理在杭州落户,应满足的申请条件如下:
1、在国(境)外大学或其他高等教育机构获得学士及以上学位并取得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国内外联合办学需出国(境)就读一学年以上〕;或在国内取得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具备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后,以高级研究学者、访问学者或博士后身份受邀到国(境)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公司以同一研究目标工作或学习累计360天(含)以上,并取得一定成果;
2、在杭创办企业或与杭州市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且该企业(用人单位)已在杭为其缴纳社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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