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1日
武汉市人民政府官方网站发布
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落户政策的意见
相关条件的实施意见》
落户政策有哪些调整?
跟小布一起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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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完善落户政策。
(一)明确引进企业员工落户条件。对市、区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引进并已缴纳注册资本和税收的大型企业、总部企业、工业R&D机构、科技创新型企业等相关重点企事业单位,单位职工缴纳本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本市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和个人所得税,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含合法出租房屋)的,可申请落户。建制迁入我市的企事业单位,符合上述条件的可申请落户。
(2)调整就业创业落户条件。非本市户籍的男45周岁以下、女35周岁以下在新城区(含蔡甸、江夏、东西湖、黄陂、新洲,下同)和功能区(含东湖高新区、武汉经开区和武汉化工区,下同)就业创业,就业创业满2年后,由用人单位或个人(含灵活就业人员)缴纳。
(3)调整迁入条件。夫妻、子女迁入申请户口,在本市合法拥有住房的条件调整为在本市有合法稳定住所(含合法出租房屋)。夫妻在市区(含江岸、江汉、桥口、汉阳、武昌、青山、洪山、东湖风景区,下同)申请登记户口的条件,由登记结婚5年放宽至登记结婚1年。
(4)调整大学生落户和随迁条件。积极推动大中专院校在校生和毕业生来汉定居。大学生年龄条件不变,大学生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可随其落户。
(5)实行积分入户常态化。增加“合法稳定住所、社保缴纳年限、居住证有效期限”分值,调整稳定就业、稳定住所等基本指标权重,由占总分的50%调整为60%,确保长期在汉工作生活的普通劳动者落户。探索积分到户常态化竞价机制,由一年一次集中受理调整为常态受理。申请人达到规定积分即可落户。
(六)调整新城区户籍人员迁入功能区和中心城区的条件。新城区户籍人员在中心城区和功能区拥有自有产权住房,在中心城区和功能区就业创业,由就业单位或个人连续缴纳1年以上(不含补缴)且从事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可申请落户。
武汉市人民政府官方网站湖北出版
来源:湖北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