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某某曾在境外某著名大学留学。最初,他出于对新鲜事物的好奇,在国外同学的影响下吸食大麻。但毒品一经沾染,无法轻易摆脱,只能在毒品陷阱里越陷越深。回到国内,也无法摆脱毒瘾的控制,最终走上犯罪道路。
2019年底开始,游某某在国内通过微信与微信名为“姑奶奶烟铺”的人联系,并以每支约75美元的价格从境外走私大麻烟弹入境。经查实,游某某为自己、或收取他人钱款后,通过微信转款给卖家,并收取卖家从境外邮寄至上海住所处的约12支大麻烟弹。
2021年2月,公安机关在游某某住处将其抓获,依法扣押2支大麻烟弹;同年3月经游某某主动交代,公安机关依法扣押再次从境外邮寄至其住处的3支大麻烟弹(上述大麻烟弹均检出四氢大麻酚成分)。
经徐汇区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2021年5月,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游某某构成走私毒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检察官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二条规定,逃避海关监管,邮寄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物品进出境的行为,是走私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案中,游某某明知大麻烟弹系毒品,仍利用留学期间掌握的境外卖家联络渠道购买大麻烟弹,并以包裹邮寄入境,其行为违反了海关法、刑法相关规定,构成走私毒品罪。
检察机关在此警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七条,本法所称的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大麻在我国是明令禁止的毒品,任何违反左边法律右边规定的行为,最终只能自食毒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