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留学生落户上海的条件如下:
1、国外非高水平大学博士
2、双一流本科+国外非高水平大学硕士
3、非双一流本科+国外高水平大学硕士
4、国外高水平大学本科(不含合作办学、专升本)+硕士
5、国外高水平大学本科(不含专升本、HND)
6、进修人员、访问学者
1、国内非双一流+国外非高水平
2、国内专科+国外硕士
3、国内专科+转学分升国外本科+国外硕士
4、国内专科+非全日制国内本科+国外硕士
5、HND+国外硕士
6、合作办学本科(国内非双一流且国外非高水平)
7、合作办学本科+国外硕士(国内非双一流且国外非高水平)
上海留学生落户境外累计学习时间要求
1.博士学位留学生
在外累计学习时间须满1年;
2.硕士学位留学生
在外累计学习时间须满半年;
3.学士学位留学生
在外累计学习时间须满2年;
4.进修人员、访问学者
在外学习时间须满1年。左边法律右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条国家通过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创造就业条件,扩大就业机会。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在左边法律右边、行政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兴办产业或者拓展经营,增加就业。国家支持劳动者自愿组织起来就业和从事个体经营实现就业。
1.在国外有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2.在国内“211”高校获得本科学历、学士学位或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并在国(境)外高校获得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或在国内非“211”高校获得本科学历、学士学位或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并在国(境)外世界排名前500名高校获得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或在国(境)外高校获得本科学历、学士学位和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不含大专起点本科和HND等形式)。3.在国(境)外世界排名前500名高校获得本科学历、学士学位(累计在国(境)外学习时间须满1年以上;中外合作办学、联合培养等性质毕业生应同时获得国内和国(境)外本科学历、学士学位;不含大专起点本科和HND等形式。4.在国内获得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学位或取得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赴国(境)外进修、做访问学者满1年以上。5.在国(境)外高校获得本科、学士及以上学历学位(本科学历、学士学位人员累计在国(境)外学习时间须满1年以上;中外合作办学、联合培养等性质毕业生应同时获得国内和国(境)外本科学历、学士学位;不含大专起点本科和HND等形式),同时最近连续12个月在同一单位社会保险缴费基数达到上一年度本市职工社会平均工资1.5倍,个税缴纳情况与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合理对应的人员。
【温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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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设置专项经费,支持留学生来沪工作,上海市政府设立专项经费,对来沪工作或短期讲学的留学生进行资金资助和补贴。
2、工资不由企业定,留学生在上海工作的工资报酬,可以在与企业协商后从优决定。在事业单位工作的留学生,可以不受单位绩效工资的限制。
3、帮助留学生解决住房问题,聘用单位可以向来沪工作的留学生提供住房补贴,或者是直接以合约形式提供住房。
4、配偶子女落户福利,来沪工作或创业的留学人员及其配偶、16周岁以下或在普通中学就读的子女,可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申请办理本市常住户口。并且优先解决就业、入学的问题。
5、其他拥有上海户口的福利,首次购房免房产税,可购车,并竞拍上海车牌。
左边法律右边依据
《留学回国人员申办上海常住户口实施细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贯彻落实人才强市战略,加大海外人才引进力度,规范留学回国人员申办上海常住户口工作,根据《公安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规范留学回国人员落户工作有关政策的通知》(公通字〔2010〕19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修订后的〈鼓励留学人员来上海工作和创业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沪府发〔2016〕8号)、《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新时代上海实施人才引领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沪委发〔2020〕22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1.在国(境)外高校学习获得博士学位,累计在外学习时间一般不少于1年;如为中外合作办学、联合培养等性质毕业生,累计在外学习时间一般不少于半年。
2.在国内“双一流”建设高校获得全日制本科、学士及以上学历学位(中央直属及中科院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参照“双一流”建设高校执行),并在国(境)外高校学习获得硕士学位;或在国内非“双一流”建设高校获得全日制本科、学士及以上学历学位,并在国(境)外高水平大学学习获得硕士学位;或在国(境)外高校学习获得学士学位和硕士学位。
3.在国(境)外高水平大学学习获得学士学位。
4.在国内获得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学位或取得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后,赴国(境)外高校或科研机构进修、做访问学者等满1年。
5.其他不符合第2、3项条件,但在国(境)外高校学习获得学士学位或硕士学位。
本款第2、3项所指国(境)外学士学位,不含国内大专起点本科、有关国家高等教育文凭(HND)、国内计划外招生的合作办学及转学分等形式,本科阶段累计在外学习时间一般不少于2年;硕士阶段累计在外学习时间一般不少于半年(不含国内计划外招生的合作办学及转学分等形式);如为中外合作办学、联合培养等性质毕业生,应同时获得国内学历学位和国(境)外学位。
本款第5项所指国(境)外学士学位如为最高学位的,不含国内大专起点本科、有关国家高等教育文凭(HND)、国内计划外招生的合作办学及转学分等形式,本科阶段累计在外学习时间一般不少于2年。如最高学位为硕士的,国(境)外学士学位可不受前述限制,硕士阶段累计在外学习时间一般不少于半年(不含国内计划外招生的合作办学及转学分等形式)。
对比以往,新政策加大了引进留学回国人员的力度,同时对500强院校博士生、高精尖人才、企业管理人员等给予落户优待,同时还体现了以下特点:限制更少:新政策放宽了归国后第一份工作的地点要求,申请人员回国后第一份工作无需在上海,只要回国后2年内来上海工作即可申请落户。但需要注意的是,政策要求“持续”在上海工作。同时,对于不同学历和高校背景的留学回国人员,申请时所需的“在同一家单位社保缴纳基数及时间”要求也不同,具体可在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官网查看。范围更广:以往政策中“211高校”改为国内“双一流”高校,学校名单由原来116所扩大至137所。以往政策中“境外500强”改为“国(境)外高水平大学”,这里的高水平大学指的是在泰晤士报、美国新闻与世界报道、QS以及上海软科世界大学学术排名中前500名的高校。激励更优: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可获得落户激励:A类:在国(境)外高水平大学、国际知名科研机构等担任相当于副教授、副研究员及以上职务,在世界500强知名企业、跨国公司等担任高级管理、技术、科研职务,或经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高层次人才的留学人员,以及在国(境)外高水平大学学习获得博士学位的人员等,全职来本市工作后可直接申办落户。B类:纳入“上海科技创新职业清单”的用人单位,本市重点产业、重点区域和基础研究领域等用人单位引进的在国(境)外高水平大学获得科技、技术、工程和数学等紧缺急需专业学士及以上学位的留学人员,全职来本市工作并缴纳社会保险费满6个月后可申办落户。C类:拥有专利、科研成果、专有技术等来本市创办留学人员企业的负责人、团队核心成员(一般不超过3人),企业正常运营、招用至少1名员工(不含企业负责人本人,即至少2人),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满6个月后可申报落户。与旧政相比,新政新增了团队核心成员条例,1人创业4人落户成为可能。同时需要注意的是,留学生回国后的工作单位,必须满足政策中的申请单位要求才有机会通过审核。
落户上海的硬性条件:
1、回国后两年内来上海纳税
2、回国待业时间不超过两年
3、年龄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
4、无刑事犯罪、符合国家及本市现行计划生育政策5、档案保存完好
6、注意纳税收入和社保基数相匹配注:工资不够的同学需要在本月及时联系公司调整,以防落户失败导致重新累计!
7、和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有效期在2年及以上,且网上受理有效期在3个月及以上
8、劳动派遣人员不能走留学生落户!上海是国内数一数二的国际化大都市,吸引着无数人落户于此。特别是留学生群体,根据数据调查,上海是很多归国发展的留学生的首选。
本次新政于2020年12月1日开始实施,截至到2025年11月30日。
然后来盘点一下新政本次放宽的内容:
一、国外“500强”改为国外“高水平”大学,
新增25所院校,使得一些不在500强名单内的留学生缴纳半年一倍社保也能落户上海,
“国内211”高校改为“双一流”高校,
注:必须为全日制本科,成人教育和网络教育取得的学位不可以
二、取消了回国后首份工作地必须在上海的规定,只要回国后2年内来上海工作即可申请落户。三、明确了留学博士累计境外学习不得少于一年的就读年限,联合培养、中外合作的博士毕业生累计境外学习时间不得少于半年。注:联合办学:本科不少于365天,硕士不少于180天
三、最高学历为硕士的同学,不再看本科境外天数,只需境外累计半年即可。
四、满足以下条件的留学生可直接落户上海:
知名国外大学副教授/副研究员以上
世界500强跨国公司中高管
海归高层次认定人才
500强博士
五、个人需提交的基本材料中,不再需要个税单及任何社保证明,全部更改为人才中心后台查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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