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留学生正是劳工合同落户政策
:申办条件
根据《留学回国人员申办上海常住户口实施细则》,以下条件分分钟可入沪籍!
一、来沪工作的留学回国人员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国境外获得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
2.在国内“211”高校获得本科学历、学士学位或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并在国境外高校获得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或在国内非“211”高校获得本科学历、学士学位或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并在国境外世界排名前500名高校获得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或在国境外高校获得本科学历、学士学位和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不含大专起点本科和HND等形式。
3.在国境外世界排名前500名高校获得本科学历、学士学位累计在国境外学习时间须满1年以上;中外合作办学、联合培养等性质毕业生应同时获得国内和国境外本科学历、学士学位;不含大专起点本科和HND等形式。
4.在国内获得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学位或取得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赴国境外进修、做访问学者满1年以上。
同时,符合上述四项条件的人员最近连续6个月在同一单位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不应低于上一年度本市职工社会平均工资,个税缴纳情况应与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合理对应。
5.其他不符合第2、3项条件,在国境外高校获得本科、学士及以上学历学位本科学历、学士学位人员累计在国境外学习时间须满1年以上;中外合作办学、联合培养等性质毕业生应同时获得国内和国境外本科学历、学士学位;不含大专起点本科和HND等形式,同时最近连续12个月在同一单位社会保险缴费基数达到上一年度本市职工社会平均工资1.5倍,个税缴纳情况与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合理对应的人员。
:条件
1.在国境外高校获得本科、学士及以上学历学位本科学历、学士学位人员要求同上或符合第4项条件,来本市创办企业的留学回国人员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人民币实缴,本人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且为第一大股东不含股份转让、后期资金注入,个人股份一般不低于30%,同时最近连续6个月在同一单位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不低于上一年度本市职工社会平均工资,个税缴纳情况与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合理对应。
同时,留学人员在国境外院校获得的学历学位应属于教育部认可的范围。
2.留学人员回国后应直接来上海工作,累计待业时间不超过2年;与申请单位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有效期在1年含以上,且自申请之日起有效期在6个月含以上如合同约定有试用期的,需完成试用期后方可申报;留学回国人员年龄须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
Ps:派遣人员不属于留学回国人员申办上海常住户口范围。
:提供的材料
1.教育部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2.国境外毕业证书、成绩单;属于进修人员的提供国境外进修证明须附具有资质的翻译机构的翻译件、《留学回国人员证明》和国内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学位证书或副高级及以上职称证书。
3.出国境留学前国内获得的相应的最高学历学位证书;出国境前系在职人员的,提供原工作单位同意调出或已离职证明;在国境外有工作经历的,提供工作单位劳动合同、税单或机构负责人签字的工作证明须附具有资质的翻译机构的翻译件。
4.护照、签证及所有出入境记录、居民户口簿和身份证;出国前为农业户口的须在原籍办理“农转非”后申请;留学期间户籍已注销的须附90天内有效的户籍注销证明。
5.在沪落户地址证明。落户地址为个人购买的产权房的,提供房产证;落户地址为配偶或直系亲属家庭地址的,提供配偶或直系亲属的房产证、居民户口簿和产权人共同签署的同意落户的书面证明;落户地址为集体户口的,提供相应的集体户口簿复印件或户籍证明以及单位同意落户的书面证明。
6.婚姻状况证明。已婚的,提供结婚证书;离异的,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法院调解书、判决书。持国外结离婚证明的,另须提供具有资质的翻译机构的翻译件。
7.子女出生证明在国外出生的,另须提供具有资质的翻译机构的翻译件及合法生育的证明。
8.在沪档案接收单位出具的同意接收证明;如档案已在沪,提供档案保管单位出具的保管证明。
9.在本市正常缴纳社会保险和个人所得税的证明社保缴费基数和期限由社保系统提供;未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而补缴的、缴费单位与签订劳动合同单位不一致的、社保缴费基数与个人所得税缴纳情况不能合理对应的不予认可;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新录用人员暂无法提供上述证明的,须提供正式录用或编制内聘用相关证明;回国后未就业时间超过半年的须附劳动用工手册或档案保管单位出具的未就业证明。
10.其它必要的证明材料。
:认证流程
1.申请单位先在21世纪人才网上进行注册,并填写相关信息,然后备齐相关书面材料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