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沪工作的留学回国人员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国外取得博士学位
2、国内211本科、研究生毕业,并在国外高校获得研究生学位;或国内非211本科学校毕业,国外世界排名前500名高校研究生学位;或获得国外本科及硕士学历
3、在国外世界排名前500名高校获得本科学历、学士学位(累计在国外学习时间须满1年以上)
4、职称进修(针对访问学者)
5、不满足第2、3条,但归国后薪资达到上海平均工资1.5倍
备注:符合1、2、3、4条人员最近连续6个月在同一单位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不应低于上一年度本市职工社会平均工资,个税缴纳情况应与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合理对应。
1、在国(境)外高校获得本科、学士及以上学历学位(本科学历、学士学位人员要求同上)或符合第4项条件,来本市创办企业的留学回国人员(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人民币(实缴),本人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且为第一大股东(不含股份转让、后期资金注入),个人股份一般不低于30%),同时最近连续6个月在同一单位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不低于上一年度本市职工社会平均工资,个税缴纳情况与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合理对应。
2、世界排名前500名高校由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外国专家局)参考英国泰晤士报高等教育副刊、美国新闻与世界报道、QS世界大学排名、上海交通大学2015年发布的学校名单确认后予以公布。
上述名单待每年新的世界排名公布后对新增的院校名单予以追加,12月31日前在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外国专家局)网站和予以公布。同时,留学人员在国(境)外院校获得的学历学位应属于教育部认可的范围。
3、留学人员回国后应直接来上海工作,累计待业时间不超过2年;与申请单位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有效期在1年(含)以上,且自申请之日起有效期在6个月(含)以上(如合同约定有试用期的,需完成试用期后方可申报);留学回国人员年龄须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
1.本申请由用人单位组织人事部门持介绍信及有效身份证件来办理(回国留学人员本人可同来);
2.用人单位报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请示原件;
3.用人单位的法人营业执照(属三资企业的另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4.系事业、社团、民办非企业单位:注册登记证;金融机构:金融许可证;
5.用人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
6.如用人单位系非法人分支机构的须提交:a.法人机构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盖法人公章(属三资企业的另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盖法人公章);b.法人机构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盖法人公章;c.法人机构授予的人事招聘权授权书;d.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
7.留学回国后所有劳动合同(试用期内不受理)、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缴纳单或个人社会保险缴纳单;若回国后无业超过半年的需附劳动用工手册或由人事档案管理单位出具证明原件。
温馨提示:留学生办理落户如遇到任何困难麻烦,可及时咨询归国顾问,我们将根据你的实际问题出具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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