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学回国人员申办上海常住户口,须由单位提出申请。单位引进的留学回国人员应为单位紧缺急需并发挥重要作用、拟长期使用的人才,外国企业在沪代表处和各国驻沪领事馆通过具有资质的外事服务单位进行申报。
在国(境)外获得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在国内211高校获得本科学历、学士学位或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中央直属及中科院各研究生培养单位硕士毕业生参照211高校毕业生执行),并在国(境)外高校获得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等。
扩展资料:
注意事项:
申请人到拟落户地公安派出所户籍窗口提交申请材料,派出所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进行初审,提出意见报分局,分局应自收到派出所上报的审批材料之日起40个工作日作出初审决定,并报市公安局人口管理办公室终审,市公安局人口管理办公室自收到各分(县)局上报的审批材料之日起60个工作日作出审批决定。
接收方式窗口接收:拟入户地公安派出所户籍受理窗口。
接收时间市区派出所:每天8:30—20:00,郊区派出所:每天8:30—16:30。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上海发布“4+1”海外人才新政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上海:人才落户实现“一网通办”
1、学历:国内211或者境外500强高校毕业/博士研究生/访问学者(不含大专起点本科和HND等形式):要求:在同一家公司连续6个月缴纳1倍社保基数;2、学历:国内非211或者境外非500强高校毕业:要求:在同一家公司连续6个月缴纳1.5倍社保基数;在《细则》第三条“留学回国人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末端条例中指出留学人员回国后应直接来上海工作,这项条例要求留学生回国后未在外省市地工作和安置。外省市工作:回国后未在外省市缴纳过社保和个税。安置:回国后未在其他城市落户安置过。留学生落户上海如果首份工作地不在上海的话是会落户失败的,会核查留学生回国后是否在其他省市缴纳过社保和个税,所以大家一定注意,回国后不要出现异地工作和落户安置。在《细则》第三条“留学回国人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末端条例中指出累计待业时间不超过两年。此处的“两年”是指留学生回国至落户申请时候累计未缴纳社保和个税时间小于等于24个月,即没有缴纳社保和个税的时间没超过“两年”都可申请留学生落户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