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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本刊编辑部
★工作
在北京――
留学人员来京创办企业,注册资本金可按有关最低标准执行。
留学人员来京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留学人员来京创业、工作,因科研工作需要,可以免税从境外进口少量试剂、原料、配件。
在国外未取得专业技术职称的留学人员,可以直接确定职称并享受相应待遇;在国外取得与我国互认执业资格的留学人员,可直接办理相应的专业技术执业资格证书。对于在企业事业单位应聘的留学人员,允许各单位从优确定报酬,对有突出贡献的,可给予本人工资10倍以内的特聘岗位津贴。
设立“北京市留学人员创业奖”,对留学人员在首都经济建设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由北京市人民政府予以奖励,并鼓励获奖者按有关规定申报科技进步奖等奖励项目。
在天津――
事业单位聘用来津工作的留学人员,不受编制名额限制,需增加编制的,报编制主管部门解决。
对学成后在国外工作一年以上的回国留学人员,企事业单位应依据其业绩、特长和水平,及时推荐评定相应专业技术资格和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对刚刚学成来津工作的,企事业单位可与本人议定试用期,试用期不超过半年,试用期满可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对优秀者,可破格评聘,并发给奖励津贴。留学人员来津后所需办公用房、实验室、仪器、设备及图书资料等,各用人单位应予保证。所需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由有关管理部门协调优先使用。
★户籍管理
在北京――
留学人员来京创业、工作,不受其出国前户籍所在地限制,可长期居留,也可短期工作,来去自由。持中国护照的留学人员来京创业、工作要求取得北京市常住户口的,可以办理进京入户手续。
在上海――
凭市人事局出具的证明到本市公安部门报入常住户口,接收单位可免缴城市建设费。短期应聘来上海工作或投资的,凭市人事局出具的证明到本市公安部门报入临时户口。
★生活
住房:
在上海――
接收归国留学人员的单位应优先解决其住房。到上海定居工作的留学人员,可自费购买成本价优惠自用房一套。接收硕士以上学位留学人员的单位因本单位解决其住房确有困难的,可向上海市回国留学人员服务中心申请在本市回国留学人员专项房源中解决。
在天津――
聘用留学人员的单位应协助为其提供二居室或三居室住房一套,并优先安装电话。暂无住房的,由主管区县局帮助解决。主管区县局暂解决不了的,可向市留学服务中心提出申请,租用来津工作留学人员周转住房。愿自费购买住房的,由用人单位给予一定补贴,工作不满五年自动离职者,退回补贴。
个人收入及家用物品:
在上海――
出国留学人员在上海工作期间取得的合法收入,可按上海外汇调剂中心牌价全额购买外汇携带出国(境)或通过中国银行汇出国(境)外。
已获得外国永久居留权的出国留学人员,申请来上海长期工作或永久定居,海关凭市人事局出具的证明,对其自用安家物品,在合理数量范围内准予免税进口,其中家用电器等耐用消费品每种限一件;对自用的小汽车,准予免税进口一辆。
在重庆――
在国外正规大学(学院)注册学习(结)业和进修(包括出国进修、合作研究)期限在一年以上(含一年)的留学人员到重庆工作,凭我驻外使馆出具的《留学人员证明》和聘用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的证明,准予在国内用现汇购买供个人自用的国产小汽车一辆,计入本人免税限量。
获得国外(长期)居留权的出国留学人员,回国定居,带进的行李物品,在自用、合理的范围内海关准予免税放行。进口自用小汽车每户限一辆,征税放行。
★家属安置
在北京――
配偶及18岁以下子女可以随迁,身边无子女的,可随迁一个已工作的子女。
持中国护照的留学人员凭《北京市(留学人员)工作寄住证》在子女入托、入学及购房等方面享受北京市市民待遇。
在上海――
随归配偶、子女或国内随调、随迁的配偶以及未满16周岁或超过16周岁但仍在普通中学就读高、初中的子女,凭市人事局出具的证明到市公安部门报入常住户口。
配偶在农村的,由接收出国留学人员的单位报市人事局批准办理“农转非”手续,并按规定办理子女随迁手续。
随归的未成年子女由市教育主管部门统一安排入学;在国外生活五年以上的,在语言文字适应期(三年)内升学,享有左边加分右边优惠。
在天津――
其家属就业由聘用单位和聘用单位主管区县局按照本人意愿,根据本人条件,从优安置。
留学人员家属因陪读被原单位按离职除名处理的,在国内离职除名前的工作时间和来津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连续计算工龄,原专业技术职称或任职资格仍有效。其子女入学由聘用单位或住所的所在区县教育局协助安排到附近较好的中小学就读。
在重庆――
随归、随迁的未成年子女可由接收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负责联系入学入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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