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名称
1.法人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书)和组织机构代码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依许可经营的,另须提供相关主管部门批准的许可证书
2.《留学回国人员申办上海常住户口申请表》
3.申请单位与留学回国人员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
4.企业验资证明
5.企业最近连续6个月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或企业所得税税单(零税单无效)
6.企业最近连续6个月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凭证
7.教育部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8.国(境)外毕业证书、成绩单;属于进修人员的提供国(境)外进修证明、《留学回国人员证明》和国内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学位证书或副高级及以上职称证书
9.出国(境)留学前国内获得的相应的最高学历学位证书;出国(境)前系在职人员的,提供原工作单位同意调出或已离职证明;在国(境)外有工作经历的,提供工作证明
10.护照、签证及所有出入境记录、居民户口簿和身份证
11.在沪落户地址证明
12.婚姻状况证明
申报流程:
1、申请。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需要办理留学回国人员落户的,对个人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后,通过本市“一网通办”系统,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交申请。
2、受理。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经办机构通过“一网通办”系统收到申办材料后,对于申办材料齐全的,当场予以受理;对申办材料不齐全的,当场告知用人单位补齐相关材料。
3、初审。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指定的初审机构负责对申报单位的留学人员落户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在正式受理后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初审合格的,报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
4、审核。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规定,对初审通过的材料进行审核,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5、送达。审核通过的,用人单位可登录“一网通办”系统自助打印批复。
办理地点
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江镇环科路999弄浦东国际人才港1号楼浦东新区人才交流中心张江(科创)分中心一楼受理大厅1-3、9-11号窗口;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才交流中心陆家嘴(金融)分中心,上海市浦东新区洋泾街道张杨路1996号一楼受理大厅1、4-6、8、11-12窗口;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才交流中心川沙(度假区)分中心,上海市浦东新区川沙新镇新川路540号(西门)1号窗口;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才交流中心保税区分中心,上海市浦东新区高桥镇菲拉路55号人才大厦一楼办事大厅2-3窗口;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才交流中心金桥分中心,上海市浦东新区金桥镇新金桥路201号现代通信大厦701室2-4窗口;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才交流中心康桥分中心,上海市浦东新区康桥镇康桥路1100号1-2窗口;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才交流中心临港(新片区)分中心,上海市浦东新区南汇新城镇紫杉路158弄1号楼二楼6-8号窗口。
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至11:00,下午13:00至16:30(法定节假日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