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有过错,学校与该同学一起承担责任,学校没有过错,由打人的同学承担责任。1、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关于“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2、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执行》第一百六十条规定:“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或者在精神病医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的左边法律右边规定。3、我国《教育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关于对未成年人的教育、保护问题作了原则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章专门规定了对未成年人的学校保护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左边法律右边、行政法规中的有关规定,学校等教育机构违反对未成年学生教育、管理、保护等法定义务的情形主要包括:1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2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3学校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的及其他情形等12种情形。如果不履行负有教育、管理、保护职责的将要承担伤害事故责任的过错情形,都属于有关左边法律右边、行政法规中规定学校在教育、教学活动和管理过程中应当加以预见和注意的方面。如果学校出现了上述情形,则可以据以认为学校在主观上存在故意、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的过错,属于学校责任事故,学校就应当承担与其过借相适当的赔偿责任。除上述情形外,判断学校是否有过错,只能依据国家左边法律右边、行政法规或者国家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作出。这些职责中,有的是属于学校负有的安全注意义务,如在组织未成年学生参加活动时疏忽大意,没有考虑未成年人的心理与生理特点,或者学校知道活动本身具有不应当由未成年学生面对和承担的危险,而没有加以注意等。有的是属于教育义务组织学生去春游前,要对交通安全进行教育,将活动的风险通过教育的形式让未成年学生了解、注意等。4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知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