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
要求:
·在国外获得硕士(含)以上学位;出国前已获得博士学位,出国进行博士后等访问研究。
·出国留学一年以上。满365天以护照出入境记录为准,目前政策是留学期间去其他国家旅游的时间不扣除;以学业结束后第一次回国护照上的入境时间为准。
·年龄45周岁(含)以下。
·出国前已与原工作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出国期间若一直在挂靠社保,无法办理落户)。
·学成回国两年内通过在京用人单位提交申请材料。
·回国后,与在京单位建立正式劳动关系并按要求缴纳北京市社会保险。
·留学回国人员的个人信息须与留学期间一致。8.赴中国香港、中国澳门学习的人员,参照留学人员条件办理。
落户福利:
·优秀人才最高奖励100万;
·政府提供10万元企业开办费;
·提供短期周转性住所;
·免税购车;
·获得北京市“特聘专家”称号人士可以获得100万元奖励。
所需材料:
·《留学回国人员申请办理在京就业、落户手续材料目录》
·《在京用人单位申请就业落户预约单》
·《留学回国人员证明》
·《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护照、签证及出入境记录复印件
·《单位接收函》
·劳动合同
·《档案保管证明》或《存档合同(卡)》
·户口本或户籍证明
·公司最近三个月的《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
申请流程:
留学生证明---学历认证---单位CA认证---留学服务中心存档---准迁证---落户介绍信---提交申请材料---网上注册预约原籍迁出---户口迁入---成功落户北京
详情参看:中国留学网:
中国留学服务中心:
上海
适用对象:
·国(境)外高校博士+累计在外学习时间一般≧1年;如为中外合作办学、联合培养等性质毕业生+累计在外学习时间≧180天;
·国内“双一流”高校全日制本科+国(境)外高校硕士;国内非“双一流”高校本科+国(境)外高水平大学硕士;国(境)外高校本科+国(境)外高校硕士;
·国(境)外高水平大学本科
·国内硕士或以上学历+境外高校、科研机构进修或做访问学者1年★以上4类留学生,需缴纳社保和个税6个月,按上海平均工资,可申请落户(本科境外累计学习天数为2年,硕士不低于半年)。
·留学回国人员按照1.5工资缴纳1年社保和个税,可申请落户上海。
tips:
·上述所有学历学位不包括大专和HND起点,本科境外学习天数≥2年,硕士境外学习天数≥半年;
·境外高校录取后在国内就读,国内学习的学分和学习时间不能超过50%,境外高校录取后非学历教育获得的学分不能超过总学分20%。
·留学人员在国(境)外学习获得学位的院校以教育部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中载明的颁发该学位证书的院校名称为准。
·国内“双一流”建设高校以国家公布的名单为准,国(境)外高水平大学参考QS、Times、USNews、上海软科发布的世界排名前500名高校名单。
所需材料:
·教育部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国外毕业证书、成绩单
·出国留学前国内获得的相应的最高学历学位证书
·护照、签证及所有出入境记录、居民户口簿和身份证
·在沪落户地址证明
·婚姻状况证明
·如有子女,提供子女出生证明及合法生育的证明
·在沪档案接收单位出具的同意接收证明
·在本市正常缴纳社会保险和个人所得税的证明
激励条件——四类人才直接落户:
·在国(境)外高水平大学、国际知名科研机构等担任相当于副教授、副研究员及以上职务,在世界500强知名企业、跨国公司等担任高级管理、技术、科研职务,或者经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高层次人才的留学人员,以及在国(境)外高水平大学学习获得博士学位的人员等,全职来上海市工作后可直接申办落户。
·纳入“上海科技创新职业清单”的用人单位,上海市重点产业、重点区域和基础研究领域等用人单位引进的在国(境)外高水平大学获得科学、技术、工程和数学等紧缺急需专业学士及以上学位的留学人员,全职来上海市工作并缴纳社会保险费满6个月后可申办落户。
·拥有专利、科研成果、专有技术等来上海市创办留学人员企业的负责人、团队核心成员(一般累计不超过3人),企业正常运营、招用至少1名员工(不含企业负责人本人),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满6个月后可申办落户。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人民币(实缴),留学人员企业负责人为第一大股东(不含股份转让、后期资金注入),个人股份一般不低于30%。
最新政策:
留学生回国后2年内到上海,并持续在上海工作。
·回国后首份工作可以不在上海;
·回国后2年内要到上海工作,与上海市相关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或聘用合同、按规定缴纳社保和个税;
·到上海工作后,必须持续在上海市工作,不能再到外地工作。
落户福利:
·优秀人才可获最高50万元资助金;
·免税购车;
·浦东创业者可申请15万元创业资金。
广州
适用对象:
·在国(境)外院校获学士及以上学历学位并已办妥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手续,并在广州市属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或在个体工商户工作、在广州创办市属企业或设立个体工商户的留学回国人员;
·持《广州市留学人员优惠资格证》的国(境)外进修、访问学者、从事博士后研究的人员。
年龄要求:
·在国(境)外学士学位:40周岁以下(含40周岁);
·在国(境)外取得硕士学位:45周岁以下(含45周岁);
·在国(境)外取得博士学位:50周岁以下(含50周岁)。
社保要求:
·获得国(境)外硕士及硕士以上学位的留学人员,申办时须在广州市引进单位有社保缴费记录(五险同参,无需连续6个月)。
·获得国(境)外本科学位的留学人员,在择业期(本科生择业期从毕业证书落款日期开始算起两年内)申办时须在广州市引进单位有社保缴费记录(五险同参),在择业期外的申办时须在广州市市属用人单位有连续6个月的社保缴费记录(五险同参且引进单位有参保记录)。
·社会保险缴费记录如存在补缴情形的,不视为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
·社会保险费缴纳单位应与实际用工单位一致(劳务派遣除外)。
·获海外本科学位、在择业期外的留学人员,社保不再要求在同一单位连续缴费,但需在广州市市属用人单位有连续6个月的缴费记录且引进单位有参保记录。
·所在单位参加市社保的,申请人无须提供社会保险缴费记录,中留服中心自行核查;所在单位参加省社保的,提供省社保缴费记录。
落户福利:
·创业可获10万元启动资金补助;
·免税购车;
·落户黄浦区/南沙区可获2万—6万住房补贴。
所需材料:
·《广州留学人员服务管理中心留学人员登记表》一份(表格须双面打印,否则不予受理)。
·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国(境)外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查验原件收复印件。
·如需将户口落入公司集体户口,需提供公司户口簿首页复印件、“同意迁入证明”,以上材料可到员工服务中心领取。
·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查验原件,收复印件。
·计划生育证明(可在员工服务中心办理)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单位工作证明(可在员工服务中心办理)一份。
·《广州市留学人员归国工作审批表》一式三份,表格须双面打印,否则不予受理(接收单位意见栏需单位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可在员工服务中心办理)。
·《广州留学人员服务管理中心近期婚育状况调查表》一份(须用人单位盖章,可在员工服务中心办理)。
·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查验原件收复印件。
深圳
落户条件:
·在国(境)外学习并获得学士以上学位的留学人员(包括已获得居住国永久居留权、留学国再入境资格者)
·国(境)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工作(学习)一年以上、取得一成果的访问学者和博士后等进修人员
·年龄在45周岁以下4.取得深圳《出国留学人员资格证明》
适用对象:
·在国(境)外学习并获得学士以上学位的留学人员(同样适用于已获得居住国永久居留权、留学国再入境资格者);
·在国(境)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工作或学习一年以上并取得一定成果的访问学者或博士后等进修人员尚未取得学位证书、属访问学者、博士后人员。
落户福利:
·生活补贴:本科1.5万元/人,硕士2.5万元/人,博士3万元/人;
·免税购车;
·未成年子女入托、入中小学就读免费,优先申请,并可以报考市、区重点中学高中部;
·可申请租用市、区政府提供的安居房和留学生公寓。
所需材料:
·国外学历学位认证报告
·出国留学人员资格证明
·身份证、户口本
·婚姻状况证明材料(视个人情况而定)
·两寸彩色照片(电子档)
·随迁子女户籍身份证明材料(视个人情况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