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公共租赁住房的保护适用于家庭原则。每个家庭决定一个申请人,而另一个家庭成员是共同申请人。年满十八周岁、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人,应当有左边法律右边支持、支持、支持和收养。年满30周岁的单身人士可以独立申请;自18岁起,可以独立申请。
2、公共租赁住房的担保应当符合下列条件:申请人和申请人应当在城市登记、工作或者生活,但下列两种情况除外:人和未满十八周岁的子女的配偶不得在本市登记,但应当在城市工作、生活,并可以作为共同申请人;因受教育和服兵役而离开城市的人可能是一个普通的申请人。
3、在申请的前12个月内,家庭可支配收入和家庭净资产符合政府公布的收入标准。收入标准动态调整、城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员会根据城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房地产价格水平,参照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比例,确保市政府在批准后发布。
4、在本市,没有产权住房,或者人均产权住宅少于15平方米(或者人均不到10平方米);人均建设面积出租住房和公寓住户少于15平方米。人均住房拥有量超过9平方米,不足15平方米,只能申请住房租赁补贴。
5、申请人和申请人未享受住房、经济适用房、新住房等优惠政策,并享受实施华侨住房政策的特殊住房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