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学回国人员申请办理就业落户所需材料1、我国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出具的《留学回国人员证明》(回国前办理);2、国家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大学专科以上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回国后办理),如国内已取得博士学位,出国做博士后研究或者访问学者的留学回国人员,需提供国内博士学位证书及毕业证书;3、护照护照、签证及出入境记录复印件;4、国内单位接收函原件(需下载格式样本);5、由用人单位或人事代理机构出具的档案保管证明原件(可下载格式样本),档案在留学服务中心者出具存档合同或存档卡复印件;6、居民身份证(邮寄办理者需机构验原件加盖与原件相符章);7、户口本复印件或者是户籍证明(出国前将户口存在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者,提供户口存放合同复印件;出国前户口已注销的留学人员,提供原户籍管理派出所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注:①邮寄办理者可以提供复印件,但均需聘用(或中心指定)单位验原件进行核实,并在复印件上加盖与原件相符章方为有效;②出国留学前将户口存放于我处的留学人员回国后工作仍需申请办理“就业落户”相关手续,不得只申请办理就业报到证。③就业、落户办理手续费每项分别100元,办理就业手续和落户手续共需手续费2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