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同意接受留学回国人员XX来我所工作的请示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回国留学人员XX,女,未婚,出生于XXXX年XX月XX日。出国前XX大学毕业,获法学学士学位。XX年自费出国留学,在XX大学学习法学专业,于XX年XX月获法学硕士学位,于XX年XX月回国。XX年XX月至XX年XX月待业,于XX年XX月XX日来我单位工作,经研究拟同意接受。
XX现国内户籍地址为XXXXXXXX,身份证号码:XXXXXXX。所属XXXXX派出所管辖。
住房由个人解决。户口落上海市徐汇区中山西路1525号,所属公安局及管辖派出所为徐汇分局田林新村派出所;回国留学人员XX的档案由上海市科技人才开发交流中心代理人事档案管理。
请批示!
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