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内务部关于提前回国的留学生分配工作以后的工资待遇问题的复函

【时效性】有效【法规名称】教育部、内务部关于提前回国的留学生分配工作以后的工资待遇问题的复函【颁布部门】教育部内务部【颁布日期】1961年04月29日【实施日期】1961年04月29日【正文】教育部、内务部关于提前回国的留学生分配工

教育部、内务部关于提前回国的留学生分配工作以后的工资待遇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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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有效

  

【法规名称】教育部、内务部关于提前回国的留学生分配工作以后的工资待遇问题的复函

  

【颁布部门】教育部内务部

  

【颁布日期】1961年04月29日

  

【实施日期】1961年04月29日

  

【正文】

  

教育部、内务部关于提前回国的留学生分配工作以后的工资待遇问题的复函

  

山东省人民委员会人事局:

  

(61)人调工字第14号来函已收悉。关于不能继续在国外学习而中途回国的留学生,他们回国分配工作以后的临时工资待遇,可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凡教育部已经补发毕业证书的,可按一九五八年《国务院关于留学生回国分配工作以后在见习期间工资待遇的规定》处理;没有补发毕业证书的,可参照国内同等修业年限的高等学校毕业生临时工资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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