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几天一位女士来咨询说老公刚通过上海居转户取得上海户口,他们已结婚十年,是否也可以通过夫妻投靠的方法取得上海户籍?还是说还有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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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依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本市投靠类户口迁移若干实施意见的批复》(沪府[2009]70号);《上海市公安局关于执行本市投靠类户口迁移政策的若干规定》(沪公发[2013]166号);《上海市公安局户口事项办理程序规定》(沪公发[2014]142号)
(一)外省市人员(指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的无业人员,即申请落户时无外地劳动关系,可以在上海有工作)与具有本市家庭常住户口的居民(指在本市已登记常住户口满10年)依法办理婚姻登记满10年、年满35周岁,可准予其在配偶户口所在地落户。注:通过上海居转户、人才引进落户、留学生落户、应届生积分落户等形式落户上海的朋友,需要上海户口满10年,配偶才可以按投靠落户政策办理上海居转户。
(二)外省市少数民族及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与具有本市家庭常住户口的居民(指在本市已登记常住户口满7年)依法办理婚姻登记满7年,可准予其在配偶户口所在地落户。
(三)夫妻投靠上海居转户外省市人员与本市残疾居民依法办理婚姻登记满5年,可准予其在配偶户口所在地落户。
(四)本市支内、知青人员及其生育的子女与本市常住户口居民(在本市户口登记满5年)婚姻登记满5年的,可以在配偶户口所在地落户。
夫妻投靠上海居转户外省市人员与本市常住户口人员结婚后,本市一方死亡的,其与本市一方生育的子女已有本市户籍,外省市人员未再婚、
实际生活基础在本市、外省市无子女的;或外省市有子女但均已成年,其具有本市户籍的子女尚未成年的,可参照“沪府〔2009〕70号”夫妻投靠第(一)项规定在本市子女户口所在地落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