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居转户新政策(2)

(图片来源:详情看水印)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申办材料符合申办条件的持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居住证持有人办理本市常住户口申请表》(表格上加盖单位公章)(样表)

2017年居转户新政策(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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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详情看水印)

  

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申办材料

  

符合申办条件的持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居住证持有人办理本市常住户口申请表》(表格上加盖单位公章);(样表)

  

2、目前所在单位介绍信、人事身份证原件、复印件、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单位为分公司的,需提供总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总公司出具的授权书);

  

3、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本人外地居民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需要外地详细住址页及本人信息页),本人为集体户口的由集体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户籍证明原件;(调动人员户籍类别须明确为“非农业户口”或“农业户口”)

  

5、持证期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累计满7年的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应缴未缴的补缴不计入累计)

  

6、本市区、县以上税务机关出具的持证人员在2006年及以后的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

  

7、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或国家二级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单位聘书的原件和复印件;

  

有注册要求的职业资格另须提供有效期内的注册证书原件和复印件;有执业资格要求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另须提供有效的执业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职业资格目录

  

+“职称专家”通过评审、考试取得的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评审表(或考试合格人员登记表)及聘任证书;(中央各部(副部)授权下属企业设立的评审机构须提供国家人保部或部(副部)级单位授权成立该评审机构的批复或备案材料)

  

经批准,通过以聘代评的方式取得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的,提供单位的聘书;

  

本市颁发的国家二级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或者由外省市核发且通过本市考核复评的国家二级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单位聘书的原件和复印件;

  

经认可由相关部门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单位聘书的原件和复印件;

  

8、目前在有效期内的聘用(劳动)合同的原件和复印件;

  

审批周期须45个工作日加15天,应确保审批通过办理户籍迁移时聘用(劳动)合同尚在有效期内。

  

9、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户籍地乡镇以上人口计生部门(计划生育管理办公室或计划生育管理局)有关证明出具的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证明原件和复印件;(证明有效期一般为3个月)

  

10、现居住地和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无治安处罚以上违法犯罪记录的证明原件和复印件;(证明有效期一般为3个月)

  

11、婚育证明材料:未婚者:由户籍地民政部门出具的未婚证明,2015年民政部发文不再出具未婚证明,此证明可由用人单位出具情况说明代替;

  

已婚者:结婚证书(核对原件、留复印件);

  

离婚者:离婚证书、离婚协议书或调解书、判决书(核对原件、留复印件)。

  

12、本市落户地证明复印件(验原件);(1)本人(或配偶)在沪居住房屋房地产权证、或者配偶的租用居住公房凭证(核对原件、留复印件);

  

(2)同意接受落户的单位的居住房屋房地产权证(包括人才公寓或者职工宿舍等的有效居住证明)或者租用居住公房凭证(核对原件、留复印件),及同意落户证明;

  

(3)落户在本市直系亲属家中的,提供本人与直系亲属的身份关系证明,直系亲属在沪的居住房屋房地产权证或者租用居住公房凭证、直系亲属的居民户口簿(核对原件、留复印件),及同意落户证明。

  

13、子女随迁材料:(1)未成年子女随迁的,提供出生医学证明、《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由计生部门出具的独生子女证明、居民户口簿或者公安部门户籍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不符合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提供二胎准生证、户籍地计划生育管理部门留存的再生育审批表(二胎审批表)复印件(加盖留存部门公章)。

  

(2)16周岁以上、在普通高中就读的子女随迁的,另需提供学籍证明原件和就读证明原件。

  

满足相关激励条件所需提供的材料:

  

(一)不受持证及参保年限的限制:本市工作期间获得省部级及以上政府奖励的个人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本市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评审表和聘书的原件和复印件;

  

本市的高级技师(国家一级职业资格)证书的原件和复印件;

  

(二)不受专业技术职务或职业资格等级的限制:连续3年平均每年聘用本市员工100人及以上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投资人的完税凭证的原件和复印件就读证明原件。

  

1、办理《准予迁入证明》。

  

非社区公共户:持证人员在取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3个工作日后,持相关证明和本人身份证到拟落户地公安分(县)局人口管理部门办理《准予迁入证明》;

  

社区公共户:引进人才在取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3个工作日后,登录“上海市公安网”或到属地派出所获取相应的“进沪人员落户‘社区公共户“菜单”,按照“菜单”所需材料准备完整后报送属地派出所。派出所受理后会出具受理回执。审批通过后,派出所开具《准予迁入证明》。

  

2、持《准予迁入证明》到外省市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证》;

  

3、持《准予迁入证明》、《户口迁移证》及申报单位工作关系接收证明到原受理点办理《申报户口证左边明信右边》;

  

4、持《准予迁入证明》、《户口迁移证》、《申报户口证左边明信右边》及其他相关材料到落户地的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迁沪人员及其随迁家属为农业户口的,按国家和本市现行有关政策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左边鲁申君右边综合各人才中心材料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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