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名称
办理《就业创业证》(《就业失业登记证》)
二、设定依据
关于本市实行《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沪人社就[2011]633号)
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沪人社就发[2015]39号)
三、申请条件
1、本市户籍的各类应、历届毕(肄)业生等新成长劳动力。
2、需享受自主创业税收扶持政策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
3、持有《劳动手册》或《就业失业登记证》的本市农业户籍转为非农业户籍的人员。
4、《劳动手册》或《就业失业登记证》遗失后需补办的劳动者。
5、符合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规定的其他劳动者。
四、办理材料
1、本人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
2、户口簿
3、本人二寸证件照二张
4、未继续升学的应历届生需凭毕(肄)业证书
5、遇有特殊情况的,需提交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6、本人需填写《个人基本情况表》和《劳动力登记表》
7、居住地办理的,需出示《本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居住登记申请表(回执)》
五、办理地点
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六、办理流程
审核通过:由工作人员在5个工作日内给予办妥。
审核未通过:告知未通过的原因。
七、办理期限
5个工作日
八、收费标准
免费
九、其他
1、已持有《劳动手册》或《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劳动者无需换发《就业创业证》,可凭《劳动手册》或《就业失业登记证》继续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职业介绍、申领失业保险金等各项公共就业服务。
2、享受自主创业税收扶持政策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需要办理《就业创业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应根据《关于本市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具体实施问题的公告》文件精神,凭认定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到注册地所在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领《就业创业证》(《就业失业登记证》)。
3、《就业创业证》(《就业失业登记证》)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印制,经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加盖钢印后有效。
4、劳动者在被用人单位招用期间,《就业创业证》(《就业失业登记证》)由单位保管。自主创业、灵活就业或失业期间由劳动者本人保管。
十、办理时间
对应服务点对外公布的办理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