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非上海生源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评分办法
一、毕业生要素分
(一)基本要素
1.最高学历
博士27分
硕士24分
本科21分
2.毕业学校
教育部重点建设高校、在沪“211工程”高校、中科院在沪各研究所等研究生培养单位(名单见附件一)15分
其它“211工程”高校、中央直属研究生培养单位、上海各高校及研究生培养单位(名单见附件二)12分
其他高校及研究生培养单位8分
3.学习成绩
按照毕业生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专业(班级)综合排名对其等级进行评定
一级(成绩综合排名前25%)8分
二级(成绩综合排名26%-50%)6分
三级(成绩综合排名51%-75%)4分
四级(成绩综合排名76%-100%)2分
4.外语水平
通过CET-6级、六级成绩达到425分(含425分)或专业英语八级8分
通过CET-4级、四级成绩达到425分(含425分)或专业英语四级7分
外语类、艺术类、体育类专业外语课程合格7分
5.计算机水平
毕业研究生7分
理科类计算机高级水平或免予此项要求的专业(数学类、电子信息科学类、电气信息类、管理科学与工程类)7分
文科类专业计算机中级(省级二级)水平7分
理科类专业计算机中级(省级二级)水平6分
文科类专业计算机初级(省级一级)水平6分
艺术、体育类专业相关课程合格6分
(二)导向要素
1.荣誉称号
(校级及以上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
经认定的国家级10分
省(自治区、直辖市)级5分
学校级(每次1分,不超过2分)2分
2.学术、文体竞赛获奖
在全国大学生电子设计竞赛、全国大学生数学建模竞赛、全国大学生英语竞赛、全国大学生“挑战杯”赛等全国性比赛(含地方赛区)获奖
⑴经认定的国际性比赛或上述全国性比赛奖项:
一等奖10分
二等奖8分
三等奖6分
⑵上述全国性比赛地方赛区奖项:
一等奖5分
二等奖3分
三等奖1分
(1.以上奖励表彰仅限在高校最高学历就读期间所获奖励表彰;2.同类奖励取最高分;3.荣誉类和竞赛类奖励可以累计左边加分右边,最高不超过15分。)
3.科研创新
⑴拥有专利证书:
拥有发明专利证书5分
拥有实用新型专利证书3分
拥有外观设计专利证书3分
⑵已申请发明专利的,并拥有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1分
4.自主创业
⑴创办市大学生科技创业基金资助的科技企业
获得科技创业基金资助企业的法定代表人5分
获得科技创业基金资助企业团组成员2分
⑵创办其他企业
担任法定代表人5分
担任董事2分
二、用人单位要素分
(一)基本要素
用人单位在招聘录用高校毕业生中行为诚信规范5分
(二)引进重点领域人才要素
用人单位录用《上海市重点领域人才开发目录》对应学科专业(见附件三)毕业生3分
用人单位在上述重点领域人才专业目录的基础上,录用列入教育部、上海市重点学科所在高等院校毕业研究生3分
(三)承担重大项目或优秀人才要素
用人单位承担国家和上海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项目且录用的毕业生专业与行业相匹配;用人单位录用急需专业对口的优秀毕业生3分
用人单位为远郊地区教育、卫生等社会公益事业单位1-10分
注:上述用人单位由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并报上海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确认。
三、标准分
标准分为非上海生源进沪就业申请上海市户籍的基本资格分。进沪就业的非上海生源高校毕业生,其各项要素累积分值不低于标准分的,可办理上海市户籍;低于标准分的,办理人才类《上海市居住证》。
标准分由上海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根据市政府户籍人口机械增长调控要求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