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博士落户

1.申请人身边无子女(如申请人有多子女,且都不在身边的,根据其子女户籍地的情况,按“就近不就远、就小不就大”的户口迁移原则受理)2.申请人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夫妻双方须一并提出申请(离异或丧偶除外)3.申请人或被投靠人有本市住宅用途房产4.申请人已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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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申请人身边无子女(如申请人有多子女,且都不在身边的,根据其子女户籍地的情况,按“就近不就远、就小不就大”的户口迁移原则受理)2.申请人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夫妻双方须一并提出申请(离异或丧偶除外)3.申请人或被投靠人有本市住宅用途房产4.申请人已办理深圳市居住证5.被投靠人属集体户(含代管户)人员,须在申请人或被投靠人房产立户后办理随迁。深圳积分入户自动测评系统解读:“身边无子女”:指申请人在同一市、镇(或县、村)范围内未有登记为常住户口的子女“就近不就远”:指申请人应投靠与其户籍地距离较近的子女“就小不就大”:指申请人应投靠户籍地城市级别较低的子女。申请人身边有未成年子女、病残成年子女、未成年养子女、继子女及正在服刑子女均视为身边有子女申请人子女为现役军人的,视为身边无子女2019新规父母随迁入户深圳流程改动准备材料父母随迁入户深圳流程申请人或被投靠人如实填写《入户申请审批表》,并提供下列材料:1.户口簿(A4复印件1份,个人登记页及登记事项变更页复印在一张纸上,核查原件)2.居民身份证(A4复印件1份,正反面复印在一张纸上,核查原件)3.被投靠人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核查原件)4.申请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父母子女情况证明,原件、A4复印件各1份5.遇有下列情形,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供以下相应材料:(1)申请人属离异,与前配偶一并或单独提出申请,均须提供离婚证(A4复印件1份、核查原件)(2)申请人属再婚,现配偶一并申请投靠继子女的,提供被投靠人到场签署同意赡养的书面声明或公证书(A4复印件1份、核查原件)(3)申请人丧偶,户口簿“婚姻状况”栏未登记“丧偶”的,须提供配偶死亡证明文书及原结婚证(A4复印件各1份,核查原件)或当地公安、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夫妻关系的相关材料(原件、A4复印件各1份)(4)申请人配偶系外国籍公民,港、澳、台、侨人员,提供配偶在国(境)外的身份居留证件(A4复印件1份,核查原件)(5)房屋产权属被投靠人夫妻共有(分别占有份额),提供房产证明或一个月内出具的房屋产权信息查询单(原件、A4复印件各1份)房屋产权登记为被投靠人配偶的,提供夫妻共同财产声明的公证文书,或由被投靠人夫妻到场签署同意父母投靠声明(原件、A4复印件各1份)房屋产权属被投靠人与亲友共有的,被投靠人须占有该房产50以上份额的产权,其他产权人应到场签署同意被投靠人父母投靠的声明(原件、A4复印件各1份)。2019新规父母随迁入户深圳流程改动材料要求:以上材料属本人持有证件证明的提交复印件核查原件,属专为本次申报出具的证明材料的提交原件。材料复印件应使用A4纸张竖向复印。家庭户口簿须同时复印户口簿扉页、当事人页集体户口簿只复印盖有户口专用章的当事人页登记项目发生变更的,须在同一纸上复印“登记事项变更和更正记载”页身份证应在同一张A4纸上复印正反两面结(离)婚证须复印婚姻登记员签章页、盖有登记机关专用钢印章的当事人信息页和证号印制页。提出申请申请人或被投靠人携带入户所需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到区公安分局或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受理窗口提出随迁申请并现场摄像,符合申请条件、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并开具受理回执。准备审批经审批符合条件逐级上报公安分局人口管理科、市公安局人口管理处审批。深圳市公安局人口管理处根据市政府每年下达的入户计划,按受理时间先后顺序轮候审批(如当年入户计划执行完毕,顺延至下一年度办理)。如无调查事由,正常政策性随迁申请材料从受理之日起25个工作日内审结。领取证明父母随迁入户深圳申请人接到通知后持受理回执和身份证到指定机关领取《准予迁入证明》,并在《准予迁入证明》有效期内回户口所在地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办理迁移在《准予迁入证明》有效期内回户口所在地办理户口迁移手续。2019新规父母随迁入户深圳流程改动办理入户在《迁移证明》有效期内,携带身份证、户口簿、《准予迁入证明》、《迁移证明》、结婚证、办理二代身份证相片回执、一张二代证标准照片等相关材料,到拟入户地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并现场摄像。成年申请人和16周岁以上未成年申请人入户需本人办理,居民身份证须一并申请。不满16周岁未成年人入户可由监护人代办,但涉及收养、双胞胎等较特殊情况时,未成年人应到场并现场摄像。申请人根据入户地选择情况需分别提供结婚证、配偶户口簿、相应房产证核验。其中,提供《户主关于新增户内成员的声明》、《同意在本人房产立户的声明》的,须户主或业主同时到场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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