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户籍迁入若干限定》:第十条符合下列要求之一的人员,在年度计划安排额度内,经审批可解决政策性迁户:
(一)爸妈一方为深圳市户籍的,其未成年娃儿能够申请投靠入户。
(二)夫妻一方为深圳市户籍的,其另一半按下列要求申请投靠入户:1.在深有就业,且同时符合本限定第八条要求的,直接解决人才引进迁户;2.在深无就业,或者虽有就业但不符合本限定第八条要求的,分家时间满2年后能够申请入户。经深圳市认定的高层次人才及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高级技师或硕士以上研究生学历要求人员的另一半,可不受分家时间限制并予优先解决。
(三)迁入深圳市户籍持续满8年且仍拥有深圳市户籍的,其共有生活的爸妈能够申请投靠入户。爸妈婚姻在存续期间的,须同时提议入户申请,离婚或丧偶后未二婚者除外。
(四)符合国家、广东省、深圳市限定的军转干部及其随迁随调亲属、军休及复员干部和退役士兵、驻深部队随军亲属,能够申请入户。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九条
公民因结婚、离婚、收养、认领、分户、并户、失踪、寻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户口变动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变更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