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户父母随迁,你知道多少?

父母随迁办理条件一、申请人与被投靠人在深圳共同生活,被投靠人迁入深圳户籍连续满8年且仍拥有深圳户籍二、申请人男性满60周岁、女性满55周岁(须同时满足),婚姻在存续期间的,须同时提出入户申请,离异或丧偶除外。三、被投靠人属

深户父母随迁,你知道多少?

落户深圳咨询二维码  

  父母随迁

  办理条件

  一、申请人与被投靠人在深圳共同生活,被投靠人迁入深圳户籍连续满8年且仍拥有深圳户籍;

  二、申请人男性满60周岁、女性满55周岁(须同时满足),婚姻在存续期间的,须同时提出入户申请,离异或丧偶除外。

  三、被投靠人属本市家庭户成员。

  四、申请人(随迁人)无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或活动的记录。

  办理材料

  一、户口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1)申请人及随迁人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核验原件);

  (2)被投靠人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核验原件);

  二、进行父母子女关系认定的证明材料

  被投靠人提交以下证明材料之一进行父母子女关系认定:

  (1)被投靠人的出生医学证明

  (2)老人户籍地派出所出具的能证明父母子女关系的证明或户口底册复印件、

  (3)申请人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乡镇)政府出具的能证明父母子女关系的证明、公证处出具的证明父母子女关系的公证书。

  三、遇有下列情形,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供以下相应材料:

  (1)申请人离异,与前配偶一并或单独提出申请,均须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民事调解)书(复印件1份、核验原件);

  (2)申请人再婚,现配偶一并申请投靠继子女的,被投靠人签署同意赡养继父母的书面声明或提供公证书(复印件1份、核验原件);

  (3)申请人丧偶,户口簿“婚姻状况”栏未登记“丧偶”的,须提供配偶死亡证明文书及原结婚证(复印件各1份,核验原件)或当地公安、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夫妻关系的相关材料;

  (4)申请人配偶系外国籍公民,港、澳、台、侨人员,提供配偶在国(境)外的身份居留证件(复印件1份,核验原件);

  (5)被投靠人属2011年9月1日前本市家庭户挂靠成员的,还需提供《户主关于新增户内成员的声明》或附该声明的《公证书》。

  办理流程

  一、提交申请

  被投靠人(携带入户所需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到被投靠人户籍地公安分局户政窗口提出随迁申请并现场摄像,符合申请条件、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并开具受理回执。

  被投靠人户口属宝安、龙岗两区和龙华新区的,到户籍地派出所;户口属龙岗区布吉派出所、罗岗派出所、水径派出所的到布吉户政中心)

  二、公安机关审批

  市公安局人口管理处根据市政府每年下达的户籍人口机械增长计划,按申请类别、受理时间先后顺序审批(如当年计划执行完毕,顺延至下一年度办理)。如无调查事由,正常政策性随迁申请材料从受理之日起35个工作日内审结。

  三、到拟入户地派出所领取《准予迁入证明》

  申请人、未成年申请人的法定监护人接到通知后持受理回执、身份证到指定机关领取《准予迁入证明》

  四、回原籍地迁出户口、办理《户口迁移证》

  在《准予迁入证明》有效期内(40天内有效)回户口所在地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省内居民已实施户籍迁移一站式办理,户籍迁入信息经审核通过后依托系统实现数据流转,申请人不需返回户籍地办理户口迁出,届时请按短信通知直接前往我市拟入户地公安机关办理入户登记)

  五、到拟入户地派出所落户

  申请人、未成年申请人的法定监护人在《户口迁移证》有效期内,携带身份证、《准予迁入证》(第三联)、《户口迁移证》、办理二代身份证相片回执、一张二代证标准照片等相关材料,到拟入户地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并现场摄像。

  成年申请人和16周岁以上未成年申请人入户须本人办理,居民身份证须一并申请。随迁收养子女、双胞胎子女的,该16岁以下未成年人需到场摄像。提供《户主关于新增户内成员的声明》的,该户户主需持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到场确认;

  六、申请人提供的入户申请材料应真实有效。经有关部门查实,存在隐瞒、欺骗或提供虚假材料的,2年内不予受理入户申请;已经入户的,予以注销,退回原籍;涉嫌犯罪的,由受理单位所属分局依法处理。

  办理地点

  被投靠人户籍地公安分局或派出所户政窗口(点击查看:深圳市随迁业务受理窗口汇总表)

  (1)其中被投靠人户籍在罗湖、福田、南山、盐田四区及光明、坪山、龙华、大鹏新区的,到被投靠人户籍所在区(新区)公安分局人口管理科(治安大队)申请;

  (2)被投靠人户籍在宝安、龙岗两区及龙华新区的,到被投靠人户籍所在地派出所申请

  办理时限及费用

  办理时限:

  按入户申请的受理时间顺序安排审批,从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调查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限。

  办理费用:

  免征《准予迁入证明》工本费

  依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2〕97号);《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深财资〔2012〕38号);《省物价局省财

  政厅关于取消、免征、降低部分省定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粤价〔2013〕223号)。

免责声明:本站部分内容和图片来源于互联网,经本站整理和编辑,版权归原作者所有,本站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交流和学习之目的,不做商用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若有来源标注存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网站管理员,将于第一时间整改处理。管理员邮箱:y569#qq.com(#转@)

相关推荐

推荐内容

落户咨询2
最新资讯
落户咨询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