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调干(人才引进)
1、范围:
从市外调入符合干部调配
规定的国内在职人员。
2、申办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具有城镇户籍;
2)身体状况能够胜任正常工作;
3)未违反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规定;
4)已在我市办理居住证并缴纳社会保险;
5)本人及配偶均未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及其活动;
6)无劳动教养及违法犯罪记录。
(二)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
1)两院院士;
2)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全国杰出专业技术人才,“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国家、省(部)级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国家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学术技术带头人,年龄在55周岁以下的;
3)广东省和国家部级以上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或深圳市科技创新奖的项目主要完成人,年龄在50周岁以下的;
4)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并在任期内的高层次专业人才(以下简称“高层次专业人才”),且不超过其对应的高层次专业人才认定标准规定的最高年龄的;
5)具有经全国统考取得的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广东省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或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准认定有效的省外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以下简称“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年龄在50周岁以下的;
6)获得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年龄在48周岁以下的;
7)获得技师职业资格证书,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
8)具有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科以上学历和学士以上学位,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
9)具有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大专以上学历,获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或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执业)资格证书,在本市实际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累计2年以上,年龄在40周岁以下的;(全日制大专以上学历,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累计3年以上,年龄在35周岁以下的)。
10)留学人员直接来深创业、工作,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
11)本市依法登记注册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其所在企业在最近连续3个纳税年度内累计纳税人民币300万元以上的;
12)本市依法登记注册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自然人股东、合伙企业的出资(合伙)人,最近连续3个纳税年度内,以其投资份额占该企业实收资本的比例而累计分摊企业已缴纳税额人民币60万元以上的;
13)在本市就业的个人,最近连续3个纳税年度内累计缴纳个人所得税人民币24万元以上的;
14)在本市依法登记注册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最近连续3个纳税年度内累计纳税人民币30万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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