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租赁类迁入户口:
(1)公民在城区和建制镇镇区租赁政府部门的公租房、廉租房、直管公房等合法的住所,该房屋未登记其它户籍户口的情况下,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等均可在租赁地申请迁入;
(2)在城区和建制镇镇区租赁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自建房或商品房,经房屋所有权人同意,租赁人可申请将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等户口迁入该房屋。
五、依法保障居民合法权益
(一)完善农村产权制度。
加快推进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积极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现阶段,农业人口进城落户后,其依然享受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转户不退地。加快推进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逐步实现农村产权公开、公正、规范交易,探索建立农村宅基地依法自愿有偿退出的有效机制以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转包、转让、互换、入股的实现路径。现阶段,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
加快以“城中村”为重点的棚户区改造,将农业转移人口及其它常住人口纳入城镇住房保障体系,采取多种方式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基本住房需求。
(三)加强基本公共服务财力保障。
建立财政转移支付、城镇建设用地与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挂钩的机制。完善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公共财政体系,逐步理顺事权关系,建立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按照地方事权划分承担和分担相应的支出责任。完善转移支付制度,加大财力均衡力度,保障地方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财力。
六、有关要求
(三)加强宣传引导。各相关部门单位要通过电视台、广播、报纸等新闻媒体,加大户籍制度改革工作的宣传力度,全面阐释适应中国特色新型城镇化发展、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重大意义,准确解读户籍制度改革及相关配套政策。积极宣传各地区在解决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落户城镇、保障合法权益、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等方面的好经验、好做法,合理引导社会预期,回应群众关切,凝聚各方共识,形成改革合力,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