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户不再是缴纳社会抚养费的筹码,新生儿无需准生证,仅凭《出生医学证明》即可落户……山东省和江西省南昌市户籍部门今年相继实行新生儿户籍办理新政。专家分析,“新生儿落户”和“超生罚款”脱钩,保障“黑户”孩子合法权益,彰显了我国依法行政的国家治理理念。
超生的孩子要落户,必须先缴纳社会抚养费,这是各地长期以来通行的做法。我国第六次人口普查发现,全国有1300余万人没有户口,其中大部分为未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人口,这些人普遍面临上学、就业等诸多不便,无法享受我国公民生而应得的多项福利保障。
今年2月中旬,山东省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出生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指出,对未婚生育、计划外生育、超计划生育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出生人口,绝不允许随意设立任何前置程序和附加条件,绝不允许推诿扯皮、久拖不决甚至拒绝受理,绝不允许造成“黑户”。
4月1日起,南昌市启动户籍制度改革,根据《南昌市公安机关户籍业务办理规范》,父母双方有一方为南昌户籍的计划外超生人员凭《出生医学证明》、父母结婚证明以及户口簿即可办理户口。
2001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四十一条明确规定,未按法律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缴纳社会抚养费。但条款中并未规定,对违反该法而生育的子女,采取不予上户口、不予入学等处罚。
然而中国人民大学社会与人口学院院长翟振武的一项调研显示,农村地区社会抚养费征收到位率仅20%。加上部分基层政府在考核中规定,计生工作未达标者,评优、提拔等均将被一票否决,新生儿落户捆绑社会抚养费成为各地长期通行的“土政策”。“以缴纳社会抚养费作为超生儿取得户口的前置条件,方便了行政管理,却损害了公民入学、就医等基本权利。”河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袁勇认为,父母超生违法,但板子不应打在孩子身上。
北京市隆安(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周雷说,我国现行户口登记条例明文规定,户口登记机关应该对出生的中国公民予以登记,无附加条件。1988年,公安部、原国家计生委联合下文指出,任何地方都不得自立限制超计划生育的婴儿落户的法规,禁止将计生证明、超生罚款与户口登记捆绑。
“新生儿户口登记与社会抚养费征收脱钩,符合依法行政的理念。”中国行政法学会理事、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朱淑娣认为,这一举措体现了坚持依法治理,加强法治保障,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社会矛盾的现代国家治理理念。
落户与收费拆分,使得落户不再附着计生管理的职责,有利于保障新生儿依法享有各项权利、履行相关义务。专家认为,这是户籍制度改革的一大进步,但改革不应止步于此。
我国的户口承载了大量福利,特别是涉及教育、就业、婚姻、社会保障等基本权利。“户籍制度实际上成了‘拿户籍说事的制度’,剥离这些附带的福利,还原其人口管理的职能,应是未来户籍制度改革的方向。”山东省社会科学院人口学研究所副研究员李兰永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