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南川法院审理了一起户籍登记纠纷,法院审理认为原告诉请撤销涪陵区公安局作出的《不予户口登记告知书》的理由不成立,判决驳回原告陈某乙和陈某丙的诉讼请求。
陈某乙和陈某丙是陈某甲之子,三人的户籍地均为重庆市武隆区某镇,户口性质均为城镇居民家庭户口。2006年,陈某甲与重庆市涪陵区某村村民喻某签订《买卖房屋合同》,约定喻某出售房屋砖混住房4间,猪圈、厨房各1间。陈某甲付给喻某房款元。2021年,陈某乙和陈某丙申请办理户口迁移至该房屋的登记手续。涪陵区公安局随即作出《不予户口登记告知书》,不予受理或登记。9月29日,陈某乙和陈某丙向南川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涪陵区公安局撤销《不予户口登记告知书》。
法院审理认为,我国对于城镇人口落户农村地区采取非常严格的限制政策,对于城镇人口、非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购买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也持否定态度。本案中,陈某乙和陈某丙均属于城镇户口,申请到农村地区落户显然与我国户籍政策不相符。被告涪陵区公安局经审查,作出《不予户口登记告知书》并当场反馈符合法律规定。陈某乙和陈某丙诉请撤销涪陵区公安局作出的《不予户口登记告知书》理由不成立,遂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来源:重庆市南川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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