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救助标准:
具有本市户籍的居民,其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当年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可以申请享受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同时,根据《深圳市民政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提高我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深民[2019]63号)文件规定,我市自2019年1月起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1160元。
(二)办事指南:
1.申请:申请人通过现场、网上方式提出申请,根据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街道办事处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经审查,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应在2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予以补足。逾期不补正的,作退件处理。
3.审核:街道办事处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和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财产、致困原因、就业意向和实际生活水平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初审意见。
4.审批:街道办事处对申请审核通过后,报区民政局审批。
5.领取结果:向审批通过的申请人发放《低保证》并于次月起发放低保救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