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验原件)及工商管理机关出具的最近三年合法经营的工商营业信息单(个人就业的提供以社保信息单代替)(原件1份);
(二)税务机关出具的最近三年的完税证明(原件1份);
(三)申请人及其随迁子女的户口簿(复印件1份,验原件);
(四)申请人及其随迁子女(16周岁以下尚未办理身份证的除外)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五)已婚、再婚申请人的结婚证,离异申请人的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或法院离婚判决(调解)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再婚、离异申请人还须提供前一(数)次离婚的协议书或法院民事判决(调解)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六)申请人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和本市实际居住地派出所分别出具的无犯罪记录、未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和活动证明(原件各1份);
(七)申请人本人或亲友的有效房产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八)已孕已育或已收养子女的申请人提供拟迁入地街道计生部门出具的随迁入户计划生育证明(原件1份),其他申请人提供六个月内签发或审验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证》;
(九)根据申请人迁入地选择情况,分别提供配偶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及相应房产证明或市(区)房屋登记中心近一个月内开具的房屋产权信息查询单、《户主关于新增户内成员的声明》、《同意在本人房产立户的声明》等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