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办理招(调)工(干)户籍迁入须知
入户条件
1.经我市(区)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批准的招(调)工(干)人员及随同批准迁入的随迁人员,提交入户材料真实有效。
2.已孕已育(含收养子女)申请人经拟入户地街道计生部门审核,符合本市迁户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申请人先行到拟入户地街道计生部门审核,相关计生信息数据共享到我局,不需提供纸质材料)。
3.申请人无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或活动的记录。
入户申请材料
1.市(区)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招(调)工(干)人员入户通知(书)或调动通知(书)。
2.深圳市入户人员信息卡和《入户告知书》、农业户籍人员的深圳市“农转非”人员入户信息卡。
3.申请人及随迁子女户口簿、身份证(未满十六周岁可免提供)。
4.申请人根据婚姻状况,提供以下材料(未婚免提供):
(1)已婚的,提供结婚证;
(2)离异的,提供离婚证和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民事调解)书;
(3)丧偶的,提供:配偶死亡证明文书(户口簿“婚姻状况”栏已登记为“丧偶”的,不需提供)。
5.随迁子女《出生医学证明》。
6.入户地选择及材料(申请人根据自身实际情况按以下先后顺序依次选择入户地):
(1)配偶家庭户
所需材料:配偶户口簿;
(2)本人或亲友的房产立户。
所需材料:房产证原件或不动产信息查询结果单、拟入户地派出所出具的标准地址单;
(3)挂靠亲友家庭户
所需材料:户主户口簿;
(4)本人单位集体户
所需材料:夫妻双方(单身的只提供个人)的不动产信息查询结果单、加盖用人单位公章的集体户口簿扉页复印件(注明户内任一成员身份证号码);
(5)配偶单位集体户
所需材料:夫妻双方的不动产信息查询结果单、本人单位未开立集体户的证明、加盖用人单位公章的集体户口簿扉页复印件(注明户内任一成员身份证号码)、配偶单位同意接收入户证明;
(6)代理机构集体户
所需材料:夫妻双方(单身的只提供个人)的不动产信息查询结果单、加盖代理机构公章的集体户口簿扉页复印件(注明户内任一成员身份证号码)。招调手续体现用人单位的需另外提供用人单位未开立集体户的证明;
(7)派出所代管户,无以上入户地选择条件的,迁入单位营业执照经营场所登记所在地派出所代管户
所需材料:夫妻双方(单身的只提供个人)的不动产信息查询结果单、用人单位(代理机构)未开立集体户的证明、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以上材料
属本人持有证件证明的收取复印件交验原件,属专为本次申报出具的证明材料收取原件。
证件不是中文签发的,须提供附有翻译资质机构出具的中文翻译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