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入户条件
(一)本市(区)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的招(调)工(干)人员及批准随同迁入的子女。
随迁子女属继子女的,申请人与该子女生父(母)结婚应满2年;未满2年的,申报人现场申请放弃该继子女随迁,不影响正常业务办理。
(二)申请人无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或活动的记录。
二、入户申请材料
(一)到公安机关办理落户时出示含指标卡编号的短信。无法提供短信的,可在办理时说明情况,公安机关使用身份证号码调取指标卡数据。
(二)申请人户口薄、身份证。
(三)申请人携带随迁子女的,收取随迁子女的户口薄、身份证(未满16周岁可免收取)、《出生医学证明》。
在国外出生的,还需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未认证的,提交国内公证机关出具的出生证明中文翻译件的公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