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生医学证明档案管理.PPT

关于新生儿第三方姓的有关解释为确保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律解释及时贯彻落实,依法保障公民行使姓名权,现提出如下工作要求:一是把握时间节点。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律解释通过并公布的时间为节点,2014年11月1日后出生婴儿,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二是严格程序要求。新生婴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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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新生儿第三方姓的有关解释为确保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律解释及时贯彻落实,依法保障公民行使姓名权,现提出如下工作要求:一是把握时间节点。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律解释通过并公布的时间为节点,2014年11月1日后出生婴儿,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二是严格程序要求。新生婴儿上户拟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的,必须由婴儿父亲和母亲现场签署申明(捺印并附双方身份证复印件),明确自愿放弃婴儿随父姓和母姓的权利,申明选取其他姓氏的正当理由,并确认一切法律后果自行承担。住院分娩首次签发具有助产技术服务资质的医疗保健机构为本机构内出生的新生儿直接签发。填写首次签发登记表(加盖科室专用章)。按照首次签发要求规范出具。按编号顺序签发,不跳号。做好签发登记,资料归档。解读:1.只要以前没发过,均属首次签发。2.应当在明显位置公示办证流程和要求,告知家长应当及时为新生儿申领出生证,敦促父母或监护人尽早(出院前)领取。3.引导家长提前准备好新生儿姓名。《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及登记本《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要求使用规范汉字和符合国家标准的数字符号打印或用钢笔(蓝黑墨水)、碳素笔一次填写(截至2015年12月31日),外籍人士姓名可使用英文。审验有效身份证件原件,留存复印件。(1)新生儿父母有效身份证件原件;母亲本人领取,不是母亲本人的需母亲签字的委托书和委托人身份证件原件;(2)新生儿父母应在出院前申领《出生医学证明》。确因特殊情况出院前未申领的,须在出生一个月之内申领《出生医学证明》。在助产机构分娩的新生儿超出一个月未申领《出生医学证明》,参照第二十六条医疗机构外分娩申领。(3)对于新生儿母亲有效身份证件原件与住院分娩登记的产妇姓名等相关信息不一致的,应当提供亲子鉴定证明。《出生医学证明》正页、副页和存根相应位置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盖印要使用红色印泥,清晰端正,不得涂抹,不得盖其他印章或骑缝章。在途中急产分娩并经具有助产技术服务资质的医疗保健机构处理的新生儿,由该机构负责签发。首次签发不规范的主要表现项目填写不完整,缺项漏项(如病历号等);填写不规范:涂抹、修改或变更信息,圆珠笔填写等;签发流程不规范;废证过多,废证换证概念不清。证章未分开管理。一经盖章,视为已签发,若错按换证处理1996年1月1日前出生的公民,如需出生证明,以司法部门“出生公证书”为合法有效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5〕96号)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无户口人员。在助产机构内出生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向该助产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在助产机构外出生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需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向拟落户地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托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无户口人员或者其监护人凭《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者非婚生育说明,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公安部关于国内公民收养弃婴等落户问题的通知公通字[1997]54号1992年4月1日《收养法》实施以后,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以及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的,收养人应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并领取《收养证》。收养人持《收养公证书》或《收养证》和本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件,向其常住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提出落户申请。换发管理符合换发条件,不得违规换发申请表、登记表、填写完整盲目控制废证率,导致因机构填写错误换证过多原签发机构为因当事人或签发机构责任导致原《出生医学证明》无效的更换。或户籍部门提供相关证明不能进行出生登记而需变更新生儿姓名的;(名字不规范不符合入户要求,如张A等。)当事人自行更改,按原信息换发。未入户更名的,户籍部门先按出生证明的名字入户,然后办理更名,曾用名。当事人提供法定鉴定机构有关亲子鉴定的证明,要求变更父亲或母亲信息的(换人)。换发后原证件由原签发机构归档保存,并做好编号和换发原因登记。不能作为废证。无效情形规定卫基妇发〔2001〕第45号,卫妇幼秘〔2015〕16号手写时未用钢笔或碳素笔的(2015年12月31日以后签发的必须打印);被涂改的、填写字迹不清的、填写不真实的;私自拆切副页的;未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的;非法印制、伪造、倒卖、转让、出借的;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无效情形。严禁伪造、变造、倒卖、转让、出借、私自涂改或使用非法印制的《出生医学证明》。不得以异地《出生医学证明》换取申报出生登记地《出生医学证明》。换发原因不明确换发原因不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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