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政府发布的《深圳市非深户籍人员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和完善非深圳市户籍人员(以下简称非深户籍人员)子女义务教育服务管理,推进教育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促进教育公平,提升教育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条例》《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人口服务管理的若干意见》(深府〔2016〕58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坚持以流入地的区政府(含新区管委会,下同)管理为主,统筹义务教育学校学位,努力解决非深户籍人员子女义务教育问题。
第三条市、区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制定教育发展规划,将非深户籍人员子女义务教育统一纳入规划,统筹安排。各区政府建立学位供需协调机制,提前建设学校,扩大学位供给,合理配置资源。政府各有关职能部门明确职责,加强沟通,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建立并完善工作制度和保障机制,做好非深户籍人员子女义务教育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