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宝安龙岗两区
城市化进程的意见
深发[2003]15号
为加快我市建设国际化城市的步伐,实现深圳经济特区内外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快速发展,市委、市政府决定加快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进程,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快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进程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意义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全市经济社会的迅速发展,宝安、龙岗两区发生了历史性的巨大变化,工业化水平大大提高,经济结构已经基本实现了由第一产业为主转变为第二、三产业为主,镇村基础设施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社会福利事业有了长足进步,村民基本上已不再从事传统的农业生产。这表明宝安、龙岗两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已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阶段。加快两区城市化的步伐,对于统一特区内外的行政、经济和社会管理体制,推进两区工业化、城市化、现代化,缩小特区内外经济和社会发展差距,加快全市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开创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新局面,把深圳建设成为中国特色、中国风格、中国气派的现代化中心城市和国际化城市具有重大的战略意义。
二、明确加快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进程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建设国际化城市为目标,以全面提升城市综合功能和竞争力为核心,紧紧依靠宝安、龙岗两区各级党组织,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认真做好基层干部群众的思想工作,全面落实市委、市政府制定的加快城市化进程的各项政策措施,努力完成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各项工作,实现特区内外协调发展,推动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再上一个新台阶。加快两区城市化进程要坚持尊重历史,着眼未来;实事求是,稳妥推进;以点带面,分步实施;坚持可持续发展,处理好近期利益和长远利益关系,兼顾国家利益和集体利益,保障村民利益;有利于全面提高城市管理水平,有利于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有利于提高全体市民的综合素质。
三、准确把握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的工作重点及各项政策措施
(一)行政管理
宝安、龙岗两区要依法进行撤销镇建立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简称居委会,下同)的试点工作。
1.原则上,撤销一个镇设立一个街道办事处,一个村民委员会(简称村委会,下同)成立一个居委会。街道办事处的内设机构名称可以改变,但编制规模和职能基本维持不变。
2.撤销镇建立街道办事处后,街道办事处作为区级政府派出机构,受政府委托行使管理社会经济的职能。原镇属企业归街道办事处管理的,必须政企分开,条件成熟的可以进行改制。街道办事处要把主要精力放在加强社区建设和城市管理方面,切实加大社区管理和公共服务的力度。
3.成立居委会后,居委会与原村委会集体经济组织脱钩,独立运作。其人员工资、办公用房和办公经费由区财政承担,市财政按规定在开办费上给予适当补贴。
(二)经济管理
1.宝安、龙岗两区对镇级资产进行认真的清产核资和资产评估后直接移交给街道办事处。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公有财产的流失。严禁以各种手段侵吞国家和集体资产,严禁违法调度资金、转移资产、私分钱物、公费旅游,严禁镇、村进行借款、担保等新的举债行为。
2.新成立的居委会要对原村委会和原村小组集体经济进行清产核资和资产评估,形成具有法律效力的资产评估报告和验资报告,并在此基础上,将原村委会和原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的所有财产等额折成股份组建股份合作公司。股份合作公司原则上设立集体股、个人股。集体股是指设立股份合作公司时由集体财产折股后留归全体股东所有的股份。个人股是指设立股份合作公司时由集体财产折股后分配给原村民的股份,原村民因此成为股份合作公司的股东。
3.新成立的居委会要加强对集体股权的管理和监督,规范其运作,维护所属居民的合法权益。集体股权收益主要用于为原村民购买养老和医疗保险、改善和维护社区公共服务设施以及原村民的福利等方面。股份合作公司股权收益的分配、股权继承等有关事宜由各股份合作公司在法律框架内自行决定。股份合作公司可以依法向全体股东或社会以增发新股、配股等方式募集发展资金,新增股份与原始股份同股同权。
(三)发展规划
1.坚持规划先行和统一规划。两区要按照建设国际化城市的标准,对城市布局、基础设施、产业发展、社会事业、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等方面的规划进行重新修订、完善和提高,实现功能组团和城市片区间的协调发展,构筑特区内外一体化的现代城市体系。
2.加快调整、优化产业结构,突出优势产业的发展。根据我市西、中、东三条发展轴线的城市规划布局,明确两区的发展重点和区域功能。宝安区要建设成为高新技术产业、先进产业、加工贸易、生态农业和生态旅游基地;龙岗区要建设成为高新技术和先进工业产业出口加工基地、现代物流业基地和滨海旅游基地,形成宝安、龙岗与特区相互促进,并具有较强辐射带动作用的城市空间布局。
(四)土地资源
1.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市居民的,原属于其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转为国家所有。从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工作正式启动开始,市、区规划国土部门要集中力量依法对这两区的农村集体土地进行清理,并加大管理力度。具体方案由市规划国土部门提出,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2.宝安、龙岗两区政府要以科学合理的城市规划为指导,以建设国际化城市为目标,坚持可持续发展,积极推进老工业区和旧村改造,加大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入,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和土地的合理利用,提高城市建设和管理水平。
3.对非农建设用地(包括村民宅基地和工商用地)未达到市政府规定标准的村委会,国土部门要一次性留足。但必须按照工业进园、农业进基地、住宅进社区的原则,进行统一规划和建设。
4.村委会经批准的非农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旧村(城)改造用地及其零星空地,股份合作公司提出的建设项目在符合城市规划及妥善解决拆迁安置问题的前提下,经规划国土部门批准,可以开发建设。
5.村委会集体在政府划定的工商用地上已建设的合法建筑,土地性质依法转为国有。国土部门根据其具体用途依法确定土地使用权年限(从村民转为居民之日起计算),重新办理土地房产证,并按照甲种土地标准征收土地使用费。
6.市有关部门和宝安、龙岗两区要采取有力措施,加大对违法违章建筑的处理力度,坚决制止非法占地、违规批地、非法转让土地以及利用城市化之机违章抢建、抢种的行为,一经发现一律严肃查处,并按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对抢建抢种和违法违章建筑制止不力、处理不坚决的,市、区有关部门要追究当地政府相关主管领导的责任。
(五)市政建设
1.实施城市化之后,宝安、龙岗两区对由各村委会建设和管理的市政公共设施的维护和管理实行三年过渡期。过渡期内,股份合作公司继续负责其维护和管理,并负担治安、环境卫生、社区管理等费用;三年后则由区政府负责维护和管理,并负担相关费用。具体方案由市城管办会同两区政府提出,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2.村委会经批准的非农建设用地范围内和村民居住区内的公共设施,城市化后仍由原投资者或业主使用、建设和管理,并负担相关费用。
(六)城市管理
1.加强宝安、龙岗两区公安一线执法的力量。要根据管辖区域范围、人口规模来确定警力规模和派出所的布局。原镇总警力可适当增加,同时要搞好派出所之间管辖范围的衔接工作。具体方案由市公安局会同两区政府提出,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2.宝安、龙岗两区行政执法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在新设立的街道办事处派驻城管行政综合执法人员,开展行政执法工作,搞好辖区的城市综合管理。具体方案由市城管办(市行政执法局)会同两区政府提出,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七)户籍和计划生育
1.农业户口村民一次性办理“农转非”手续,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具体方案由市公安局提出,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2.农业户口村民(农业人口)的育龄夫妻,如果只生育一个孩子是女孩的,从村委会改为居委会之日起,四年内可按间隔期规定再安排一个生育指标;本人自愿将户口迁出居委会,在户籍迁移时虽已安排生育指标但未怀孕的,取消该生育指标。
(八)社会保障和劳动就业
1.城市化后,两区符合年龄条件的原村民均按城市企业员工标准参加深圳市的养老和医疗保险。具体方案由市社保局提出,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2.农业户口村民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后,享受城市居民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3.符合就业条件的原村民可在全市范围内应聘就业,市、区劳动部门要对两区转制后原村民的就业安排作出规划。
4.市、区劳动部门要加强对原村民的就业培训,引导其转变择业观念。有关部门和社会中介机构要积极为其提供就业信息和咨询服务。
(九)学校教育
1.宝安、龙岗两区原属镇政府承办的学校,统一移交给区政府管理。
2.各村委会投资建设的小学,清产核资后,由区出具证明,承认股份合作公司拥有的产权,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无偿移交给区政府管理。不愿意无偿移交的,实行清产核资,按净资产折股,原投资者(包括政府)按所持股份参与学校的运作和管理,并按其所持股份份额负担资金投入或享有相应的投资收益权,实行社会办学。具体方案由市教育局会同两区政府提出,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十)党的建设与其他事务
1.新设立的街道办事处要成立街道党工委,新成立的居委会要成立居民党支部。居委会和股份合作公司党组织要分设。居委会和股份合作公司以及原镇非公有制经济、社会组织和流动党员的党组织接受街道党工委的领导。街道党工委、居民党支部要在辖区各类组织中发挥领导核心作用。
2.原属村委会领导的民兵组织,城市化后由街道党工委领导。
3.居委会和股份合作公司要建立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组织。
四、稳步推进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的各项工作
(一)启动时间。从2003年10月30日起正式启动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各项工作。
(二)确定试点。宝安、龙岗两区要各选一个镇进行城市化的各项试点工作。
(三)试点期限。宝安、龙岗两区从启动城市化工作开始,到2004年3月底完成试点各项工作。
(四)操作方法。先撤销镇设立街道办事处,然后成立居委会。其相应机构职能和工作方式实行自然转变。市民政部门就撤销镇设立街道办事处一事要会同两区政府提出一揽子方案报市政府,经市政府请示省政府批准后实施。
(五)实施步骤。试点各项工作完成之后,在总结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宝安、龙岗两区从2004年4月份开始全面推进城市化,到2004年12月基本完成。
五、切实加强对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工作的组织领导
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是一项复杂且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各级党委必须高度重视。既要态度坚决,按照市的统一部署积极推进,又要稳妥实施,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
(一)成立市城市化工作领导小组。由黄丽满同志任组长,李鸿忠同志任常务副组长,有关领导任副组长。宝安、龙岗两区也要分别成立区城市化领导机构。
(二)制定城市化工作实施方案。宝安、龙岗两区要根据本意见制定实施方案,报市城市化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全市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市委、市政府要求,尽快提出具体实施政策和工作方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协作。
(三)加强对基层干部群众的思想发动工作。宝安、龙岗两区要切实做好基层干部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真正把干部群众的思想统一到市委、市政府的决策上来,做到统一思想、统一指挥、统一行动,积极推进城市化的各项工作,确保社会稳定。两区要有组织、有计划地从上到下层层召开动员大会,宣讲城市化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帮助群众提高认识,转变观念,自觉贯彻市委、市政府的决策。
(四)做好政策引导和宣传。市委宣传部和宝安、龙岗两区要制定具体的城市化宣传工作方案,认真组织力量,加大对城市化政策的宣传力度,不断向干部和群众宣传其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要充分利用报刊、电视、广播电台等各种宣传手段,大造舆论,广泛宣传两区和试点镇的城市化工作,做到家喻户晓。
(五)严肃各项工作纪律。市直各有关部门和宝安、龙岗两区各级党组织、政府及各村委会要严格按照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署抓好落实。对于拒不贯彻本意见精神,违反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后果和影响的区、镇、村领导干部,纪检监察部门要予以严肃查处。
关于加快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进程的通告房地产门户-搜房网2005年08月03日09:01
为促进特区内外协调发展,加快我市建设国际化城市进程,根据《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进程的意见》精神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现就加快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进程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在宝安、龙岗两区全面推进城市化工作。依法撤销现有镇建制,设立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民委员会;现村民转为城市居民,享受城市居民待遇;现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照国家有关法律的规定,按城市市区土地管理政策进行管理;现执行的农村居民(农业人口)计划生育政策保留4年。
二、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对宝安、龙岗两区的镇、村资产进行全面清产核资。现镇、村所属的资产以及所建设的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等由区、镇人民政府组织登记造册、妥善管理,依照有关规定进行移交和处置,不得擅自改变功能及非法转让。现镇、村已依法核定的建设用地应严格管理。
三、在加快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工作过程中,严禁以各种手段侵吞国家和集体资产;严禁违法调度资金、转移资产、私分钱物、公费旅游;严禁镇、村未经批准进行借款、担保等新的举债行为;坚决制止非法占地、违规批地、非法转让土地以及违章抢种、抢建。违者,严肃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四、宝安、龙岗两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应按照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和本通告的规定,认真组织实施宝安、龙岗两区的城市化工作,妥善处理有关历史遗留问题,做好群众思想工作,确保社会稳定。现宝安、龙岗两区的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在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民委员会正式设立之前,必须严格履行法定职责,确保顺利过渡。
五、本通告由市政府法制部门负责解释,相关配套细则另行颁布。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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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意见
发布部门:广东省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深发[2003]5号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全面落实省民营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和《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决定》(粤发〔2003〕4号),进一步加快观念创新、产业创新、制度创新和环境创新的步伐,促进我市民营经济大发展、大繁荣,增强我市国际竞争力和发展后劲,开创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局面,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把加快民营经济发展摆上全局工作的重要位置
(一)充分认识加快发展民营经济的重大意义。民营经济是利用国内民间资本兴办的个体、私营、股份合作等各种形式的非公有制经济,具有产权清晰、风险自担、自我管理、自我发展、机制灵活、市场适应性和生命力较强等特点,与国有、集体、外资经济一样,都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快民营经济发展,是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充分发挥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进一步解放和发展生产力的客观要求,也是我市增创新优势,增强发展后劲和国际竞争力,加快率先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必然选择。深圳经济特区建立以来,民营经济快速发展,为我市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的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成为我市经济发展新的增长点和生力军。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充分认识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重大意义,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引导和规范民营经济发展,采取积极有效的政策措施,放手让一切劳动、知识、技术、管理和资本等创造财富的源泉充分涌流,使深圳成为民营经济发展的沃土,民营企业家创业的乐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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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三个有利于”为标准,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与时俱进,勇于创新,按照“政治平等、政策公平、法律保障、放手发展”的方针,消除一切妨碍民营经济发展的思想观念、体制弊端、政策规定和不合法、不合理的做法,努力营造民营企业人员“社会上有地位、政治上有荣誉、经济上有实惠”的良好发展氛围和各种经济形式一视同仁、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力争三至五年内使我市民营经济总量上规模、结构上档次、质量上水平、管理上台阶,形成一大批机制灵活、技术先进、管理有序、效益良好的民营企业群。
二、积极鼓励民营资本投资创业
(三)全面放宽投资领域。凡是国家没有明确禁止民营资本进入的行业、领域都要向民营资本开放,有关职能部门不得自行设置限制条件。凡是我国政府承诺对外商逐步开放的投资领域,要鼓励民营资本加快进入。引导民营资本投资高新技术产业、先进制造业、优势传统产业、“三高”农业和物流业、商贸业、旅游业、社区服务业、信息服务业等,鼓励和支持民营资本参与城市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建设及旧城(村、工业区)改造,积极探索和推进在金融、电信、医疗、卫生、文化、教育和体育等领域引进民间投资;允许民营企业开展保税加工贸易业务和对外加工装配及补偿贸易业务。对国家和我市产业政策鼓励发展的投资项目,实行项目登记备案制。工商部门要进一步放宽对企业经营范围的核定。
(四)放宽企业准入条件。放宽住所和经营场所登记条件,从事软件开发、设计等不影响周围环境和居民生活的企业,其申请者已取得合法使用权的住宅,经业主委员会同意,可不受物业使用功能的限制,作为企业住所(办公场所)予以登记;持有合法有效房地产证明文件并符合消防、安全、卫生、环保和城市规划要求的房屋可以用作为生产经营场所;企业住所与生产场所分离的,实行住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免费法律咨询3分钟100%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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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和生产场所同时登记。放宽注册资本限制条件,降低公司制企业注册资本要求,不能一次到位的,允许先行注册,分期注入,限期补足;允许以管理才能、技术专长等人力资本按一定比例作价入股,由全体股东签订作价入股协议并作出担保承诺,经评估机构评估和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后,工商部门予以登记。进一步放宽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名称登记,准许企业名称直接冠“深圳市”,可不标明所属区名;实行与有限责任公司名称相一致的登记管理,加强对其名称专用权的保护。放宽对投资者的资格限制,取消要求投资者提供暂住证明的做法。进一步放宽创办民营科技型企业和失业人员创办非公司制企业登记条件,其经营方式、组织机构、雇工人数等非关键条件尚有欠缺,但在一年内能够予以完善的,可由工商部门核发有效期一年的营业执照,并按正规企业实行预备期管理。降低企业设立成本,有关部门在办理企业注册登记时,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收费外,不得另行收取其他费用。民营企业股权转让,其股权转让合同经公证后,可到工商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公证费用减半收取。工商部门应简化企业年检手续,对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年检实行免实质性审查制度。
三、努力支持民营企业做专做精、做大做强
(五)实施民营企业50强计划。集中力量扶持发展一批技术先进、主业突出、行业优势明显、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知名品牌、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中型民营企业和企业集团。从2003年起,每年根据企业技术进步、经营资产、营业收入、利税和自主知识产权拥有量等指标,确定全市民营企业50强,并在政府出版物、网站、权威媒体以及政府组织的相关活动中广泛宣传。50强民营企业平等享受政府支持大企业和企业集团的优惠政策。其认定条件由市经贸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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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鼓励民营企业走园区经济道路。我市现有产业园区要制定规划,积极引导相同、相似、相关的民营企业,以龙头企业和优势行业为依托,以资金、技术和产品为纽带向园区集聚,走专业化、集约化、规模化发展之路。入园民营企业平等享受园区优惠政策。
(七)支持民营企业实施名牌发展战略。对已获国家、省名牌产品称号或列入市名牌发展计划的产品,优先列入技术改造、技术创新和新产品开发计划,享受现有各项政策优惠。重奖民营企业的品牌经营活动,凡注册商标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或产品被评为中国名牌产品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八)支持民营企业开拓国内市场。对上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求组织参加的重要展会,以及由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组织的展会,在统一布展和组织费用方面由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给予适当补贴。对参与我市对口扶持项目,并且取得一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企业,由市政府经济合作基金给予适当资助。
(九)支持民营企业发展成为上市公司。政府有关部门要根据具体情况,为民营企业改制、重组提供便利,积极支持民营企业在境内外证券市场上市。鼓励民营企业收购、重组上市公司。
(十)鼓励民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改制、改组和改造。在国有资本从一般性竞争领域逐步有序退出的过程中,积极鼓励民营企业以入股、收购、兼并、承包、托管、租赁等形式参与国有经济战略性调整和国有企业战略性改组。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进行各种形式的联营、兴办股份制企业和组成企业集团的,取消地区和行业的限制。原国有企业改制前已办理的经营许可证和资质证书不因所有制变更而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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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鼓励国内知名大中型民营企业来我市设立总部、地区总部、研发中心、采购中心、营销中心、结算中心,或将上述机构注册在我市。总部类用地可享受政府优先安排和优惠支持,并可以通过邀请招标或挂牌出让等方式解决。研发中心按市政府相关规定享受补贴。
(十二)支持民营中小企业做专做精。鼓励支持民营中小企业从事专业化生产和特色经营,大力培育一批专业精、效益好、有市场、有品牌的明星企业;鼓励和引导民营中小企业与大企业建立以市场配置资源为基础的、稳定的原材料供应、生产、销售、技术开发和技术改造等方面的协作关系,逐步形成以大企业为主导、大中小企业分工协作、相互配套的产业组织体系。
(十三)落实对民营企业吸纳失业人员就业的优惠政策。对吸纳失业人员就业的民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及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其税费减免、小额贷款担保、社会保险和岗位补贴等,均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和《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意见》(深发〔2002〕14号)及有关部门的配套规定执行。
四、重点扶持科技型、外向型和商贸物流型民营企业发展
(十四)科技型民营企业。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国有企业的科技人员、留学回国人员和社会各界创办和投资民营科技企业及科技中介服务机构。以高新技术成果和专有技术投资兴办民营科技企业,其成果经有关部门、机构认定和评估后,技术成果作价出资额占企业注册资本比例可不受限制,由投资各方协商约定。
大力支持民营企业科技创新与产业化。民营企业的新产品、新技术开发费用,以及科技成果引进、转化、生产过程中所形成的技术开发费用,按照实际发生额计入管理费用,不受比例限制。先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免费法律咨询3分钟100%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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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技术和关键设备引进,同等享受其他类型企业的优惠政策。符合国家和我市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和技术创新项目,同等享受国家和我市财政贴息、财政资助和低息贷款等优惠政策。对已列入国家部委有关专项发展计划的企业和产品,在资金方面根据国家部委要求给予配套支持。市政府每年对民营企业开发和申请原创性的新技术专利、利用自身优势和创新能力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制订予以专项资助。民营科技型企业,在安排科技项目、申请科技“三项费用”方面享受同等待遇。
鼓励民营科技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建立合作关系,联合兴办各类科技开发机构,进行产学研联合攻关。鼓励支持有条件的民营科技企业建立高新技术研究开发中心、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或硕士实验基地。经认定的国家级和省、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市财政一次性分别资助500万元和300万元。
大力培育各类科技中介服务机构,为民营科技企业提供科技创新、成果转化、技术咨询和人才引进等服务。市政府资助建设行业共性技术服务平台和公共实验室,按照“市场导向、公共财政、社会共享、开放管理”的办法,实行低标准收费。
(十五)外向型民营企业。放宽生产型企业获得进出口经营权对注册资本的要求。凡我市注册资本在50万元以上的生产型企业,经市外经贸主管部门核准,可享有自营进出口经营权。民营外贸出口企业享受我市有关鼓励外贸出口优惠政策,平等申请外贸专项贷款和出境展摊位费补贴。具备自身质量安全保证体系、通过产品质量认证或质量体系认证、依法实行电子报检的企业,符合有关条件的,享受便左边捷通右边关程序和“优检窗口”检验检疫。凡国家给予企业的进出口优惠政策,包括申请设立保税工厂、保税仓库等,都适用于民营企业。民营企业出口退税指标和进口配额指标的分配,与其他类型企业享受同等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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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民营企业“走出去”。鼓励民营企业参加政府组团的经贸推介活动,加强对民营企业的出口指导。市政府积极协调税务、海关和外汇管理部门,支持民营企业在国外投资办厂,建立国际营销网络,开展境外加工贸易。海外投资中设备、器材、原材料及散件等实物投资,经审核可享受国家出口退税、资金和外汇管理等政策优惠。
(十六)商贸物流型企业。要重点培育一批大型民营商业连锁企业、餐饮连锁企业、现代物流配送企业和大型专业批发市场、采购分拨中心及商品批发配送中心。对列入重点扶持对象的连锁企业,可依照税收法规规定申请实行汇总纳税。鼓励民营企业发展仓储分拨业务、零担快运服务、第三方物流业务、综合物流服务等。引导商贸物流型重点民营企业进入物流园区,对物流业的重点项目按规定实行用地和电价优惠。
五、加大对民营企业的财政、金融、税收支持力度
(十七)建立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市财政2003年安排1亿元,而后4年每年在财政预算中再安排1亿元作为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同时,市产业发展基金今后5年每年用于民营及中小企业的资金不少于1亿元。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主要用途是:(1)提供创业辅导和服务;(2)提供公共技术实验服务;(3)提供教育培训及信息咨询服务;(4)提供标准与检测服务;(5)提供融资担保服务;(6)提供理财服务;(7)鼓励专业化发展以及与大企业的协作配套;(8)支持中小企业实施清洁生产。专项资金的具体使用办法由市经贸局、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十八)完善多层次的信用担保体系,提高担保机构的担保能力。扩大政策性信用担保机构资本金规模,制定政策性信用担保机构的损账补贴办法,建立和完善政府信用担保支持体系。市财政再安排1亿元资金作为市政府支持建立的政策性信用担保机构资本金,增强政策性信用担保机构的担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免费法律咨询3分钟100%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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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能力。对政策性信用担保机构以中小企业为担保对象所产生的担保贷款额,按照担保贷款规模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偿。政策性信用担保机构要加大对优质民营中小企业的信用担保支持力度,扩大企业受益面,每年对民营企业融资担保额不得低于担保总额的50%,其中第一次获得融资担保的民营企业数不得低于担保企业总数的30%。鼓励民营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服务,享受我市对创新投资机构的优惠政策。
积极发展多种形式的商业性、互助性信用担保机构。通过采取股份制或会员制形式,由社会团体、行业协会、民营企业共同出资,设立以市场机制运作的信用担保机构,为民营企业贷款提供规范有效的信用担保。鼓励民营企业依法开展多种形式的互助性融资担保。积极引进国内外有实力的担保机构为民营企业担保。有条件的区、镇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的有关要求,结合各自的具体情况参与、支持信用担保体系的建设与完善。
(十九)进一步完善创业投资体系。扩大我市创业投资机构资本金规模,鼓励创办民营创业投资机构。建立政策性创业投资机构和政府各类专项基金的沟通协调、联合投资机制,具体办法由市科技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二十)积极拓展民营企业的融资渠道。商业银行应加大对我市民营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简化民营企业贷款抵押手续和条件,提高信贷审批工作效率。商业银行应从优执行对中小民营企业贷款特别是信用保证贷款的利率下浮政策,增加对中小民营企业的贷款投放。商业银行应不断创新信贷业务品种,通过开办个人创业贷款、动产质押贷款、仓单质押贷款、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出口退税托管账户贷款等新型贷款品种,满足民营企业不同类型的融资需求。商业银行要充分利用票据融资,积极对信誉良好的民营企业开展商业承兑票据贴现业务。支持有条件的民营企业发行企业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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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加强对民营企业的税收政策支持。民营企业固定资产折旧、技术开发费、技术转让费等,以及用于扶持、救济、“希望工程”、“光彩事业”等社会公益事业捐款,按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标准在税前列支。税务部门执行税收政策,管理税收事务,办理具体税收事项,要不分企业经济性质,一视同仁,平等对待。
六、切实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营造公平竞争环境
(二十二)优化法制环境。全面清理和修订各种歧视和不利于民营经济发展的地方性法规、规章,依法取消对民营经济的各种不平等待遇。充分利用特区立法权和较大市立法权,制定有利于民营企业设立、发展和壮大的法规。依法保护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侵占、挪用民营企业的合法财产、合法收入。
(二十三)优化政务环境。开展新一轮审批制度改革,重点清理涉及收费项目的审批事项。各有关部门要公开各项服务的程序、时限、条件和承诺,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一律不得作为前置审批条件,对法律、法规规定的前置审批,各职能审批部门要实行并联审批、限时完成。要进一步简化办事程序和环节,加快电子政务建设,提高政府服务效率。坚决清理和规范各种收费行为,严禁对民营企业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所有涉及民营企业的社会赞助项目,应由企业自愿参加。民营企业加入有关协会、团体,实行自愿原则,任何单位不得利用职权强迫企业入会或强行收取会员费。建立健全民营企业投诉、监督机制。对于民营企业提出的投诉事项,政府有关部门要在接到投诉后15个工作日内调查处理终结并予以答复,情况复杂的可适当延期,但最长不得超过1个月。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内的投诉事项,要在接到投诉后3个工作日内移送相关部门,并通知投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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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优化政策环境。各级政府、各部门要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废除或修订体现所有制差别和不适应民营经济特点的政策,构建对包括民营企业在内的所有企业一视同仁的政策与管理平台。民营企业在申请立项、进出口、用地、职称评定、办理证照、收费以及科研项目申报、政府专项扶持资金使用、进出口配额和出口退税等方面,享受与其他类型企业同等的待遇。
(二十五)优化人才环境。市有关部门要根据民营企业发展需要,制定人才需求目录,帮助民营企业引进紧缺人才。民营企业与其他类型企业在调干、调工立户方面享受同等待遇。打破所有制、部门、身份等界限,采取柔性流动、项目合作等多种形式,为民营企业引进各类急需人才,尤其是特别优秀的人才。民营企业的专业技术人员可按规定参加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考试、评审和职业资格的考试、注册。民营科技企业可根据实际需要,自主设置专业技术岗位,实行岗位聘用。民营企业的人事档案按国家有关规定由市、区人才中心和职业介绍中心保管,有一定规模和具备条件的民营企业,经组织人事、劳动部门授权,也可以自行管理,组织人事、劳动部门负责监管。
积极开展面向民营企业员工的培训,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给予一定资助。民营企业用于员工培训的经费,可按职工工资总额的1.5%提取,列入成本开支。我市的成人教育机构和各类职业学校要创造条件,为民营企业培训各类所需人才。
(二十六)为民营企业家的培训提高和对外交流提供便利。把民营企业家培养纳入全市企业干部培养计划,鼓励民营企业家参加有针对性的理论培训、管理培训和技术培训。民营企业家、经营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业务骨干因工作需要出国(境)学习考察和开展国际交流,可申办因私出国护照和3个月多次有效赴港澳商务签证。商务签证不须提供境外邀请函和年纳税额、出口额等证明。民营企业人员参加政府组团确需办理因公护照或因公往来港澳通行证的,外事部门应予以支持。民营企业因业务需要邀请外国人来华,外事部门应为其申请入境签证提供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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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七)建立健全为民营企业服务的社会化服务体系。设立中介组织管理办公室,负责规划培育与发展中介组织,监管中介组织依法开展活动,协调解决中介组织有关问题。大力发展各类社会中介组织,加快建设会计、法律、资信评估、海关报关、税务代理、海外市场代理等各类公共性服务机构,为民营企业提供社会化、专业化和规范化的服务。加快行业协会的改革与发展,广泛吸收民营企业入会,扩大行业协会的覆盖面和代表性。逐步赋予行业协会制定行业规范和标准,参与行业规划和资质审查,维护行业公平竞争和行业利益等职能。加强行业协会自身的规范化建设,建立高素质的协会专业化管理队伍。
七、加强对民营企业的引导和规范
(二十八)推进民营企业制度创新。鼓励具备一定规模和素质条件的民营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民营企业改组为股份有限公司,可以无形资产作价入股。民营企业要努力改进内部组织结构和管理结构,逐步实现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鼓励民营企业通过相互参股、职工持股、引进外资等多种形式,建立多元和开放的产权结构。
(二十九)引导民营企业规范发展。民营企业要注意维护自身形象,自觉做到守法经营。依法建账,确保会计资料完整、真实,定期进行财务预(决)算,不做假账。不断强化质量监督和计量标准化认证认可工作,严格按照相关标准组织生产和提供服务,确保产品合格,服务到位。对民营企业要加强消防、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劳动关系、工资支付、劳动保护、社会保险等方面的监察,依法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三十)进一步完善企业信用制度体系。建立健全企业信用信息征集与评价制度,实现民营企业信用信息查询、交流和共享的社会化与制度化。发展以相关中介机构为营运主体的信用记录、信用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免费法律咨询3分钟100%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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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集、信用公示、信用担保、失信追究、风险防范等信用服务体系,逐步建立覆盖全社会的信用信息共享网络,引导民营企业守信经营。
八、进一步加强对民营经济发展工作的领导
(三十一)成立全市性民营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市委、市政府主要负责人牵头,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参加。负责研究并制定我市民营经济发展规划和重大政策措施,将民营经济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定期召开民营经济发展工作会议。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与组织协调。
(三十二)抓紧建立为民营企业服务的综合机构。要强化政府对民营企业的服务,进一步完善服务体系,建立综合服务网络。组建深圳市中小企业发展局,为市经贸局下属的副局级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国家和省、市有关中小企业、民营企业的政策、法规,综合协调相关部门对民营企业进行指导和服务。
(三十三)充分发挥总商会在民营经济发展中的作用。各类企业、工商业主、行业协会、工商社团,均可以个人、企业或团体会员加入总商会。总商会要发挥桥梁纽带作用,积极反映民营经济的愿望和要求,为市委、市政府制定政策提供意见和建议;主动为民营经济服务,协调配合有关部门解决民营经济发展中的问题和困难,维护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
(三十四)加强民营企业党建工作。把设立在市总商会的民营企业党委改建为市委民营经济工作委员会,与市总商会合署办公,统一领导和协调全市民营经济党的工作。主要职能是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市委关于加强民营经济党建工作的部署,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市民营经济党的建设工作规划,指导各区民营经济党委(党工委)开展工作;加大在民营经济中建立党组织的力度,扩大党建工作的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免费法律咨询3分钟100%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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覆盖面,探索新形势下党建工作的新路子,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领导民营经济的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领导民营企业的工会、共青团、民兵等群众组织,团结凝聚职工群众,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民营经济领域的统战工作和人才队伍建设,组织民营企业家参政议政,为经济和社会发展献计献策。适当增加民营经济工委的编制,加强党建工作力量。
(三十五)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市委、市政府过去发布的政策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高层次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
发布时间:2008-10-27
文号:深发〔2008〕10号
高层次专业人才是推动深圳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主要包括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和高技能人才。为推动深圳新一轮改革开放和科学发展,学习追赶世界先进城市,把深圳建设成为国家创新型城市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示范市,现就加强我市高层次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探索党管人才的有效途径,大力推进人才强市战略,坚持解放思想、以人为本,优化高层次专业人才吸引、培养、使用、激励、服务的政策体系,以国家级领军人才为龙头、地方级领军人才为骨干、后备级人才为基础,分步骤、有重点地建设高层次专业人才梯队,营造高层次专业人才安心生活、称心工作、专心发展、潜心提升的适宜环境,为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示范市提供核心人力资源和智力支持。
(二)目标任务。通过从海内外大力引进和本土自主培养等途径,积聚一批领军作用突出的国家级领军人才、一批专业地位突出的地方级领军人才、一批在专业技术技能方面崭露头角和发展潜力巨大的后备级人才,形成结构合理、活力充沛、择优汰庸、持续创新的高层次专业人才梯队。
二、创新引进使用政策,积聚创新型高层次专业人才
(三)开辟高层次专业人才引进的绿色通道。高层次专业人才来深工作可特事快办,实施无障碍引进。进入已满编事业单位的可申请专项编制,需聘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而暂无空缺职位的,可申请特设岗位破格聘任。引进国家级领军人才实行个性化服务,由人才
服务机构全程跟踪协助办理各项手续。引进地方级领军人才和后备级人才可使用专用窗口,专人快速办理引进手续。引进的高层次专业人才需补缴超龄养老保险费的,按引进单位经费渠道解决。为高层次人才提供快速办理出入境手续的便利。
(四)吸引科研团队来深发展。科研领军人才带研发团队来深发展,政府资助启动经费,在选题立项、人才配置、经费使用、奖励分配等方面实行首席专家负责制,享有充分自主权。把科研团队建设情况作为科技立项评定奖励、评审重点学科及重点实验室、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重要条件。企业高层次专业人才建立科研团队需从外地引进人才的,政府相关部门要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五)拓展博士后工作新空间。实施“博士后引进工程”和“博士后留深计划”,加大博士后招聘力度。通过到知名大学、科研机构开展项目推介、优惠政策宣讲和定期发布岗位招聘信息等形式,吸引优秀博士毕业生到深圳设站单位从事科研工作。通过组织博士后企业行、成立博士后联谊会等方式,加强博士后与用人单位交流,提高博士后留深工作机率。支持博士后开展项目研究,每年从非共识技术创新资助计划中提供30个名额供在站博士后申报。鼓励和支持企事业单位申请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在创新型中小企业分批建立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促进博士后科研工作与中小型企业科研项目紧密结合。
(六)加大力度引进海外智力。发挥中国国际人才交流大会、人才“高交会”、人才“文博会”、国际人才市场等平台作用,大力引进在跨国公司、国际组织中担任高级职务、拥有高新技术成果以及在海外知名院校、机构工作并取得较高学术成就的海外人才。通过定期组织海外高层次人才招聘活动,与我驻外使(领)馆、华人华侨组织和海外著名猎头公司建立密切合作关系,在深圳驻海外联络处加挂引进海外智力联络处牌子,聘请专职或兼职引智专员等形式,进一步拓展海外人才联系渠道。
(七)设置“国(境)外专家特聘岗位”。政府在公共管理和服务部门设置面向海外专才的“国(境)外专家特聘岗位”,聘请一批具有国际一流水准的规划、建设、环保、水务、交通、城市管理、教育、公共卫生等领域的海外高级专家来深工作,实行协议薪酬制。借助海外高级专家的国际视野、先进理念、专业眼光,提升城市公共管理服务专业化、国际化水平。
(八)完善柔性引才机制。实施“候鸟计划”,在高校、科研机构、公共服务机构等设立短期工作岗位,吸引高层次专业人才以柔性流动方式,不转关系、不迁户口短期来深
从事教学、科研、技术服务、项目合作等工作。市政府提供短期住房、生活补贴等,协助解决其子女入学、配偶就业等实际问题。
三、加大培养力度,开发和提升高层次专业人才创新能力
(九)实施高层次专业人才梯队建设计划。建立公开、公平、体现能力、突出业绩的高层次专业人才评价标准体系,按照适应深圳发展目标、贴合产业发展方向、具备深厚发展潜力、引领专业发展潮流的要求,积聚一批国家级领军人才、地方级领军人才和后备级人才,形成高层次专业人才梯队,在科学研究、学术交流、技能提升等方面给予资助,重点培养,鼓励其充分发挥领军作用,持续提升专业水平。相关人选实行任期制,定期考核,按实际业绩能上庸下,进行动态管理,在任期内享受各项配套优惠政策。
(十)建立学术研修技能交流津贴制度。对高层次专业人才参加国际学术会议、交流访问、短期进修等学术研修活动,高技能人才应邀到国内外著名机构或者企业进行技能训练,参与技能技艺交流等活动,或代表深圳参加全国全省技能大赛,给予津贴资助。引导企事业单位建立学术研修基金,支持高层次专业人才开展学术交流。
(十一)实施“卓越专家访问计划”。政府提供经费资助邀请国内外知名专家、学者来深学术访问、举办学术讲座,或高技能人才来深进行技术技艺交流等。通过交流互动,使高层次人才便捷掌握学科前沿信息,了解技术技艺最新动态,紧跟科技发展步伐。
(十二)多渠道培养国际化人才。加强政府间培训项目的合作,开发高端培训项目,每年围绕若干主题组织境外培训班,扩大选送境外培训交流的规模,政府资助培训费用。培养一批熟悉国际相关专业领域情况,具备专业资质的国际化专业人才,为深圳向国际化城市转型提供人才储备。鼓励专业技术人才申请注册国际认可的工程师、会计师等专业资格,注册成功的,由政府提供申请和注册费用资助。
(十三)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培养。着力培养技术技能型高级技师、技师,重点培养国家级和省级技术能手。整合培训资源,搭建高技能人才训练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和确认一批高层次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实施高技能人才培训资助制度,对支柱产业和政府扶持产业紧缺的高技能人才所开展的提升培训,政府给予一定的经费资助。
(十四)营造浓厚学术氛围。鼓励高校、科研机构承办国际性高水平学术交流活动,活跃学术气氛,政府给予经费资助。以“博士后创新讲堂”、“企业家创业讲堂”、“特贴专家展望讲堂”、“国际人才论坛”和“首席技师讲堂”等为主体,打造高层次、公益型专业人才培养与学术交流平台,优化其成长环境。支持高层次专业人才参加专业学术团体,担任国家级学术团体常务理事以上职务的,会费由政府资助。
(十五)打造深港人才互动新格局。利用毗邻香港的区位优势,加强深港人才智力的交流与合作。畅通香港专家来深工作和创业渠道,重点引进香港高端服务行业高层次人才。推动两地互派科技专家和科技管理人员到对方的相关部门学习、培训、挂职,合作实施人才培训、培养计划。积极推进两地专业技术资格互认,逐步实现两地专业人才的融合。
四、加强载体建设,为高层次专业人才事业发展提供平台
(十六)加大院校建设力度。加强现有高校重点实验室、重点学科、重点技能实训室建设,赋予高校更大办学自主权,推进高校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开放、竞争、择优的用人机制和以业绩为导向的分配机制。进一步加强大学城建设,研究解决在深工作人员编制及退休待遇问题,进一步办好大学城,增加高层次专业人才聚集载体。加快建设高级技工学校,扩大技能人才培养规模。进一步发挥虚拟大学园作用,依托入园高校优质教育资源,为吸引高素质人才来深发展提供有力扶助,为高端项目研发、科研成果转化提供专业平台。
(十七)加快发展科研院所和企业研发机构。加大重点领域科研机构建设力度。鼓励海内外知名高校、科研机构来深设立分支机构,共建重点实验室、研发中心、技术转移或转化中心、中试基地。充分发挥市科技研发资金和技术进步资金作用,鼓励企业设立研发机构和“首席技师工作室”,并给予资助。
(十八)扶持做大做强留学生经济。鼓励留学人员创新创业,优先安排留学人员创办的高增长型企业进驻产业基地,并一次性资助50万元。通过项目推介等方式,搭建风险投资与留学人员企业沟通平台。市政府设立的担保风险补偿金及再担保资金向留学人员企业倾斜,鼓励担保机构为留学人员企业提供贷款担保,解决融资难题。
(十九)鼓励创办留学人员创业园区和产业园区。社会投资新办留学人员创业园区,市政府提供200万元以内的专项资助;社会投资新办留学人员产业园区,市政府视其规模
给予500万元以内的专项资助。支持留学人员以技术入股等方式从事科研成果转化。发挥市场作用,鼓励风险投资机构为创业项目提供融资支持。
五、整合资源,强化激励,完善高层次专业人才服务保障体系
(二十)加大人才工作投入。通过整合现有人才资金和增加投入,设立“高层次专业人才工作专项资金”,用于高层次专业人才各项奖励、资助和补贴。市级专项资金首期投入约2亿元,列入财政预算。市财政、人事和劳动保障部门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加强资金监管。
(二十一)完善高层次专业人才工作协调机制。市人才工作协调小组负责协调相关单位,研究制定高层次专业人才队伍建设规划,指导各区、各部门建立分工协作的高层次专业人才工作协调机制,督导落实相关配套政策。各区政府、各部门要围绕全市高层次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总目标,结合实际,科学制定本地、本部门人才工作目标和实施办法。市人事人才公共服务机构在政府主管部门指导下,承担高层次专业人才队伍服务政策的落实、咨询及辅助协调等具体工作。
(二十二)设立“鹏城杰出人才奖”。在市政府特殊津贴制度基础上,进一步加强对有杰出贡献专业人才的表彰和奖励。市人事、劳动保障部门牵头,按照专业贡献非常突出、创造显著经济或社会效益的标准,每两年评选10名左右优秀高层次专业人才,授予“鹏城杰出人才奖”,每人奖励50万元。
(二十三)完善高层次专业人才住房政策,统筹解决其配偶就业和子女入学问题。市政府按照人才不同层次,分别以购房或租房补贴、购房贴息、提供人才公寓等方式,为高层次专业人才解决住房问题。根据高层次专业人才配偶原就业情况及个人条件,按照双向选择为主、统筹调配为辅的原则,多渠道、多方式、有重点、分层次协助解决其就业问题,其子女需在深就学的,按不同情况享受相应优惠政策。
(二十四)加强高端服务,为高层次专业人才提供切实保障。两院院士享受一级保健待遇,其他国家级领军人才和地方级领军人才均享受二级保健待遇,后备级人才享受三级保健待遇。国家级领军人才和地方级领军人才的体检费及超医疗保险费用由市财政承担。建立高层次专业人才信息库,建立领导干部联系高层次人才制度,并由专门服务机构
负责与高层次专业人才联络工作。关心高层次专业人才学习、工作、生活和社会活动,积极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
(二十五)建立高层次专业人才工作绩效评估制度。强化绩效监督机制,将高层次专业人才工作评估纳入政府绩效评估体系中,由市政府绩效评估部门对包括高层次专业人才政策实施情况、高层次专业人才专项资金使用情况,以及高层次专业人才队伍整体建设情况进行定期评估。通过绩效评估和结果反馈,不断改进工作,切实提高人才投入效益。
(二十六)弘扬尊重人才社会风尚。通过各类媒体大力宣传高层次专业人才的专业成就、突出贡献和钻研精神,在我市人才园建设“人才长廊”,介绍和宣传获得杰出成就的高层次人才,提高其社会地位,进一步弘扬尊重创造、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劳动的社会风尚。
中共深圳市委,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出租屋管理服务的意见
【法规标题】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出租屋管理服务的意见【颁布单位】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发文字号】深发[2005]16号【颁布时间】2005年12月05日【生效时间】2005年12月05日【全文】
为提高城市管理水平,加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力度,规范房屋租赁市场,促进全市人口信息和服务建设,现就加强出租屋管理服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出租屋管理服务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建设和谐深圳效益深圳和国际化城市的要求,把出租屋管理作为源头性,基础性,关键性工作抓好抓细抓活,以改革创新,攻坚克难的精神创新机制,强化管理,优化服务,加快发展,便民利民,防范和消除出租屋隐患,积极预防和打击犯罪,形成规范有序的房屋租赁市场,促进社会治安状况明显好转,为深圳的建设和发展提供安定,和谐,有序的社会环境.
工作目标:以出租屋和暂住人口情况明,底数清,控得住,管得严,服务好为总目标,要求到2006年底实现出租屋和暂住人口信息采集率达95%以上,暂住人口资料准确率达85%以上,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和税费征管率达90%以上;出租屋发案得到有效控制,消防,安全隐患和各类非法经营行为得到有效治理.
二,明确职责,密切配合
做好出租屋和暂住人口管理服务工作意义重大,涉及面广.各相关职能部门必须高度重视,按照职责分工,严格执法,密切配合,强化责任,增强威力,努力做好相关工作.
维稳及综治部门负责对出租屋管理服务工作的统筹安排和组织实施,协调相关部门全面推进出租屋综合治理;建立出租屋管理工作考核制度,指导,督促,检查出租屋综合管理措施的落实.
公安机关负责出租屋人口和治安管理工作.与出租屋管理部门共同做好暂住人口的信息采集工作;依法惩处和打击出租屋中的违法犯罪活动;指导出租屋管理人员做好出租屋治安管理工作;会同出租屋综合管理部门与出租屋业主签订综合管理责任书.
出租屋综合(房屋租赁)管理部门负责依法管理房屋租赁市场,组织房屋租赁管理费收缴,代征私人房屋租赁税,进行房屋租赁合同的登记和管理,查处违规租赁和违规中介行为;与公安部门共同做好采集暂住人口信息,及时录入信息系统提供相关部门使用;会同公安机关与出租屋业主签订综合管理责任书;加强巡查,全面掌握出租屋情况,发现问题及时通报相关职能部门;协助有关职能部门开展出租屋专项整治工作.
规划部门负责编制
城中村改造总体规划和改造计划,依法对进入租赁市场的临时建筑和改变用途的房屋进行审批.
国土房产部门负责规范物业管理公司,房地产中介行业的管理,协助查处违规中介机构及其违规行为.
安全监督部门负责出租屋内的生产安全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协调,督促有关部门采取整改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公安消防部门负责对改作生产,商业用途的出租屋进行消防监管,督促出租屋业主及时消除消防安全隐患.
建设部门负责出租屋内燃气经营业务的安全管理工作,依法查处,取缔无牌无证燃气供应站点.
工商管理部门依法依规查处出租屋内无证无照,制售假冒伪劣产品及其它违法经营行为;配合查处,取缔非法房屋租赁中介机构,对以出租屋为经营场所的企业,依法进行注册登记,严格把关.
质量监督部门负责出租屋内地下加工窝点的查处工作,依法取缔各类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的生产经营场所.
税务机关负责房屋租赁税收的征管工作,委托出租屋综合管理部门代征私人房屋租赁税,依法查处偷逃税费的出租屋业主.财政部门负责房屋租赁管理费的管理工作,将出租屋综合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纳入部门预算或以其它经费供给形式予以保障.人口计生部门负责流动人口计生管理和服务工作,与出租屋业主签订计划生育责任书,组织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或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城管执法部门负责查处进入租赁市场的违法建筑,会同有关部门对出租屋内的非法经营行为进行查处.卫生部门负责配合有关部门对出租屋内的“黑诊所”进行查处.文化部门负责配合有关部门查处出租屋内的“黑网吧”等文化领域非法经营行为.纪检监察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对各部门的出租屋管理工作进行效能监督,查处党员,干部,职工私人违规出租屋行为,依照党纪政纪追究相关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宣传部门负责协调新闻媒体对出租屋管理法律,法规,政策和重大工作部署进行宣传,配合做好出租屋管理工作的宣传报道,加强对违法违规行为的舆论监督.各区委,区政府负责本辖区出租屋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指挥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全面做好出租屋管理服务工作.水务,供电,燃气,电信部门根据相关职能部门查处情况,负责对违法租赁和有非法经营行为的出租屋采取停水,停电,停气等相应措施.房屋出租单位,物业管理公司(管理处),房屋租赁中介机构负责配合各职能部门做好出租屋和暂住人口的登记管理工作.三,全面落实综合管理工作(一)深入开展暂住人口登记管理工作.按照“村不漏栋,栋不漏户,户不漏人”的要求,认真做好暂住人口和出租屋信息采集和变更登记工
工作,全面,准确掌握全市暂住人口的真实情况.依托出租屋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加快构建全市统一的人口信息基础平台.(二)实行出租屋分类管理.根据各类出租屋的硬件条件,业主守法纳管意识和实际管理情况,对出租屋分别作出甲,乙,丙等级认定,突出重点,分类管理.对硬件设施完善,环境整洁,无消防安全和治安隐患,业主自觉纳管,诚信经营,没有发生过治安和刑事案件的甲类出租屋,以提供服务为主,由业主负责人口登记工作;对硬件设施较好,无明显消防
安全和治安隐患,近期未发生过治安和刑事案件的乙类出租屋,实行管理与服务相结合,明确专人登记管理,防止出现漏管现象;对硬件设施不完善,存在治安,消防安全隐患,业主规避管理,近期发生过治安或刑事案件的丙类出租屋,作为治安管理的重点,倾斜力量,完善措施,定点包干,加强跟踪管理.社区民警和出租屋管理员要定期上门检查,督促进行整改,必要时可责令其停租.由出租屋综合管理部门组织开展“文明守法租赁单位(户)”创建达标活动.对在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出租屋业主,授予“文明守法租赁单位(户)”荣誉称号,同时建立健全房屋租赁税费减免的合法奖励机制.(三)加强房屋租赁市场监管.充实执法力量,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惩处各类违规房屋租赁行为;认真搞好市场调查和统计分析,定期公布房屋租赁指导租金标准,引导房屋租赁市场健康发展;积极做好房屋租赁税费的征收工作,确保税费征收额逐年增长.(四)强化出租屋治安和消防安全管理.经常组织开展出租屋清理清查活动,切实加强治安防范工作;适时组织开展各类有针对性的专项整治活动,严厉打击出租屋内的违法犯罪活动,始终保持严打严管的高压态势.大力查处违法建筑,清理整治“六小”场所和无证无照非法经营行为,推进城中村改造进程,消除消防安全隐患,避免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五)优化相关服务工作.坚持以人为本,建立和完善面向暂住人口的服务网络.由社区工作站和出租屋综合管理站牵头,各相关部门参与,在出租屋集中的社区推行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模式,实行“一站式”服务.充分利用出租屋管理部门的网络系统,主动为租赁当事人提供信息服务,现场受理暂住证办理,暂住人员信息登记,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租赁纠纷调解和税费征收等业务.积极为暂住人口提供就业和技能培训服务;开展对暂住人口的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活动,积极为暂住人口提供避孕节育和优生优育服务措施;努力为暂住人口子女入学提供便利;做好对暂住人口的法制教育和法律援助工作,为暂住人口在深创业和生活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四,加快推进长效机制建设(一)全面推行五种出
租屋管理模式.1.“旅业式”管理模式:主要适用于城中村的单位和个人整栋出租屋的管理.出租屋业主亲自或依法委托楼管员,依照旅店管理的办法,对租住人员进行登记管理,并及时将人口登记资料报送出租屋综合管理部门.2.“物业式”管理模式:主要适用于住宅小区分散出租屋的管理.小区物业管理公司(管理处)应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对出租屋实施管理,认真做好租住人员的登记,注销工作,并在规定时间内将登记资料报送出租屋综合管理部门.
3.“单位自管式”管理模式:主要适用于工厂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集体宿舍暂住人员的管理.企事业单位应明确专人负责暂住人员的登记工作,在人员入住7日内将登记资料报送出租屋综合管理部门.4.“散居包片式”管理模式:主要适用于“老屋村”,建筑工地,城市边缘部位等处暂住人员的管理,实行划片包干管理的办法,由出租屋综管站负责人和社区民警带领管理员定期巡查登记,纳入管理范围.5.“院区围合式”管理模式:主要适用于自然村出租屋的管理.凡具备条件,能够实行围合管理的地方,都要完善硬件设施,引入物业公司,全面实行“院区围合式”管理.要通过实行出租屋五种管理模式,准确掌握暂住人口的动态,做到“人来登记,人走注销”,防止出现漏登,漏管现象.在不断完善出租屋五种管理模式的同时,要加强政策性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切实提高出租屋管理的整体水平.各区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认真研究制定对应管理模式的工作方案,务必把管理触角延伸到每一个社区,每一间出租屋.市维稳及综治办要制定五种管理模式的标准和达标要求,争取用一年时间推广到全市所有出租屋,并统一组织检查验收.(二)抓紧建立“三区联动,四位一体,五员捆绑”的出租屋管理协作机制.由公安机关和维稳综治部门牵头,建立“三区(社区,警区,安全文明小区)联动,四位(社区居委会,社区综治办,出租屋综管站,物业管理公司)一体,五员(警员,出租屋管理员,治安巡防员,安全员,计生员)捆绑”的协作配合机制,形成管理合力,共同做好出租屋管理工作.派出所和警务室要保证出租屋综合管理所,站兼职领导人员到位和上岗工作;经常组织开展各项协作活动,及时整治出租屋存在的问题;主动上门做好不服从管理,不配合工作的“钉子户”工作.各职能部门对出租屋综合管理机构通报的问题,要积极受理,认真解决,及时反馈,决不能推诿扯皮.(三)建立健全出租屋综合管理的工作制度.建立和完善出租屋综合管理责任书制度.出租屋业主必须依法签订《出租屋综合管理责任书》,依法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建立和完善人口信息申报登记制度.出租屋的业主和暂住人员的用工单位,负
有协助政府部门搞好出租屋和暂住人口管理的责任,在规定时间内要向公安和出租屋综合管理部门如实报告暂住人员情况.建立和完善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区,街道,社区维稳及综治办(工作站)要牵头建立相关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和落实出租屋管理工作,形成合力.建立和完善信息通报,反馈制度.完善通报,处理,反馈的工作机制,及时解决好出租屋管理中发现的治安,消防,安全,工商,计生等问题,对于处理和反馈率达不到80%的,要追究相关部门的责任.
建立和完善案件倒查通报制度.公安机关要及时向出租屋综合管理部门通报出租屋发生的重大刑事和治安案件情况,联合有关部门进行责任倒查,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倒查,处理结果.五,切实加强对出租屋管理服务工作的领导(一)建立和落实责任制.各级党委,政府是出租屋管理工作的直接领导者,组织者和落实者,对出租屋管理工作负总责,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要亲自抓;分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要具体抓.各级领导要经常深入基层,开展调查研究,认真协调解决出租屋管理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指导督促基层做好管理服务工作,加大宣传力度,及时报道出租屋管理方面的好经验,好做法.要将出租屋管理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目标进行考核,严格执行“一票否决权”制度.(二)加强出租屋管理的队伍建设.在社区管理体制改革过程中,要保持出租屋综合管理机构和队伍的相对稳定.区,街道人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成立后,与出租屋综合管理机构合署办公,同时承担出租屋和人口管理两方面的职能,社区出租屋管理机构只能加强不能削弱.加强出租屋管理的队伍建设,确保出租屋综合管理机构设置,人员配备与承担的职能,任务相适应.要加强队伍管理和人员培训,规范业务流程,健全规章制度,实行绩效考核.对考核不合格的管理员,坚决予以辞退并收回上岗证.(三)认真组织考核和责任追究.各级维稳及综治部门要定期检查考核出租屋管理工作.市综治办负责制定具体考核办法.办法中要明确有关责任追究规定,凡出租屋内发生刑事案件和重大治安案件,发案一起,组织倒查一起,从严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对失职渎职的社区民警和出租屋管理员,根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对不遵守管理法规,不认真履行职责的出租屋业主,除依法追究其治安和刑事责任外,还要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停租和罚款处理.属于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的,由纪检,监察部门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四)不断完善出租屋管理工作的保障机制.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加大对出租屋管理工作的投入,将出租屋综合管理部门的经费列入部门
财政预算,落实经费和设施配备,确保出租屋管理服务工作的顺利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