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户口姓名变更所需材料:
深圳户口改名字分为姓名变更、更正(姓氏不变)和姓名变更、更正(变更姓氏)两种类型,所需材料不同:
一、姓名变更、更正(姓氏不变)
(一)居民户口簿未登记曾用名,需提供的材料:
1、《深圳市户籍居民人口信息变更申请书》
2、申请人居民户口簿(核原件,不收复印件,属集体户不需提供首页);未成年申请人父母或监护人的居民户口簿(核原件,不收复印件);成年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居民户口簿(核原件,不收复印件);
3、申请未成年人姓名变更,需生父母共同到场签署《同意未成年人姓名变更的声明》
4、未成年申请人的《出生医学证明》。须生父母双方到场的情形,如一方死亡、被宣告失踪或死亡无法到场,应提供相应法律文书(核原件,收复印件,如居民户口簿婚姻状况登记为“丧偶”,不再提供死亡证明文书)。
(二)除上述材料外,姓名再次变更还需提供相应依据材料:
1、收养关系变化,提供《收养登记证》或《解除收养关系证明》(核原件,收复印件),养父母或亲生父母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核原件,不收复印件);
2、妇女原冠夫姓需要去掉夫姓,提供婚姻法律文书(核原件…收复印件)和原姓名户籍档案材料(加盖保管单位公章的复印件,如居民户口簿能够反映其曾用名,不需提供户籍档案材料);
3、妇女因结婚需要加冠夫姓,提供结婚证(核原件收复印件)、配偶居民户口簿(核原件,不收复印件):
4、僧,道、尼还俗,由法名改为俗名的或因出家由俗名改为法名的,提供宗教事务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收原件);
5、父母离异,更改未成年人姓名,收取父母离婚证或法院判决(民事调解)书(核原件,收复印件)如未成年人已满十周岁,应征得本人同意并到场确认,
6、与人事、学历或其他重要档案姓名不一致的,提供人事、学历或相关档案材料(加盖保管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7、与同一工作单位的同事姓名相同,由民警现场核查申请人及同名人社保信息是否为同一单位缴纳社保;与同一学校同一年级的同学姓名相同的,提供申请人及同名人学籍档案材料(加盖保管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8、与三代以内近亲属姓名相同的,提供能证明该血亲关系的材料,如:居民户口簿(核原件,本市签发的不收复印件)《出生医学证明》(核原件,收复印件)、户籍底册(加盖保管单位公意的复印件)、人事档案(加盖保管单位公章的复印件)等。
二、姓名变更、更正(变更姓氏)
(一)《深圳市户籍居民人口信息变更申请书》
(二)申请人居民户口簿(核原件,不收复印件,属集体户不需提供首页);未成年申请人父母或监护人的居民户口簿(核原件,不收复印件);成年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居民户口簿(核原件,不收复印件);
(三)申请未成年人姓名变更,需生父母共同到场签署《同意未成年人姓名变更的声明》
(四)未成年申请人的《出生医学证明》。须生父母双方到场的情形,如一方死亡、被宣告失踪或死亡无法到场,应提供相应法律文书(核原件,收复印件,如居民户口簿婚姻状况登记为“丧偶”,不再提供死广证明文书)。
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还需提供相应移居材料:
(五)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提供该直系长辈血亲的居民户口簿(核原件,不收复印件)及能够证明该血亲关系的证明材料(核原件,收复印件,如户口簿能体现亲属关系,可不提供);
(六)选取法定抚养人以外的抚养人姓氏,提供抚养关系证明材料(如:法院判决文件等,核原件,收复印件)。
(七)父母一方亡故另一方再婚后申请变更该未成年子女姓名,经母亲和继父或父亲和继母协商同意,需双方同时到场,提供结婚证和死亡证明等材料(核原件,收复印件),现场签名确认后受理,如未成年人已满十周岁,应征得其同意并到场确认。
(八)生父母离异且一方再婚,未成年人变更随继父(母)姓氏,生父母及继父(母)三方到场,还需提供生父母离婚证或法院判决(民事调解)书和继父(母)的结婚证(核原件,收复印件)现场签名确认后受理,如未成年人已满十周岁,应征得本人同意并到场确认。
(九)如未成年人出生登记时未随生父姓氏,而是以母亲申报的父亲姓氏命名,现申请变更为生父姓氏的,需提供记载生父母信息的《出生医学证明》(核原件,收复印件)及三方的居民户口簿(核原件,不收复印件,三方指未成年人生父母及出生登记时电报的父亲),并三方到场签名确认。如未成年人已满十周岁,应征得其同意并到场确认。
(十)单亲子女入户时未申报生父母其中一方信息,现申请变更随其姓氏的,需提供记载生父母信息的《出生医学证明》(核原件,收复印件),生父母应同时到场签名确认,如未成年人已满十周岁,应征得本人同意并到场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