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日起,深圳全市范围内开通第三批居民身份证全国异地受理省份:
山西、安徽、江西、河南、湖南、重庆、云南、陕西、青海、河北、山东、四川、贵州、甘肃、宁夏等15个省(直辖市、自治区)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工作。
上述15个省(直辖市、自治区)户籍居民可在我市26个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点申请换领和补领居民身份证,同时我市户籍居民也可在上述省(直辖市、自治区)范围内的公安机关户政部门申请异地换领和补领居民身份证。
广西、内蒙古、新疆、西藏等4个自治区全境以及青海、四川、吉林、黑龙江、辽宁等部分地区因使用少数民族双语居民身份证,暂未开通这些地区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工作。
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业务的范围、条件
本次开通对象为在我市居住的山西、安徽、江西、河南、湖南、重庆、云南、陕西、青海、河北、山东、四川、贵州、甘肃、宁夏等15个省(直辖市、自治区)户籍居民(其中青海、四川、吉林、黑龙江、辽宁等部分地区因使用少数民族双语居民身份证,暂不开通这些地区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工作),居民身份证全国异地受理业务包括有效期届满换领、损坏换领、丢失补领三种,适用于在本市居住登记或参加社会保险半年以上(申领时,已在本市连续居住登记时间满6个月或近一年内已在本市参加社会保险累计满6个月),或在本市小学、中学、全日制大学在读的上述省(直辖市、自治区)的户籍居民。
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业务的办理方式
11月1日即将开通的山西、安徽等15省(直辖市、自治区)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工作要求与前期我市开通的广东省内、海南、北京、上海等省(直辖市)户籍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流程、条件、要求及收费标准均一致,仍实行“全预约、全城通办”的方式,即申请人应在互联网“深圳市公安局户政预约平台”(网址:或拨打114电话进行预约受理,自愿任意选择全市26个异地受理点(名单详见附件1),携带相关资料按预约时间前往办理。
居民身份证异地办理须知
申办条件
在本市合法稳定居住(连续居住登记满6个月)或就业(近一年内社会保险累计满6个月),或在本市小学、中学、全日制大学合法就学(以学籍档案或在读证明为依据)的广东省内非深户籍、海南省、北京、上海、天津、江苏、湖北、福建、辽宁、黑龙江、吉林和浙江、山西、安徽、江西、河南、湖南、重庆、云南、陕西、青海、河北、山东、四川、贵州、甘肃、宁夏等省(直辖市、自治区)户籍人员,合法居民身份证有效期不超过三个月、损坏无法使用或丢失,可在本市申请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换领、损坏换领或丢失补领业务。广西、内蒙古、新疆、西藏等4个自治区全境以及青海、四川、吉林、黑龙江、辽宁等部分地区因使用少数民族双语居民身份证,暂不开通这些地区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工作。
办证程序
(一)申请人应登陆互联网“深圳市公安局户政预约平台”(或拨打114电话,按照选择受理点、录入个人信息、选择受理时间、选择领证方式、打印或拍摄预约受理成功通知(记录预约受理编号)的顺序进行预约受理。
(二)预约成功申请人(未成年人、限制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监护人陪同或代办,六周岁以上公民须到场采集指纹)持以下材料,在预约时间前往预约受理点办理,受理后现场领取《居民身份证领取凭证》:
1.互联网预约受理号;
2.申请人居民户口簿扉页(集体户口簿无需提供)和个人页的原件和复印件;
3.本市《居民身份证数字相片采集检测回执》;
4.监护人证明材料(申请人《出生医学证明》等,申请人户口簿能反映父母子女关系的不需提供。)
5.居民身份证原件(仅有效期满换领、损坏换领需提供);
6.学籍登记表或《在读证明》(仅本市在校学生需提供)。
(三)办证时限为三十个工作日,调查时间不计入办证时限。
(四)收到领证通知后,按照《居民身份证领取凭证》的提示及时领取证件。为保证居民身份证件安全,超过六个月未领取的,公安机关将做注销处理。
收费标准
有效期满换领每证收取工本费20元,损坏换领、丢失补领每证收取工本费40元。
居民身份证挂失申报及丢失招领办理须知
申办条件
公民身份证丢失、被盗的,本人持居民户口簿可到就近派出所户政窗口或户政中心申报挂失。本市户籍居民可到任意派出所户政窗口或户政中心办理补领手续,非本市户籍居民符合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条件的,可在本市异地居民身份证受理点办理补领手续。
公民捡拾到他人丢失的居民身份证应当主动上交到就近派出所户政窗口或户政中心。
申报程序
公民申报挂失居民身份证须到就近派出所户政窗口或户政中心填写《居民身份证挂失申报登记表》。公安机关应当根据申报人提供的姓名、公民身份号码,查询申报人居民身份证信息,核验一致的,应当当场受理;挂失的居民身份证登记指纹信息的,应当现场比对指纹信息。身份核验未通过的,不予受理挂失申报。
公安机关收到群众捡拾的丢失居民身份证后,在《丢失居民身份证招领登记表》登记相关信息,并由捡拾人签字确认。受理民警通过第二代居民身份证阅读(验证)机具核实捡拾证件机读芯片是否损坏、是否登记指纹信息,并查询核实是否已补领新证。对未办理丢失补领手续的有效证件,予以保存,其余证件按规定销毁并做好登记。对未办理丢失补领手续的有效证件,户籍窗口要尽可能联系通知失主。发还丢失居民身份证,应当核验领证人身份信息,拍照留存相关图像信息,并在《丢失居民身份证招领登记表》上做好发还登记。
内容来源:深圳公安发布、深圳特区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