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局调查结论被完全推翻
4月22日,本报《清理一个假户口为什么这么难》一文,报道了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州港区果子山村一个门牌号惊现两个户主,其中名为杨桂艳的户主涉嫌非法迁移户口,套取国家征地开发补偿费的问题。报道刊发后,引发舆论强烈关注。
几天后的4月26日,钦州市公安局官方微博对此事件进行了回应,称钦州市公安局党委高度重视,在媒体报道后立刻组成工作组对反映的问题进行核查。经慎重调查研究,市公安局认定当年杨桂艳结婚后将户口迁到婆家陈连英处不违反政策规定……经工作,2013年3月,杨桂艳同意将其户口迁出其原来的婆家果子山村委会果子山村111号。至此,一个门牌两个户主的问题得到妥善解决。
但一年前的2012年6月,钦州市公安局户政科出具的一份《关于杨桂艳违规迁入钦州港区果子山村户口的情况通报》结论与此完全相反。通报称,在深入调查取证后发现杨桂艳的户口主要存在几个方面的违规情况:
1995年11月,原籍钦南区高岭居委会杨屋村的杨桂艳与户口在龙门港镇水产公司的职工刘星旺登记结婚,杨桂艳于1995年12月以夫妻投靠的名义,在没有办理任何审批程序的情况下违规将户口“农迁农”由原籍迁到其丈夫刘星旺的原籍地随刘星旺的母亲陈连英落户。
2000年,杨桂艳与刘星旺离婚。2004年7月杨桂艳与钦南区那丽镇的农业人口李某再婚,但没有将户口迁出。
2000年8月,杨桂艳在没有任何凭证及审批手续的情况下用陈连英的房屋门牌号(即果子山村111号)分立家庭户一户(农业户口),由杨桂艳做户主;并于2008年12月在果子山村边防派出所为其与李某所生的两个儿子办理了出生入户登记手续。
基于这些原因,钦州市公安局户政科当时的领导作出了杨桂艳户口迁入钦州港区果子山村委会果子山村及分户均属违规办理,需予以清理的处理决定,并责成钦州港公安分局督促果子山边防派出所通知杨桂艳将其整户户口迁出果子山村,迁移到钦南区那丽镇随其丈夫李某落户。
这份通报和相关的清理通知在市公安局发出后的近一年时间,不但没有得到下级部门的执行,并且在媒体监督曝光后,其调查结论也被完全推翻。
“我们在办理这个的时候确实有不当”
钦州市公安局在微博上公布的最新调查结果只给出了认定当年杨桂艳结婚后将户口迁到婆家陈连英处不违反政策规定的结论,没有出示相关的证据材料,也没有解释为何此次调查结论与之前的截然不同。为此,5月9日,中国青年报记者专程采访了钦州市公安局户政科负责人。
按照户口迁移政策规定,在婚姻关系中,只能是夫妻投靠,即妻子把户口迁到丈夫处,而不能是儿媳妇把户口迁到婆婆的户口里,杨桂艳如何能做到这一点呢?
户政科科长韦建东称,广西全区直到2002年才取消2‰“农转非”的指标限制。1995年,杨桂艳和非农业户口的刘星旺结婚时,受指标限制不能“农转非”,但按当地风俗,妇女结婚,户口一定要跟着丈夫走。为了解决女方婚后迁户的问题,钦州市允许女方把户口迁移到丈夫的父母那里(即“农转农”)。
韦建东还表示,市公安局微博的声明,不是否定去年的通知,而是调查有了新的进展。去年局里调查时没有找到当时办理户口迁移的手续材料,但钦州港区公安分局后来找到了,所以更改了调查结论。
韦建东解释说,杨桂艳与刘星旺离婚后,户口没有迁出果子山村是因为她本人没有提出申请,而户籍政策并不要求公民强制迁出。但韦建东也承认,2004年杨桂艳与后一任丈夫李某再婚后,户口依然留在刘星旺的母亲陈连英家,从户籍管理上确实是不应该的,而且当时亦未与户主陈连英沟通。
“当时杨桂艳在果子山村已无住所,且已改嫁到钦南区那丽镇石球岭村,《户口登记条例》第六条规定‘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公安部门在给她办理分户时,是依据什么让她落户果子山村111号?”记者问。
“我们在办理这个的时候确实有不当。”
“那为什么你们在声明中说,钦州市纪委经过调查后,认定钦州市公安机关在办理杨桂艳户口当中无违法违纪问题?”
“这个不是违法违纪。而且当地不强制迁往常住地的现象相当普遍,像村里嫁女儿很多都不迁的……”户政科负责人回应说。
事实上,杨桂艳当年嫁到果子山村时,户口一定要按当地风俗跟着丈夫走,即使不能“农转非”,也要“农转农”把户口转到婆婆家。再婚后,她不顾当地风俗,以户籍政策不要求公民强制迁出为理由,“顽固”地把户口留在果子山村的前任婆婆家,与当地的城市化背景不无关联。
1995年年底,因为钦州港区大规模的开发建设,位于港区中心地带的果子山村被全部征用,只有具有当地户口的村民,才可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征地开发补偿和安置政策。直到现在,嫁到钦南区那丽镇10来年的杨桂艳,依然在领取果子山村的征地开发补偿费和村里的各种补助。2008年,她还以随母入户为理由,申请将其与第二任丈夫所生的两个儿子办理迁入果子山村111号,由此获得回建住宅的安置资格。
记者在调查中了解到,当时钦州港区管委会为了防止突击乱迁户口,所有迁入港区农村,包括果子山村的户口,必须经管委会主管领导同意审批后,公安部门才可以为其办理入户手续。但钦州市公安局钦州港派出所(现已升格为钦州港区公安分局)仅凭果子山村公所开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和杨桂艳的姐夫刘日雪(时任果子山村党支部书记)写的一纸申请报告,就为其办理了户口迁入手续。
直到2008年,一个偶然的机会,果子山村111号户主陈连英发现,自家门牌号下居然有两个户主。她向各个部门举报投诉4年多后,当地公安部门终于让杨桂艳同意,于2013年3月将其户口迁出其原来的婆家果子山村111号,但依然留在果子山村。
疑点重重的果子山村161号
按公安部门的解释,杨桂艳之所以还能继续将户口留在果子山村,而不是迁入她的常住地钦南区那丽镇,是因为她向公安部门提供了一份果子山村161号的房产使用权证明。
所谓的果子山村161号,是位于钦州港海边海蜇加工区的几间小平房。记者走访时,租住在平房里的几名工人均未听说过户主杨桂艳的名字,也从来没有见她在村里出现过。住在附近的村民刘星伟说,那几间房建了十几年了,是村委会的。
4月17日,记者在果子山社区居委会调查时,社区党支部书记彭桂喜说,杨桂艳的证明是刘日雪出具的,他说钦州港公安分局的黄维山副局长说要居委会出证明,证明杨桂艳有房产,这样她才能落户果子山,才能另立门牌号。“既然刘日雪说是公安局领导说的,那我盖这章是必然的”。
5月9日,记者再次向彭桂喜求证此事。当问到为什么周围居民都说不知道杨桂艳在果子山村盖过这个房子时,彭桂喜说,周边都是租房子的,他们哪里知道。杨桂艳的房子是2007年她给钱让姐夫刘日雪帮忙建的,我们问过刘日雪和帮忙建房子的那个小弟,说是杨桂艳把钱给了刘日雪,刘日雪就让小弟去买的(建筑)材料。
当问到建房有什么手续时,彭桂喜说,果子山村从1995年被征地后,全部土地划为公有,村里人谁建房子都没有手续,包括我们现在的房子也是没有手续的。
“居委会给杨桂艳开的是什么证明?”
“我们没有给她开房产证明,只是证明那间房是她自己出钱建的,她有使用权。”彭桂喜说。
5月9日上午,记者致电刘日雪,他承认了杨桂艳在果子山村161号的居住证明是他开的事实,而且他表示当年杨桂艳迁户口的手续也是他办的。由于在外办事,他跟记者约定当天下午见面沟通详细情况,但下午记者再打电话给他,始终没有人接或是直接被挂断。
按照钦州市公安局的声明,杨桂艳户口问题已经得到妥善解决,那么她的户口迁出果子山村111号,迁入果子山村161号能否算是妥善解决的结果呢?
钦州市公安局户政科负责人回应说,公安部门在为杨桂艳办理入户时,对这一块是有过调查的。港区管委会也出具了证明,证明房子是她的,她有使用权。
“你们去实地走访调查过吗?”
“我们的调查不是走访村委农民,我们调查的是这个户口迁移合不合程序。”这名负责人表示,具体情况应该去问港区管委会。
记者谢洋通讯员董兴生
(来源:中国青年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