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条件
(一)关于建立家庭和亲友的家庭
1、尚未立户,已入伙且有社会规范的门楼牌地址的住宅用途进行房产,符合现在以下两种情形之一,可设立一个家庭户:
(一)在本市拥有房地产权,在该物业上设立家庭,或者可以设立直系亲属的财产;
(2)本人在本市没有不动产权利,可以在直系亲属的不动产上设立账户,或者在他人的合法不动产上设立账户(仅限于经房产登记部门登记并出具不动产登记证的不动产);
(3)向市(区)房屋保障部门租用公共租住房屋。承租人只允许开立帐户
二、在城市没有财产权的,经业主同意,可以申请户口迁入城市的亲友家庭。(对于有直系亲属的家庭,或者对于父母家庭中的配偶一方,不得对家庭强加没有财产权的规定).除了满足上述要求外,还应遵循以下原则:
(1)地址只能作为单户确定,未成年人不得是单一家庭,建立家庭的行为不作为确定房屋合法财产权的依据;
(2)夫妻关系双方企业均是影响我市农村户口的,原则上应并户,除夫妻之间双方属各自工作单位集体户成员,或涉及现金分红带来不便并户的;需收取股权证(村委或股份有限公司发展出具的分红可以证明也予认可),但配偶为集体户或代管户成员的必须并户到该家庭户。
(三)未成年人与本市登记监护人同住
(四)申请人拥有多间房屋,产权符合户籍条件的,可以自愿选择搬迁地址;
(5)除全户均为直系亲属的情形外,家庭户成员企业总数比例原则上不超过16人。亲友进行家庭户的,除房产可以变卖这些情形以及解除外,单位时间应不少于公司一年;(1)如家庭户超过16人,不得再办理农村户口经营业务,但配偶作为家庭户及户成员对于子女之间出生开始登记不受此影响限制;(2)户成员未达到16人,若办理迁入后超过16人,该次申请可予以及时受理。
(六)申请人户口登记资料(包括姓名、用过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国籍、身份证号码等)不完整或者不真实的,申请人应当在进行城市内迁前先申请变更信息;
(7)市正在拆除旧房改造工程,在改造完成前停止迁入户口业务。
(二)申请人通过迁入影响单位集体户,如该单位未设立集体户,需满足要求如下工作条件:
(一)具有固定办公地址和标准门房地址的单位,尚未开户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在登记地址设立集体户:
(一)单位或者法定代表人在登记地址拥有合法财产权的;单位必须记录(雇用)20名雇员,以进行就业。
(二)党政机关、驻深圳团级以上、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律法规授权或委托管理公共事务、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的组织、市(区)“直通车”企业,不受单位数量和房屋产权限制,可直接在注册地址开户。
(三)技术创新型工业单位和管辖范围内符合市规划重点开发区域的重点或者大型企业,经分局营业部领导批准,可以在户口所在地设户,不限单位数目和住房产权。
2.如因工作单位、原户等变动,不具备在本市设立户口和迁入户口的条件。,可以随配偶和未成年子女迁入集体户口。
除满足上述条件外,还应遵循以下原则:
(1)一个地址只能设置为一个住户。
(二)户主为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或者民事行为能力有限的人不得为户主;
(三)集体户主为用人单位或者的户主,户主不承担家庭成员的管理责任。
(四)夫妻双方都是本市户籍常住居民的,原则上合并为一户,但夫妻双方都是本单位集体户口成员或者不便合并为一户分红的除外;但是,如果配偶一方是集体户口成员或者中介户口成员,则必须合并为一户。
(五)申请人户籍簿主要信息(包括姓名、以前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国籍、公民身份号码、何时及为何迁入本市)不全或不真实的,申请人应当在处理后办理内部迁移。
(三)不能进行自行立户且无迁入中国家庭户和单位集体户条件的,可迁入城市户籍问题所在地基层代管户。
除满足上述条件外,还应遵循以下原则:
(1)一个地址只能建立一户,未成年人不允许建立单独一户;
(2)夫妻关系双方企业均是影响我市农村户口的,原则上应并户,除夫妻之间双方属各自工作单位集体户成员,或涉及公司分红带来不便并户的;但配偶为集体户或代管户成员的必须并户到该家庭户。
(三)未成年人与本市登记监护人同住
(4)申请人户籍簿登记信息(包括姓名、以前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国籍、公民身份号码)不完整或不真实的,申请人应当在办理内部迁移前申请变更信息。
办理材料
基本材料
1、迁入中国家庭的户口簿或迁入集体户加盖公司公章的集体户首页提供复印件
2.申请人户口簿复印件
3、申请人身份证原件
4、申请人目前的婚姻状况证明材料(未婚不需要提供)
5.亲子关系证明材料。
婚姻状况材料包括
1.申请人离婚,户口“婚姻状况”栏未登记为“离婚”的,应提供离婚证明、离婚协议书或者法院判决(民事调解);
2.申请人丧偶且未在户口簿“婚姻状况”栏登记“丧偶”的,应当提供配偶死亡证明。
3、申请人没有配偶系外国籍公民,港、澳、台、侨人员,提供一个配偶在国(境)外的身份以及居留会议证件。
图4。如果配偶的身份信息没有反映在亲子关系证书上,还应提供结婚证书。
亲子关系证明材料包括(提交以下证明材料之一):
1、被投在出生医学证明上的人。
图2。能反映亲子关系的亲子关系证明复印件、申请人住所地出具的户口复印件或户口复印件。
3.申请人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出具的亲子关系证明(必须加盖街道办事处或乡(镇)公章)。
4、公证处出具的父母教育子女之间关系公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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