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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用人单位在办理外来务工人员积分入户业务前,应先办理人才引进立户登记。第七条在本市依法成立且正常运作的各类企业法人或具有用人自主权的其他组织均可申办立户登记。第八条国家、省驻深企业、市国资部门直管企业申请积分入户业务的,由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办理;区属国有企业申请积分入户业务的,由区人力资源部门办理。其他用人单位可自主选择在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或区人力资源部门办理积分入户业务,但须与其办理接收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和调入市外干部业务的受理部门保持一致,且不得在市、区人力资源部门同时办理积分入户业务。第九条外来务工人员委托市属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代理积分入户业务的,由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办理,委托区属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代理积分入户业务的,由区人力资源部门办理。办理条件程序第十条申请积分入户的外来务工人员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年龄在18周岁以上,48周岁以下;(二)身体健康;(三)高中(含中专)以上学历;(四)已在我市办理居住证并缴纳社保;(五)未违反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六)未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及活动,无劳动教养及违法犯罪记录。第十一条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部门可根据本市人才引进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并发布外来务工人员积分入户指标项及分值表。第十二条外来务工人员积分入户核准分值设定为100分。第十三条符合第十条、十二条规定的外来务工人员可通过所在工作单位或以个人身份委托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向市、区人力资源部门提出积分入户申请。用人单位或受托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认真审核积分入户申请人员的有关信息。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对达到积分入户核准分值的申报人员名单予以滚动公示。第十四条达到积分入户核准分值并经公示无异议的外来务工人员可通过所在工作单位或受托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向市、区人力资源部门提交书面申报材料。第十五条市、区人力资源部门收到申报书面材料后,根据不同情形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申报材料齐全、符合规定要求的,接收申报材料;(二)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要求且无法当场补正的,退回申报材料,并注明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三)不符合引进条件或不属于受理范围的,不予受理并告知理由。第十六条市、区人力资源部门接收书面申报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批结果。对情况特殊需进一步审查核实的,审批时限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第十七条市、区人力资源部门审核同意的积分入户申请人员,可持审批文件办理户籍迁入、工作关系和档案转接等相关手续;经审核未批准的积分入户申请人员,由市、区人力资源部门书面通知用人单位或受托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并说明理由。第十八条经审核同意的积分入户人员迁户时,如系农业户口,可予办理深圳市“农转非”手续;其18周岁以下子女(大中专院校在校生除外),或者年龄在20周岁以下且仍在中学就读的子女,可选择随其同时迁户;其配偶随迁入户按本市政策性随迁有关规定办理。监督管理第十九条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负责对各区人力资源部门积分入户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第二十条积分入户申请人员、用人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均应保证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在申报过程中实行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和单位经办人共同签字负责制。第二十一条用人单位或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停其办理积分入户业务3年,并将其行为记入本市企业征信系统;永久取消其法定代表人及经办人所有人才引进业务的办理资格;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一)用人单位为非本单位人员办理积分入户手续的;(二)不具备代理资质的机构以代理方式办理积分入户业务的;(三)伪造、变造或故意提供虚假材料的;(四)不严格核实申报材料造成不良后果的;(五)有行贿、受贿或索贿情形的;(六)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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